「財務委員會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立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單位限期答辯;
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於必要時,亦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光憑這段,你就可以自我解讀成「可以刪減剔除不當支出」。
那就表示你根本不知道「決算」的意義是什麼嘛!
我第一次發文時還幫你google,財政部的字詞解釋是:
「為每一會計年度財政收支計畫實施的結果,亦即預算執行的最後報告。
總決算包括總預算與追加減預算的執行結果,以權責發生基礎編製。
但跨越兩個年度以上之特別預算,在非決算年度時,則採收付實現基礎編製。」
如果你認爲財政部的解釋不能代表一般決算的意義,或這不足夠細緻不足以回答你,
你可以再多做一點功課,去google或是wiki一下,我想都能得到更多的解答。
算了,我就自己再多講一點點。決算的目的在於檢視成果,
藉以檢討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好在未來改善,
並且審核銷帳的過程中是否有違誤(舉例應屬餐費科目的預算被挪用到場地費等等)。
檢視成果後,以要求學生會在未來不犯相同錯誤,
或者學代衡量是否用更嚴格、寬鬆的方式審預算(譬如要求學生會企劃書更詳盡等)。
所謂的「修正」,就是對這些「違誤」的部分做修正。
哎,字詞的精準程度真的是需要強調。
你們學代會在決算上可以做的事情是「修正」,是把「錯誤的數據修正為正確的」,
而不是刪除你認為因為懲罰所以可以不支出的!
你修正是因為那個科目本身有問題(譬如明明餐費收據上寫8萬,決算上卻寫10萬),
這完全是不同的事情,不要混為一談,
決算,不是你們用來懲罰或修理學生會的工具。
然後你竟然說我不當舉例?
我前面政府的例子也舉給你、一般企業的例子也給你、學生辦活動的例子也給你,
偏偏就是沒有任何一個是可以因為「活動辦不好所以要自掏腰包」的合理範例。
沒關係我耐心重講一次。
假如我們把臺大學生會跟學代會當作模擬真實的政府機制在運作,那我就問你嘛,
臺北市推動路平專案,結果現在還坑坑疤疤的,
臺北市議員可以因為績效不佳叫臺北市政府的員工一起分攤費用嗎?
還是叫郝龍斌還是柯文哲用薪水貼?嗯?
好啦退而求其次,企業界假設你是業務,你的業績取決於跟客戶完成的交易數。
你決定要辦一場公關活動想要吸引企業參加促使他們提高之後的成交意願,
老闆也同意了,結果你們活動宣傳很爛企業沒幾個人來,最後你的成交業績當然是0,
老闆說噢那公關活動的支出費你得自己出。嗯嗯?
沒關係,我們再舉學生社團。
現在爭執的事情是「能不能因為執行成效差因而減去原先已經確定要支出的費用」,
阿你自己都說了,「活動有盈餘有虧損,有盈餘當然就是沒事」,
所以囉,重點是有沒有盈餘,這跟你活動辦得爛不爛到底有什麼關係?
按你的邏輯,即便有盈餘,做不好的幹部還是應該要自掏腰包付錢。是這樣嗎?
嗯嗯嗯?
說來說去,要個人為公共或團體的事務自掏腰包就是完全不合理啊。
憑什麼?憑什麼?憑什麼?
另外,學生會是否在這個過程中同意不是重點,
更不是「如果覺得不妥那可以請法院解釋」,
重點是我們的學代會「竟然這樣解釋法條,
並且真的認為可以這麼做(決算時刪除預算),甚至通過了!」
我實在無法接受身為臺大的立法機關sense差成這樣,
而且擔任財委會主委連決算的目的跟應用都有這麼嚴重的認知錯誤,
竟還理直氣壯地回說這「合理又合法」,
遑論這個學代會還是由各系學代組成,又不是沒會計系沒法律系,
竟然可以通過,要傳出去真的是貽笑大方。
還有,嚴正地駁斥你「學生會幹部身分被解職對你能產生什麼太大的影響?」這句話。
加入學生會是為什麼,請你先花一分鐘好好想想。
加入學生會、學代會,不外乎希望對校園公共事務有所貢獻、
實踐自己對校園想像的藍圖,並且在過程中得到成長,
你怎麼能說「被解職」沒有影響?
被解職就表示他們失去想要發展的舞台跟機會,這才是至關重要的!
講難聽一點,7000塊算什麼,換作是我,被解職跟7000塊,
我寧可賠7000塊也要繼續做下去。
我不想一竿子打翻全部的人。
我衷心欽佩所有願意投入學生自治裡的每一個人,
我也有認識的人當學代,我也知道有些人很認真,
但是我感覺絕大部分學代們似乎認為學代就只要監督學生會就好了。
回頭去看看你們當初出來選的時候提了什麼政見、
說說你們理想中學生政府的立法機關應該扮演什麼角色,
然後再來告訴我、告訴那些選出你們的人,
你們對於學生自治的願景是什麼,並且在校園經營和議題上耕耘了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