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學生會選委會 13 分鐘前 ·
有關104-2臺大學生會暨自治組織聯合選舉,學生會長1號及2號候選人聲明退出選舉一案
,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會選罷法)第18條第5項規定
:「凡經申請登記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請。」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1條亦規
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查其立法意旨為「以尊重候選人
之權利兼防止不良選風」。基於前揭法規,學生會長1號及2號候選人不得聲明退出選舉。
二、唯查本會選罷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如本會於投、開票相關以外行政行為,被學生法
庭認定有違反本法、其他相關法規或有重大瑕疵者,且其瑕疵無法補正,而宣告選舉無效
者,應重新選舉。故如需重新選舉,須經學生法院宣告選舉無效,非本會之裁量權。
三、依據本會選罷法第12條第1項:「監委或大會對於選委會之決議有疑義時,得向學生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會業已請求學生會陳宣竹會長依法請求召開臨時學生代表大會,
如經大會議決,可循上開條文向學生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綜上所述,在未經學生法院宣告選舉無效,令本會重新選舉前,104-2學生會長選舉
將繼續舉辦並依法公告當選人。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詹皓詠(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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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 就是要繼續選的意思?
我承認我是來騙P幣的 樂透賠率太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