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本學年開始分流為勞僱型和學習型助理後
生活助學金也改制為服務學習
但實際上卻有很大的問題
1.名為服務學習,實為勞雇關係
為了規避勞健保,生活助學金以服務學習包裝,但實際上就我工作的單位
也有勞僱型的助理跟我做一樣的工作,都是完成單位承辦人指示的工作
明明實質上都是一樣的,為何領生活助學金的同學沒有像勞僱型有各種保障
(即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指揮監督關係),同時從雇主處獲有從事上述勞動對價
之工資對價關係)
2.時數問題
生活學習助學金規則第六條:領取助學金之學生,每日參與生活學習時間以不超過四節課
為原則,每月生活學習節次以四十節課為上限,核發助學金6,000元。生活學習時數與本
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
然而就我工作的單位的理解,認為就是要做到每個月40的小時,否則就有虧到的感覺
如果一個月沒有做到40個小時,就要求學生在之後月份或是暑假補滿,此舉明顯違反
規定,有明確對價關係,我有跟單位提到不能這樣遞延時數,但單位卻跟我裝傻QQ
還有規則寫每日上限四小時為原則,那請問超過四小時怎麼辦?更進一步超過八小時呢?
勞僱型助理依照勞基法每日工時超過8小時有加班費,而生活助學金一天工作十幾個小時
都沒問題嗎?
更超過的是單位排班為了規避時數上限,而排成早上1-3節,中間說是休息時間,下午
再排1-3節方式(例如早8-10點,下午16-17點),中間時段雖然說是休息時間,實際上還是
要在學校備勤,等於單位吃掉學生的時數,將原本需要一天的工作壓縮到一半時間內,這
對於學生並不合理。
還有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也沒有任何針對用人單位的處罰規定,以至於單位有恃無恐
3.保障問題
上面提到這麼多問題,難道我們學生能跟用人單位說不嗎?實際上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雇
生活助學金的學生,依照規則第八條規定:受領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次月起不予核發
(三)當月完全未參與生活學習活動者。
這代表用人單位不爽學生只要在一個月不讓學生參與工讀,就可以趕走不配合的學生
還有勞僱型助理有勞保,工作遇到傷害有職災補償,但領生活助學金就沒有這樣保障
這是我目前覺得非常不合理的部分,在NTU版上和大家分享,希望有更多人注意到
就像華航空服員爭取自己的權益,我們學生該有的權益也不該被剝奪
也希望福利部或是台大工會看到可以幫我跟學校反映(我有寫校務建言但應該沒用吧= =)
我知道星期三有兼任助理座談會,但我有事沒空出席,希望福利部或工會有人出席可以
幫我發聲QQ
PS 我覺得學校要立即停止所有超時學生的工作,對於過去參與學校聲稱的服務學習者
應該認定到底算不算有僱傭關係,該補的勞保也應該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