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espairF (オタクペンギン)
2016-07-05 00:34:09根據使用者 BIGfisher 於 #1NI9X7zu、#1NITGBkx (NTU) 二文中
擅自公布使用者 bigfish0330 之姓名及臉書等個人資料
違反板規 1-8 :
8. 禁止在未經他人同意下,在文章、標題、推文中公布他人個人資料。
個資法上例外者為例外。
違反者經檢舉條例檢舉屬實,給予水桶四周處分,
文章刪除或酌情劣退或通知發文者刪除內容。
且使用者 BIGfisher 於文中自承其即為 使用者 a5378623 (黑雲)
如右附圖:http://imgur.com/ojPSMZT
且 BIGfisher 與 a5378623 使用之IP均為水源宿舍之固定IP 140.112.218.91
https://www.ptt.cc/bbs/ID_Multi/M.1464743949.A.DBA.html
BIGfisher發該二文時亦使用此IP,應可證明其為同人
依據板規 2-4 及 2-5 處理:
4.若同時觸犯多條板規或多篇文章違規者,採一罪一罰處置。
5.累犯條款,曾有本板水桶記錄卻再次違反板規者,
依情節輕重得加倍水桶或劣退文章處分,多次違規者可加重其倍數
或最高採取永久水桶處分。
判處使用者 BIGfisher 一篇4週 * 2篇 * 累犯加計2倍 = 水桶16週 (112天)
該二文章將於公告後一日刪除
若有判決疑慮可再站內信討論。
作者:
NTUhydra (台大九頭蛇)
2016-07-05 01:42:00我才不信企鵝敢戳九頭蛇
如果沒有黑雲親自檢舉 憑什麼判是冒充?所以冒充條款應該改成告訴乃論才對 反正那個條款當初也是某個爛板主自己訂的 板主可以隨便修改 乾脆改成這樣吧
不爽黑雲就算了 這樣扭曲板規來針對性執法 捫心自問吧.........看錯推回來 在此向板主致歉
冒充條款只有在黑雲自己檢舉才有用 告訴乃論所以黑雲只要放著不檢舉 就可以放縱廢文大賽了
作者:
NTUhydra (台大九頭蛇)
2016-07-05 01:08:00你怎麼知道是不是冒充?啊本魯幹嘛噓自己,本魯傻了
作者:
dsamylife (dsamylife)
2016-07-05 00:48:00其實版主是怕黑雲耍廢太久 擠不出論文啊
作者: eaglewing 2016-07-05 00:44:00
那我也來自承我是黑雲,桶我啊
作者: eaglewing 2016-07-05 00:42:00
除了自承以外沒有任何證據,這樣憑什麼桶到16周還有這種因人調整板規的執法喔
作者:
NTUhydra (台大九頭蛇)
2016-07-05 00:40:00本魯是企鵝板主,上面都閉嘴
自承可以當證據嗎 O_O? 如果我現在也去PO一篇自承的呢
作者:
shadeel (123)
2016-07-05 08:46:00哈哈刷存在感被水桶 哈哈
作者:
b70f2d (鬼龍巫啟賢拜拜戰你老鴇)
2016-07-05 15:13:00紅明顯,0330本名應該算公開資料,不過公布臉書就越線了
作者:
iqnine ( )
2016-07-05 17:28:00連公布黑雲本名都算違規了 大魚知名度更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