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中考爆炸惹,必須趕快想辦法回復信心。
首先,根據選委會來信,我被檢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也就是俗稱
的賄選,在此我將分成詳細和精簡兩個版本回應。
這是精簡版的回應:
1.法條搞不清楚是要檢舉什麼啦?
2.分享按讚發雞排最好是賄選啦!
▍這是詳細版的回應
(一)法條搞不清楚是要檢舉什麼啦?
1.根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1條「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之規定。」,然而「違反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
罷免法》」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乃是兩個概念,應該予以區分。
2.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為「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但從被檢舉貼文看來,可能適用的也是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3.不管是第97條還是第100條,在《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60條皆有相關規
定,應該不符合第1條「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的準用要件
。
(二)分享按讚發雞排最好是賄選啦!
1.發放雞排的對象不限於選舉人。
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選上更(一)字第122號刑事判決,彰化和美鎮鎮長候選人在
公園發放洗碗精,因為「放對象並不問是否為具有選舉權之人」,法院因此判斷「倘被告
發送洗碗精之目的意在賄選,何以未按該戶內有投票權人之人數準備足量份數發送?又何
需發送予無投票權之人?」
2.發放雞排的貼文權限設定公開。
同判決又指出「再者,賄選行為因係犯罪行為且刑責甚重,其欲進行賄選之人,莫不私下
秘密進行,以免為執法人查獲;」認為若有賄選意圖,則不應該公諸於眾。
3.領受雞排之條件在於分享按讚。
黃俊英2007年競選高雄市長期間,發放五百元走路費給參加造勢的民眾,法院認為「發放
500元係造勢活動工資、報酬,亦未約定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乙節為可採。」可見當對價
在勞務(分享按讚/造勢活動)而不在投票行為之時不構成賄選。
4.發放雞排沒有任何的對價關係。
我在貼文最後面,特別強調「『有沒有投給我』和『有沒有雞排』完全無關!」發放時也
不限於選舉人更別說有沒有投票給我,甚至沒有按讚分享的,只要到場也都有獲得雞排。
5.發放雞排不足以構成賄選行為。
最後,根據法務部100年法檢字第1000003316號函釋「下列情形尚不足以構成賄選行為」
第二項「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者,如一般飲料、簡易性之
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米麵製品或湯類。」
▍誰讓學生自治成為笑話?
我想,即便選委會和檢舉人用如此輕率的方式處理我發放雞排的行為,許多人又在沒有足
夠證據和論述,而且拒絕回應任何質疑的情況下,公然宣稱我是賄選詆毀我的人格,
他們仍然會繼續堅持,使學生自治成為笑話的,是我,而不是他們。
畢竟,有人直到現在還認為「上次選舉責任最大的不是黑函抹黑對手的學生會成員,而是
抓到他們開分身的人,也就是我。」也有人到現在還是認為,我的參選是破壞這次選舉的
元兇,而不是說要聚焦政見,卻又拒絕溝通,選擇綁樁和大量人身攻擊的候選人。
還有人,直到現在還說著「你會信黑雲那套阿怎麼不去問他期中考考哪題答案怎麼寫?你
連期中考考哪題都不敢信他了,性侵這種大事你信他?」
無視學代會早已承認性侵事實,而後又否認的荒謬行徑。
也許,我的課業不怎麼樣,期中考整個爆炸。
但是啊,學業不是人生的全部。
海水退了,就知道誰沒穿褲子。
美國的海水退了,什麼時候輪到這兒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