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lamu01 (拉拉木鈴藝)
2016-11-14 23:38:04臺大學生會選委會
30分鐘 ·
【公告105學年度選字第10500000112號 處分書】
第29屆學生會長補選八號候選人張子龍疑似行求期約不正利益之行為,因國立臺灣大學學
生會選舉罷免法無相關之期約禁止之規定,故本會決議不予處分。
概念上指稱不用跟證立罪責一起看?XDDD 不愧是學生會出個柏豪還敢四處嗆人開分身先說有性侵又說沒有 ←啊 這個是學代?不重要 我只是概念上的指稱看你寫給選委會的檢舉信就知道你不行了↑概念上的指稱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6-11-15 00:11:00我倒是很期待他有朝一日能搞出法學院長要出來道歉的大爛攤 科科 希望他再接再厲囉
這樣成立期約賄選 我看你還是簽下去吧現實世界不適合你。
作者: A1236201 (野) 2016-11-15 00:10:00
ie
作者:
lalamu01 (拉拉木鈴藝)
2016-11-15 00:08:00阿,應該先跟法律系道歉,最後一句毫無道理,只是抒發一下心情。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6-11-15 00:06:00他在某系待的時間比較久吧 唉不過我是覺得修行在個人啦
作者: mumumama84 (no) 2016-11-14 23:57:00
你說賄選的對價關係在哪阿 要不然又是一篇毀謗文欸
作者:
lalamu01 (拉拉木鈴藝)
2016-11-14 23:59:00你是不是沒看處分書?
作者: eaglewing 2016-11-14 23:53:00
繼第玖節之後,又出一個拚法律打不過黑雲的......
第玖節私怨歹戲拖棚耶 法律系之前也出過橘子王又不是第一個
馬英九+蔡英文+空心菜 國之將亡,必有台大法空心菜不小心打兩遍 應該是陳水扁才是= =
笑死 法學院還出過馬英九跟陳水扁 要問題早就有問題了
作者:
olmtw (支持htc,支持台灣貨)
2016-11-14 23:40:00對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