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大家好,我是swattw,
先引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179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80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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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呢,在我念刑法分則這兩條的時候,
玉皇大帝慈祥的面容突然從書裡蹦出來,
畢竟水患不除,學生怎麼可能安心上課,Ptt怎麼會讓大家快樂使用呢?
所以玉皇大帝發布了召集令,召集天下眾生,
只要曾經被水患侵襲過,現在有案件的人,願意加入一起討論的話,非常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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