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律副教授遭不續聘 打行政官司獲勝
2017-08-28 14:00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新聞連結:https://goo.gl/Ws6mvA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陳妙芬由於在100學年度未通過法學院教師評鑑,她前年未通過覆評,
經系、院教評會通過不續聘案,校教評會因此認為她已嚴重違反學校教師聘約,且情節重
大,無法履行教學、研究的責任,依教師法等規定從104學年度起不續聘。她不服提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校方有違誤,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妙芬100學年度未通過台大法律學院教師評鑑委員會評鑑,依規定應於2年內
接受覆評,第一次覆評未通過,經申訴後,法律學院仍在2015年1月7日決議覆評不通過。
經台大法律學系教師聘任評審委員會,及法律學院教師聘任評審委員會,通過從104學年
度起不續聘,經台大教師評審委員會在2015年6月26決議「從104學年度起不續聘」。
她主張,校方與所屬教師在聘約有限期限內,無論期限是源於契約本身約定或法律規定,
都不可以用「不續聘」的方式消滅有效存續的聘任契約;且院教評會並未給予她陳述意見
的機會。
她認為,聘期是在2016年7月31日始屆至,則院教評會在2013年3月18日,即決議在5月13
日審議不續聘案,已不當限縮她可另行提出研究、教學及服務表現的時程。
她指出,校方在聘期屆滿前一年即議決不續聘,難認合乎不續聘的最後手段性,抵觸比例
原則。
台大辯稱,依當時法律學系教師聘任評審委員會議程、法律學院教師聘任評審委員會議程
,當中僅記載該次會議將決議陳妙芬不續聘案,均無記載從何學年度起不續聘;雖決議事
項僅記載「陳妙芬教授不續聘案」,但實質上參與教評會教師在決議時,主觀上是以聘期
屆滿後不予續聘的意思來判斷。
法院查出,台大在本件訴訟前,一直誤認與陳女的聘約期限至2014年7月31日或2015年7月
31日期滿,所以決議從104學年度起(即2015年8月1日起)不續聘陳女,則三級教評會是
基於錯誤事實認定作出判斷。
法院指出,三級教評會的不續聘決議是出自於錯誤定,且實質上等同提前解聘陳女,與評
鑑辦法規定不合;又因聘期尚有1年多屆滿,即召開三級教評會,不當限縮她可另行提出
研究、教學及服務表現的時程。
法院認為,三級教評會委員據此作成屬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而應不續聘決議,其判斷也是出
於不完全資訊,則台大依違法決議而作成的不續聘行政處分,於法也有違誤,因此判決撤
銷原處分、申訴評議決定及再申訴評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