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andon (nandon)》之銘言:
: ※ 引述《eric0208tn (Jessica)》之銘言:
: : 原文恕刪
: : 以下轉貼自台大社會臉書
: : 原文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ntusociology/posts/974200982734044
: : 臺大社會系一向重視學生受教權益,針對臺大學生會於Facebook張貼的「李明璁老師課程
: : 停開與調動追蹤說明」之內容,本系說明如下:
: : 一、 李明璁助理教授不續聘案,目前正在教育部審議中。教育部並未來文要求校方收回
: : 不續聘決議。
: 所以學生會說明中第二段是怎麼回事?這個資訊來源為何,需要更正嗎,
: 還是社會系方的說法有誤?
: 「經過學生會高教小組與福利部積極追蹤,了解李明璁老師因去年(2016)升等爭議,
: 校方因此做出不續聘決定,然而因相關爭議仍在行政救濟程序,
: 因此教育部要求校方收回不續聘決定,
: 後者即對李明璁老師以「#暫時聘任」身份繼續聘任。」
看了真的蠻荒謬的,還蠻想知道學生會的消息來源到底是什麼?好歹也附個圖檔或是跟
誰聯絡的,不然根本只是憑空放話嘛。
依教師法第14條之1第1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
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
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育部是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的終局決定機關,
如果教育部不予核准,台大不續聘李明璁的處分即不生效力。既然如此,教育部如果想
要台大繼續聘任李明璁,只要否准台大的不續聘決定就行,哪還需要拜託台大「收回」
不續聘決定?根本莫名其妙。
其次,依同法第第14條之1第2項:「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既然台大已經向教育部請求核准
不予續聘李明璁的決定,在這段教育部核准的期間內,台大與李明璁的關係,按教師法
的規定,自然是「暫時聘任」李明璁,避免另起新聘約以及損及李明璁在這段不確定期
間的權益。
換言之,李明璁現在的「暫時聘任」身分,根本不會是什麼教育部的要求,教育部也無
權要求台大暫時聘任李明璁,而是因為案子現在還在教育部審查期間,所以依教師法所
規定的法律效果,使得台大跟李明璁間的關係「暫時」以「暫時聘任」處理。
也就是說,必須要有不續聘決定存在,且該不續聘決定尚在教育部審查期間,才會有暫
時聘任;如果台大已經撤回不續聘決定,依法台大根本就該續聘李明璁,哪來的權限可
以想暫時聘任就暫時聘任?
學生會的那段說詞,根本就無視現行教師法的規定。
至於台大為何突然不讓李明璁開課,八成就是好人當太久,鄉愿成性,結果在陳妙芬案
踢到鐵板,讓校方突然要採取防禦性手段,所以先擋李明璁開課。
依北高行在陳妙芬案中的見解,法院認為,陳妙芬在103學年的聘約結束後,到104學年
仍繼續讓陳妙芬開課,校方並接受陳妙芬提供的勞務,且給付報酬予陳妙芬,雙方構成
默示更新聘約,使得陳妙芬的聘約自動延展到105學年為止。這個契約的默示更新進而
導致104學年度校評會的不續聘決定產生程序瑕疵,使得陳妙芬的不續聘案遭北高行撤
銷。
我是不清楚台大跟李明璁的聘約是到什麼時候結束,不過從陳妙芬案宣判的時點,和李
明璁開課失敗的時點交替來看的話,八成是因為陳妙芬案的鐵板,使得校方不想再發生
所謂「默示更新」的效果,而拒絕收受一切由李明璁給付的勞務。簡單來說,就是不讓
他開課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