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擔任台大社會系系主任期間,李明璁老師提出升等未獲院教評會通過,因為李老師的
升等代表作之一 (2015發表的“Discoursing ‘Japan’ in Taiwanese Identity
Politics”論文),與其2004年完成之博士論文有八成以上的重疊。李明璁老師升等未獲
通過,對本人提出各種不實指控。先前由於李老師在校內外進行申訴,本人不希望公開發
言影響審理,對於這些不實的指控隱忍至今。但是李老師一而再、再而三提出越來越多毫
無根據的指控,已經對本人專業誠信以及品格造成重大損害,忍無可忍,基於維護本人與
台大社會學系聲譽,特發此聲明以昭公信。
李老師對我的不實指控甚多,他在校內外多個委員會已提出類似的指控,經過許多程序的
檢驗,都沒有獲得委員會採信。他目前不但公開地提出這些經過多次檢驗、未獲採信的指
控,並繼續增加新的、無根據的臆測。這項聲明的回應將針對他最重要的幾項指控,每一
項回應都有客觀資料佐證,並已經將資料呈給處理申訴審理單位查驗。
李老師目前指稱,一、我從一開始就充分知道他於2015年發表的“Discoursing ‘Japan
’ in Taiwanese Identity Politics"與他在2004年的博士論文之間的關係。二、在我
知道上述情事的前提下,還非要他將之列為代表作不可,顯然有陷害之意圖。三、在他升
等未獲通過之後,妨礙他再度提升等。
以下針對李老師對本人的指控進行回應:
一、李老師在升等過程中提供的資訊造成誤導:
“Discoursing ‘Japan’ in Taiwanese Identity Politics"作為代表作最大的問題是
與博士論文高度重疊。作為代表作的論文應該呈現申請人在博士畢業之後的研究成果,可
以是博士論文的延伸,但必須要有顯著的創新。李老師在提升等資料之前以及之後,從未
告知本人或系教評會委員他的著作“Discoursing ‘Japan’”與博士論文之間係屬高度
重疊。李老師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本人一開始就知道該篇論文與博士論文高度重疊,反而有
諸多證據證明,李老師在應該告知本人與系教評會他的著作與博士論文上述關係時,沒有
依規定揭露該揭露的重要資訊,並以不正確的陳述誤導本人與系教評會。
在準備升等資料的階段,李老師曾經收到人事室的告知,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升等著作的
代表作必須是「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
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
升等人自行填寫的資料中,有兩項文件必須說明代表作與博士論文的關係。第一是教師資
格審查履歷表,要求註明代表作是否為博士論文的全部或一部份;表中明確標明「所填資
料如有不符自負法律責任」。第二是推薦升等資料表的著作目錄,該表在著作目錄欄的說
明為A.經評審委員審查之學術期刊論文(由博士論文整理發表之著作,請予以註明)。李
老師自行填寫簽名的這兩份資料,都沒有註明該篇代表作與博士論文的關係。
李老師非但沒有在上述文件揭露該篇論文與博士論文的關係,並在升等推薦表中將此篇論
文列為五年內研究重點產生的成果,並提供以下文字敘述此項研究成果「基於東亞社會學
的比較研究視野,我進一步討論臺灣在新世紀的本土復振、中國磁吸與「韓流」趨勢中,
型塑跨文化主體認同的可能樣貌。該研究成果已發表刊登於《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
。使得我們以為這篇論文是基於近五年的研究成果,加上他在該篇論文的標題頁致謝中寫
上「感謝國科會專題計畫獎助(97-2410-H-002-069-)」,讓人以為這篇論文是基於近年
的研究資料。
因為李老師提供不完整、不充份、誤導的資訊,因此本人與系教評會委員都不知道這篇論
文僅是合併兩個博論章節、與博士論文高度重疊的出版品,而不是立基於新的研究。一直
到校外審查委員送回的審查意見明確指出之後,本人和系教評會委員,才知道這篇論文與
李老師的博士論文有八成以上的重疊。
本系教評會曾發表聲明表示,李老師在「在準備升等的過程中,他也未以書面或任何方式
告知系主任或系教評會委員該篇論文與博士論文高度重疊之情事。」李老師曾公開表示,
這個說法是「不實的污衊」,必要時他可以公開相關證據。若本系教評會的說法不確實,
李老師大可以公布他所填寫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與「推薦升等資料表的著作目錄」
兩項文件,以昭公信。
二、本人從未以任何權威命令李老師選擇代表作
2016 年 2月中在本系升等審理會議前一週,李老師主動寫信諮詢我哪些論文適合當作代
表作,本人在李老師主動諮詢我有關代表作選擇時,和我給另一位同時申請升等的同仁一
樣,提出相關建議時,為了避免以系主任的身份造成溝通壓力,都會特別強調我提供的只
是建議,一切由升等申請人自行決定,自行負責。
在這次的信件來往中,這是我第一次看到李老師寄來的推薦升等表著作目錄,上面沒有註
明任何一篇著作是整理博士論文的發表,並將Discoursing Japan in Taiwanese
Identity Politics寫為五年內研究工作重點的出版。他有詢問將《台灣社會學刊》於
2013年發表的〈從情緒勞動到表演勞動〉當作代表作是否恰當,我提醒他該篇論文是「研
究紀要」而非「研究論文」,與碩士生合著而沒有提出合著證明(詳列作者的分工)的情況
下,我的建議是做為代表作可能比較不適合。在不知道Discoursing Japan與他的博士論
文高度重疊的情況下,基於這篇論文是他最新出版(2015)的單一作者作品,並在被國內人
文期刊列為核心期刊(THCI core)發表的論文,我建議他可以考慮列為代表作。與其他作
品有與他人合著、或者出版年份較久的作品相較,建議他考慮將”Discoursing Japan”
列入代表作乃屬符合一般性專業邏輯的建議。我在信上有陳述會做如此建議的理由,是因
為代表作占了60%的審查分數,應該儘量在這部分呈現最強的研究成果。
在這樣往來溝通幾封信中,他從來沒有提到這篇論文與博士論文有高度重疊的狀況,甚至
我在該信有詢問是否該篇有不能當作代表作的理由時,他還是沒有揭露此項資訊。最後李
老師決定將這篇論文放入代表作。
在此封email(2/16/2016)信中,我是以提供諮詢的方式溝通,這一向是本人在學術工作二
十餘年與老師、同行、學生溝通的風格。我在信件有強調,不論如何,還是以李老師「自
己的考量為重」,最後加上「以上建議僅提供參考」的字句。
三、社會系無權在升等案進入送審時替換代表作
李老師宣稱,當外審指出與博士論文高度重疊後,他提出要求撤回該篇做為代表作改列參
考著作,被我拒絕。 由於升等審查由社會科學院主政送審,社會系並沒有撤回該篇論文
作為代表作的權限。更何況升等案已正式進入評審程序,針對外審委員的質疑作資料修正
,可能有試圖影響審查之虞,此時並無可能撤回代表作。
本系教評會在審理會議中,經過非常困難的討論。最後基於以該篇論文不是唯一的一篇代
表作,決議通過此案的申請,讓李老師有機會進入院教評會,得到更周延與充分的評斷。
四、本人未妨礙李老師升等未獲通過後再度提出升等:
李老師認為,2016年升等未通過後他仍有機會提出升等,依照台大的規定,並非事實。李
老師於2005到本校任教,直到2016年,總共有11年的升等時間。
期間歷任系主任多次提醒李老師出版與升等的時程,社會系行政人員也清楚告知李老師,
依照台大社科院教師評鑑辦法的規定,2016為他在台大申請升等副教授最後一次機會。
五、專業自主社群的誠信與責任原則
大學系所係屬學術專業組織,教師為專業自主的學術工作者,須秉持學術標準與誠信原則
做出決定並為自己的決定負責。在升等過程中所有的決定包括選擇代表作、申請文件的填
寫以及答辯,都是升等申請人須依照學術標準、法規做出決定,並在各種申請文件上據實
填寫、簽章負責。本人與系教評會信賴同仁會秉持誠信原則,自我揭露重要資訊。李老師
不反省自己的疏失與輕忽所造成的問題,卻將自己所做的決定、應該負的責任,咎責他人
,實屬遺憾!
李老師在台大社會系任職十一年,本系對於助理教授盡量減少工作負擔,包括提供減少授
課時數與擔任工作較輕的校內服務等。本人於系主任任內,就我所知、盡我所能提供同仁
行政諮詢與協助。尤其李老師已屆升等期限,過程許多波折,本人殫精竭慮、努力奔走提
供行政支援,系與院同仁均有目共睹,李老師當時還多次表達感謝。不料之後,李老師竟
對本人進行如此多匪夷所思的不實指控,令人痛心至極。李老師指稱本人系統性、甚至有
意圖地造成他不能升等,這些都與本人盡全力提供行政協助的事實背道而馳,令人心寒。
針對李老師對本人的不實指控,本人保留法律追訴權。
曾嬿芬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