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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台大校長大學法教育部有審查權嘛?
作者:
a1234a123499
(alah)
2018-04-26 11:47:08
現在管中閔應該十拿九穩會因赴中問題,不被教育部聘任而無法擔任台大校長了
http://i.imgur.com/5HN6LYp.jpg
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之後,由教育部或所屬機關聘任之
法條有提到要教育部聘任,但是好像沒說審查之後聘任。
所以教育部到底有沒有審查權阿?
作者:
newsboy3423
(送報生)
2018-04-26 11:48:00
理由是回到獨董問題吧 赴中那個擴大解釋一堆人會中槍
作者:
gn01914712
(丁丁)
2018-04-26 11:49:00
重點是台灣價值,我們台大人不會讓沒有台灣價值的人當校長。建議管教授多充實點台灣價值再選一次吧
作者:
newsboy3423
(送報生)
2018-04-26 11:54:00
我是說現在拿出來的理由啊 根據今天的文章訊息
作者:
wiston1419
(wiston1419)
2018-04-26 11:56:00
你看同條對私立校長 條文是寫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作者: mumumama84 (no)
2018-04-26 11:57:00
公立大學校長是[聘任之]同條私立大學校長是[核准聘任之]顯示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根本沒有核准權。
作者:
redpig8448
(蘋)
2018-04-26 12:06:00
DPP表示:由教育部(依黨證有無)聘任之
作者: bierut (sikorski)
2018-04-26 12:07:00
樓上,其實公立校長和私立校長的條文差異是聘任主體的問題,教育部當然不能「聘任」私立大學的校長,因為私立大學的校長是由董事會聘任,所以只能「核准」私立大學董事會的聘任,不要被陳淳文的曲解解釋騙了。假設教育部不聘任的理由是利益迴避上的程序瑕疵,那教育部根本沒有對於管中閔進行審查,而是對程序進行適法性監督,客體要搞清楚。
作者:
audi0909
(莉控)
2018-04-26 12:37:00
如果照陳淳文的解釋,機關程序違法時上級不就連監督都不行?
作者: carthur (carthur51)
2018-04-26 12:41:00
可能是選情告急了 XD
作者:
GCBTWA
(自由人)
2018-04-26 12:41:00
天下最好康的事就是加入冥進黨
作者:
newsboy3423
(送報生)
2018-04-26 12:47:00
陽明校長的case又怎麼解釋 這樣不是雙重標準?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4-26 12:48:00
現在問題是教育部要依程序不聘的理由跟證據都不合格獨董根本不是需要利益迴避的要素 卻被這樣擴大解釋教育部要就拿出直接的證據 但是到今天都給了些什麼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4-26 13:16:00
要打人臉結果法條"核準聘任" 只剩"核準"了XDDD適法性監督說半天還在不能監督...行程111 七款..補正不是重投票那教重選而重選只能重啟遴選程序不是重新投票
作者:
DrizztMon
2018-04-26 13:30:00
說個笑話 大學自治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4-26 14:28:00
另外行政機關裁量權也有所謂的裁量縮減至零但不表示這樣就叫無裁量權...
作者:
soniccsie
(心機)
2018-04-26 15:30:00
大學自治請正名大學吱吱
作者: mumumama84 (no)
2018-04-26 18:52:00
回b大 原來如此 謝謝釐清
作者:
beyondthee
(inside)
2018-04-26 19:52:00
有吃屎權 垃圾
作者:
vankojau
(擷把絞眾)
2018-04-26 20:32:00
鄉民說沒有就是沒有
作者:
ri31625
(ㄏㄨㄚˊ)
2018-04-26 21:24:00
大學法九條為啥公立大學沒有寫核准,立法者就沒有講啊XDD依行政程序法第四條,教育部本來就有依法行政的義務,做出一個合法且妥適的行政行為,這毫無疑義。現在問題就是到底不聘任所依據的事實有沒有道理~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4-27 00:35:00
樓上又來亂扯前面被打臉還不夠? 去看一下當初大學法修法理由
作者:
ri31625
(ㄏㄨㄚˊ)
2018-04-27 07:23:00
XDDD 我已經全部看過了啊哈哈哈哈哈 告訴我哪位立委認為要有意區別公立與私立大學?甚至,藍美津委員發言還提到公立大學校長遴選結果要送部核准資格。所以要主張立委當初立法有意區別公私立大學,必須拿出更有力的證據(例如我找不到的黨團協商紀錄)否則從立法過程上網的那些圖檔,根本就沒有委員正面討論貿然地說立委有意區別,立法者原意解釋,是欠缺根據的。
https://imgur.com/a/dJBr9Cm
https://goo.gl/DYiko2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4-27 14:30:00
核准資格 vs 核準聘任 XDDDD 這不只是法律問題而是國文程度資格是什麼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0規定的....你拿的更是證明了立委叫教育部不要管人家聘誰只要管"資格"杜部長:..."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8-04-27 21:06:00
目的事業主管機管 有裁量權限
作者:
ri31625
(ㄏㄨㄚˊ)
2018-04-27 22:47:00
所以說,立法者在哪裡有提到呀?說來聽聽嘛^^如果我是管校長的律師,假設鄉民講的都對,教育部無權核准,我在2/1無法上任,就應該提起課與義務訴願,再提課與義務訴訟,請教育部依法履行聘任義務。結果拖了三個月,只引了倚天屠龍記,發文說I'm fine?這到底是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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