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晚安
這次拔掉台大校長案其實與公司經營權爭奪類似
例如在經營權更迭原董事被股東會撤換的情形,公司派與市場派互相利用法院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獲得暫時的救濟早已司空見慣,這種制度在使當事人可獲暫時性救濟避免重大損害,例如被股東會撤換的董事請求法院暫時使他還有董事資格、或利用此制度阻止股東會召開等等
行政訴訟上也有此類規定,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常見案例例如考生被認定無應考資格請法院使其暫得應考、暫時錄取等等
而校長爭議案似乎是很有可能利用此一制度使校長當選人得暫時行使校長職權,不知校方是否有可能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來讓校長當選人能在爭訟期間行使職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