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童學代在搞的那個連署
https://not-my-president.ntu.gg/
理由寫的落落長,好不容易掰出管中閔違法的證據
但是三個月前,更專業,由頂尖學術人士以及社會賢達早已用更簡單的聲明來說明管中閔
合法的證據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 01/11聲明
臺大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1).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2).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3).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本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於遴選程序中,並無任何候選人向本會請求解除蔡明興委員之遴選委員職務,蔡明興
委員亦不符合上述三種應當然解除職務之事由,因此蔡明興委員擔任遴選委員之資格
並無問題
一個簡單的問題,用最貼切的法律解釋合法,偏偏要繞到很遠的地方
掰出違法的證據,這個是童學代自己的問題還是法律系的訓練都是這
樣啊?如果非要繞的話為甚麼沒繞到憲法去?是因為這樣就掰不出來了嗎?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