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童學代在搞的那個連署
https://not-my-president.ntu.gg/
理由寫的落落長,好不容易掰出管中閔違法的證據
但是三個月前,更專業,由頂尖學術人士以及社會賢達早已用更簡單的聲明來說明管中閔
合法的證據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 01/11聲明
臺大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1).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2).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3).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本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於遴選程序中,並無任何候選人向本會請求解除蔡明興委員之遴選委員職務,蔡明興
委員亦不符合上述三種應當然解除職務之事由,因此蔡明興委員擔任遴選委員之資格
並無問題
一個簡單的問題,用最貼切的法律解釋合法,偏偏要繞到很遠的地方
掰出違法的證據,這個是童學代自己的問題還是法律系的訓練都是這
樣啊?如果非要繞的話為甚麼沒繞到憲法去?是因為這樣就掰不出來了嗎?求解
作者:
u11n12 (巴拉蚌)
2018-05-09 03:31:00fb風向是人家童先生說得很好呢
那你就繼續支持簡單的那邊就好啊你又不是真心想問法律見解來求解什麼
作者:
Ginpunch (打斷手骨顛倒勇)
2018-05-09 06:26:00更頂尖專業的學術人士、社會賢達是指誰啊 台灣大哥大?你上一篇怎麼不回應了 帶風向帶一半又想裝死喔?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9 09:05:00PTT鍵盤法律專家真的太多了 針對這問題發表過文章的法律學者已經不少了 自己去搜尋幾篇來讀不要繼續困在PTT鍵盤法學家(所謂頂尖人士)的論點中了
樓上幾位知道目前為止的法律意見把最基本的法理原則給都得乾乾淨淨的嗎?那些也被拿出來討論N次了丟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9 09:26:00光就引憲法來限制人民就知道這種學者跟行政機關的水準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09 09:44:00原來用正當法律程序來要求國立台灣大學是限制人民
作者:
t03441 (阿修)
2018-05-09 10:27:00請教育部發文,內容照抄,敢不敢。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9 10:31:00所謂人民應包含行政機關或鄉鎮自治機關基於與人民同一之地位而受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者在內 (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九○號、第三五八七號解釋及本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一○二號、四十九年判字第一○二號、四十九年判字第七○號判例參照)....."正當法律程序"是用來給行政機關自我約束、人民只要是法未限制之內均有其自由
大學就是行政機關啊 還人民咧這時候有跟人民立於一樣的地位嗎?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9 11:36:00有人好像看不懂推文耶XDD教育部不是行政機關?為啥教育部權力不用受限制 想幹啥就幹啥教育部用了什麼正當法律程序?他用哪條否決結果要求重新遴選?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9 12:43:00教育部認遴選委員會主動審查條款違反部定母法函令台大刪除台大依刪除後之遴選法規進行遴選,教育部認遴選未能主動實質審查故違反正當法程序XDDD 有沒有叫你刪除再說你違法的?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5-09 14:01:00拔管派永遠只會跳針,問教育部憑哪條不讓管上任永遠答不出來
作者: mumumama84 (no) 2018-05-09 15:36:00
欲加之罪 何患無詞
作者:
Zundel (編圓人)
2018-05-09 15:50:00這種拿不出簡單說明的 常常都是為了遮掩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