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不把事情弄的很複雜理由站不住腳的連署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4 19:02:36
剛剛看到了候選人之一吳瑞北教授在其臉書上發了一篇長文
因內容很多就請有興趣的人自己去看吧
https://www.facebook.com/RueyBeei/posts/255261848369171
另外在該文中引了一些法律見解的連結
其中這一篇雖然看起來像化名的人(因為我搜尋不到這是誰的筆名)所撰擬
但這篇是我看到現在對整個問題回答及論述的最詳實的一篇
亦一併提供連結給大家參考
http://cc.ee.ntu.edu.tw/~rbwu/1070508_President_Law1.pdf
p.s看來吳候選人的確是對遴選程序中的瑕疵有所不滿啊
這也反駁了之前有人說沒有候選人有爭議的說法
※ 引述《kimkim (專業魯蛇)》之銘言:
: 前面文章已經討論很多法律問題了
: 這篇我想回歸遴選程序本質的問題
: 首先客觀的事實是:
: 1.遴選程序是由遴選委員根據相關資料(當然包括校方所提供的候選人基本資料)在候
: 選人中選出其心中認為適任台大校長之人選
: 2.候選人基本資料當然包括候選人現在擔任之職務為何,這也是遴選委員判斷候選人
: 是否適任之重要資訊之一(當然如果你覺得遴選根本不用看候選人現職那請跳過這篇)
: 3.候選人管中閔在遴選程序時之現職之一是台哥大獨立董事,此項資訊沒有被登載於
: 候選人基本資料中,也沒有在遴選過程中被提出過,亦即除了遴選委員蔡明興及候選
: 人管中閔外,其他參與程序之遴選委員及候選人沒人知道管中閔有台哥大獨立董事身分
: 4.候選人管中閔基本資料缺漏現職台哥大獨董之事,於遴選程序終結前均未經當然知情
: 之候選人管中閔.遴選委員蔡明興及理應知情之台大校方補充其缺漏事項,而任由此項不
: 完整之基本資料作為全體遴選委員行使遴選權之基礎
: 5.承上,基本資料缺漏未登載之現職,即足以影響遴選委員行使權利時之判斷,更何況
: 本件闕漏之現職正巧是台哥大獨董,遴選委員蔡明興則是台哥大董事,而候選人為獨董
: 遴選委員之一為董事時,是否構成利益衝突而應迴避,固容有不同之看法,然而因為此
: 項資訊未揭露於遴選程序,致使縱或有任何遴選委員或其他候選人認為渠等應予迴避,
: 亦根本沒有提出討論之機會。
: 總結兩點:
: 1.候選人管中閔於台哥大獨董之現職未呈現於遴選程序中,致使除蔡明興外之遴選委員
: 於資訊不完全之背景下行使遴選權。
: 2.同樣因為該現職未呈現於遴選程序中,致使蔡明興外之遴選委員及管以外之其他候選人
: ,根本無機會對管中閔及蔡明興間是否有利益衝突而應迴避一事表示意見或討論。
: ~綜上所述,如果你是其他候選人,你會覺得台大遴選程序無瑕疵也很公平的請舉手~
: ~如果你覺得上開程序確有可議之處,那麼教育部請台大重行遴選程序,不是剛好而已嗎~
: 最後還是讓我偷渡一篇目前為止我覺得最符合我看法的法律文章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505/1347947/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8-05-15 08:13:00
律師寫法律意見居然要化名第一次看到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06:33:00
不過我想看看 其他人現職也不只一個的人是又填了什麼
作者: myjackchen ( )   2018-05-15 05:19:00
講幹話 講空話 扯淡 抬槓 顧左右而言他 避重就輕 裝睡陰招用光了 還有什麼爛招? 屁要放快放 還立貞節牌坊?很噁心 知不知道?
作者: KernelChen ( )   2018-05-15 05:08:00
陳明憲都沒講話了 輪得到這隻一開始就被刷下來的然後這篇就高潮了 笑死人。對了這不就第一次校務會議跟那些學生當小丑的那隻還最詳實哩 這臉皮也太厚了還真以為不要臉裝清高可以天下無敵喔 嘔
作者: bemyself (self)   2018-05-15 04:43:00
好奇怪 為什麼選前不說遴選程序違反一般法律原則(先不說你還說什麼不一定有具體法條 這種鬼話)卻是選完之後才說遴選程序違法?而且到底哪裡違法 違反什麼法 還是說不出來到底想怎樣?而且你說那個選前大家都遵守的遴選程序有問題 有瑕疵這是你在自說自話吧? 結果還是只能打高空整篇不知多少"你認為"。我怎麼都像是你想要帶民進黨修法可以溯及既往這個風向但你應該不會承認吧。總之吃相不管再怎麼掩飾 都很難看就是了。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15 02:04:00
沒有明文規定的"規定" "無法補正" XD曾為男女朋友要不要揭露? 追求被拒絕過要不要揭露?有無獨董身分可能是"個人"考慮的因素但不是"法規"考慮因素就算不揭露導致某些人不知道也不造成所謂不公平很簡單因為這不是法規要規範的,或許有的遴委喜歡素人(只活在學術圈)討厭政商關係多的但是這不是法律/法規考量的.就不會造成不法律上的不公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5 00:07:00
我先去睡了,謝謝大家今晚理性的討論,晚安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5 00:07:00
而提揭露蝦疵的人合理來說 一般都是利益關係人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5 00:05:00
我看候選人也不知道哪裡漏填吧 因為根本沒規定要完整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5 00:03:00
有點大偏題了 總之教育部提要揭露不是你這個理由啦教育部的理由是有偏頗之虞 但沒清楚論證偏頗在哪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00:00:00
他是不是殺過人我也不知道 只不過沒欄位填就讓他當校長之類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5 00:02:00
而且我說的是極端的狀況 就是有格子沒填的情況但是基本上應該每個候選人都填了每個項目 需要額外的資訊就事遴委會去找候選人要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4 23:58:00
最終也是遴委會決定的 不是嗎?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58:00
乾脆說他上沒寫犯罪紀錄供遴選委員參考小時候可能偷過東西或是加入黑道我可能也不知道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4 23:59:00
這樣講啦 除非遴委會跟他要資料 不然任何候選人有義務給「所有的資料」^沒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58:00
這太瞎了啦 那要不要也填嗜好是發廢文 讓你完整參考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4 23:54:00
而且真要啥都不填也行 就是遴委會收到空白的資料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5-14 23:56:00
蔡也有可能因為討厭管而沒有投管 懂?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4 23:57:00
選不選得上是一回事 但是的確可以這樣交資料阿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54:00
才只給你一格 要你現職全填出來是哪邊基本常識?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4 23:52:00
事實上是他格子給的多 不然一般都填最高學歷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4 23:41:00
請候選人簽名是確認內容有沒有亂填 不是看有沒有遺漏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42:00
構成重大瑕疵在於關係有偏頗 而不是沒揭露現職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4 23:43:00
就一紙表格 每個人漏掉的東西可多的了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46:00
那所以現職填教授有錯嗎?他有說要全部填嗎?何況人家要你填現職也沒要你填兼職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48:00
沒揭露現職的重大瑕疵是什麼 沒足夠資訊參考經歷?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4 23:48:00
如果這是標準表格的話 現職的篇幅只夠你填一個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49:00
那不就是他自己的損失嗎 但我猜你是想說利益關係吧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49:00
沒空格填包皮過長你也可以填阿 兼職不也沒空格填反正任何原因沒揭露 都有可能造成大家不想投的原因不如從小到大所有經歷 寫出萬字成冊來供遴選委員參考才行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41:00
我同意也許他違反填現職規定阿 但那不能算重大瑕疵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39:00
偏頗是因 揭露是果 沒有偏頗之虞就沒有揭露的必要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4 23:40:00
選校長是看治校理念與政策 跟他的現職一點關係都沒有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40:00
也不是每個候選人都有揭露你不想投的那部分 所以不能結果論說我看到獨董我不知道所以我覺得要重選 包皮過長我也不知道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4 23:35:00
而且檢查表格是看有沒有填根本沒做的職位 不是查所有職位都有填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4 23:33:00
規定是這樣啊 表格也沒規定一定要填什麼 我不覺得怪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35:00
現職揭露的前提是 該現職被提出與論證是有偏頗之虞的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32:00
現在大家還已經一職挖出管的所有經歷 其他人都還不見得了解候選人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30:00
不過其實沒有機會討論的東西其實很多 也不會只有管一個人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32:00
你邏輯搞混了 要先論證偏頗與否可能 才會討論揭露與否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4 23:29:00
教育部的代表質疑 再來迴避的責任也畫得很清楚了 候選人自己不好好做功課 攻詰對手 選後才不認帳 這是???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4 23:28:00
你知道為何沒機會嗎 因為蔡的行為也無偏頗 有的會就被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29:00
那這個迴避制度會很容意被濫用 只要隨口說有偏頗就好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14 23:25:00
無視是沒有具體偏頗事實是不構成概括條款的...如果立法者認重要就是明示列出如親屬與論文指導關係...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28:00
論證為什麼重要? 因為如果只是含糊帶過就可以翻盤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14 23:24:00
1/5遴選會開會也沒人有意見那現在可以出來反對中研院/副院?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24:00
需要揭露 ex 我跟你是國小同學 不一定有重大偏頗之虞就不需要揭露 所以有疑義的人應要論證為啥有偏頗之虞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23:00
有關係不等於有重大偏頗之虞 有重大偏頗之虞的關係才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14 23:23:00
你說覺得不公就不公 1/31遴選會決定前不知道嗎?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20:00
獨董監督也頂多調升降 薪水是會差多少會到蔡能在乎的地步?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14 23:16:00
吳瑞北自己沒有把擔任財團法人董事經歷揭露出來好意思說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4 23:12:00
其實蔡是獨派 讓管統派當上台大校長 就覺得不爽 所以不投他要說管也只是獨董成員之一而已 一個人如何決定蔡的薪水
作者: newsboy3423 (送報生)   2018-05-14 23:09:00
這個論點不就是蔡跟管不合 所以希望管當上校長離開獨董職位嗎 XDD
作者: TuCH (謬客)   2018-05-14 19:16:00
1.管中閔教授還能當嗎? 2.其他兼職教授還能當嗎?3.陽明大學校長還能當嗎?
作者: cunankimo (F5)   2018-05-14 19:19:00
"這一次迴避原則引起社會這麼大的紛擾,結果就歸因於候選人都沒出面正式告發"是吳老師提了 遴選委員會不處理 還是其實都沒正式提過?再來教育部之前的公文或法律研析印象中都沒提過 有候選人因此提出異議吳老師可以再尋求救濟沒錯但這不能做為支持教育部卡管的理由
作者: blueskybird (曉昀)   2018-05-14 19:49:00
同意樓上觀點
作者: cplalexandta (沉澱的醬油)   2018-05-14 19:53:00
支持吳教授 台大需要優秀人才來領導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14 20:12:00
最重要的問題是,在沒有確認違法的狀態下,教育部根本不能不聘,就直接要台大重啟遴選委員會,跳過這點扯其他五四三的幹麻?教育部可以這樣重啟以後看不爽的就重啟,還遴選個屁?直接官派算了!違法不是教育部或是行政院發言人說違法就違法的好嗎?
作者: MultiCam (地聯軍迷彩)   2018-05-14 20:37:00
吳老師舉最近電機系系務會議的獨董兼職案,來證明在法律上是不同職務是否恰當?除非此案是遠在管案發生之前,不然管案發生後,怎會有教授還敢不分別列出呢?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0:38:00
1.教育部可不可以拿違法兼職做適當性監督是有疑慮的
作者: washi54 (大尾魯蛇)   2018-05-14 20:38:00
問題是規定要在遴選前提出 阿都選完了是在鬧甚麼?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0:39:00
2.合理懷疑的基本"資訊公開透明"是否可能造成無限擴張導致實務上揭露操作困難 ex 把所有可能關係做詳細徹查
作者: hlutni (文山秀氣)   2018-05-14 20:54:00
好奇!查理思真是律師嗎?陽明大學如何具有訴教育部的原告適格?大學法設有國立大學訴教育部之特別規定?一方面認為台大係教育部下級機關,故當受其監督而無法爭執一方面卻認為同是下級機關的陽明大學卻可訴教育部,不矛盾非行政處分之行政行為就無行政救濟管道嗎?結果除去請求權的主張有無考慮過?管中閔得合法兼職是因為台大持有台哥大股份?還是台大與台哥大將發展產學合作關係?
作者: sclin1223 (Hello World)   2018-05-14 21:16:00
同意樓上的說法,吳教授主要疑問應有二點,利益迴避部份已由遴選委員會確認沒問題,違反兼職已由台大人事室確認沒問題。教育部如果認定上述兩單位違法失職,應明確公文告知,讓法院裁定。不是搞一些小動作,讓大家陪它團團轉。而且為何要將公文,會議紀錄都加密呢?實在無法理解這有什麼好保密的?真的是怕人看,怕人挑戰?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2:16:00
應該說資訊公開透明是建立在合理懷疑利益關係的基礎上但這個合理懷疑是建立在經驗法則 還是具體事實依據公司法跟公司治理來看 獨董跟副董、董事應該不會有利益關係的問題 而如果是基於經驗法則 那這個經驗法則是奠基於什麼基礎事實上 這就必須要有清楚的說明了一般來說 必須是有嚴重偏頗之虞 才構成重大瑕疵的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4 22:33:00
其實即便今天蔡明興不是遴委,光管的台哥大獨董現職沒有在程序中揭露,我都認為是程序中重大資訊缺漏而應重開更何況這個資訊還牽扯是否構成利益迴避問題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2:34:00
但教育部在論述重大瑕疵似欠缺具體法條或基礎事實觀念要釐清的是 獨董跟副董董事 在法條事實上是沒有利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4 22:36:00
這又回到法條論了,建議先看完查理思的文章。倘若教育部有權監督(不論是適法性甚至妥當性監督)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2:36:00
益關係的 所以要論證利益關係 就必須提出更有力的事實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4 22:37:00
那麼遴選程序如有不符正當法律程序的情事,當然都是違法這裡的違法是指違反一般法律原則,不限於特定法條因為正當法律程序無法百分之百具體化成法條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2:38:00
ex 蔡跟管曾多次私下來往 或在公司內有利益牽扯紀錄你有點偏掉了 重點在於合理懷疑的基準 才會談揭露與否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4 22:40:00
獨董董事關係非遴選辦法所明定的迴避事由,故是否須迴避須就個案具體認定,現在的問題就是管是獨董這件事沒在程序中階露,導致遴選會及其他候選人根本沒機會去爭執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2:41:00
合理懷疑 必須是建立在基礎事實 不是一個空泛的懷疑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4 22:41:00
你可以參考一下查理思文章第14頁最上面的三個括號內容你搞錯了,"現職"是被推薦人表格中本來就應填載的項目候選人也應就該記載內容屬實簽名,現在就是表格內容漏載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2:42:00
我仔細看過了 他說的揭露是只要有合理懷疑都要揭露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4 22:43:00
管的台哥大獨董現職,管顯然也簽名了但沒說,台大校方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2:43:00
所以重點在於不是什麼都要揭露 是必須建立在合理懷疑下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4 22:44:00
ch大 遴選規定有說要有具體事實才能構成迴避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4 22:44:00
只要是合理懷疑都須揭露不等於明定該揭露的東西可以不揭露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2:44:00
所以你也許可以說明一下 為什麼獨董跟副董有利益關係?現在是講迴避揭露 違反填現職與否 並不構成重大瑕疵知情的遴委認定無利益關係所以不需揭露但教育部認為應該揭露 就必須說明清楚利益關係是什麼所以這件事圍繞的真正重點在 你怎麼論證獨董跟副董董事有重大偏頗之虞 但目前我沒看到任何一個強而有力論證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5-14 22:57:00
怕薪水被砍 內心誠惶誠恐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00:00
那立論基礎太弱 完全違反現行法條跟公司治理守則
作者: newsboy3423 (送報生)   2018-05-14 23:00:00
無記名的話管根本不知道蔡有沒有投他 哪來砍薪水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14 23:01:00
所以才要提出蔡跟管沒照現行制度走的具體證據 在搞偏頗
作者: sinotrade (YAP)   2018-05-14 23:05:00
副董怕獨董決定薪水,所以刻意隱瞞雙方關係讓獨董當上校長,然後獨董辭掉獨董,就不能再管副董的薪水了…= =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5-14 23:07:00
是的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15 11:10:00
哪裡亂填了? 吳教授未填資策會經歷也是亂填?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11:20:00
你怎麼知道管中閔填單的時後會知道遴選委員有誰?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5 11:21:00
管漏填的是有高報酬收入的現職,這不需要知道誰是遴委就該自行揭露了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11:25:00
說法又變了..不過說到高報酬 據說是校方先拿走某比例的錢再分給管的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5 11:34:00
我沒有變喔,一直都是主張現職就是要揭露,經歷比較有討論空間要揭露到多細,但如果未揭露的經歷顯然與遴選委員會有利害關係者(未必到迴避程度),也應該揭露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11:41:00
既然你主張一定要填 何必又要多說高報酬才要填而且多少錢才算高報酬你要不要也訂一下 不然派你去修法好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5 11:41:00
不講高報酬等一下就會有人來凹榮譽職未填是不是也構成瑕疵之類的,所以我是把標準設定在非榮譽職或無給職的現職都要至於特別強調高報酬的意思是說這項現職沒填很難說是沒影響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11:43:00
其實已經不是在討論現實法條問題 都是順著你話在問你而已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5 11:44:00
現在就是針對正當法律程序中的資訊揭露義務在討論啊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11:45:00
你先講一句話明明有漏洞 然後又變個說法 還一直說沒變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5 11:45:00
揭露要揭露到甚麼程度當然都可以討論,要堅持現職可以隨便填的我最後也只能尊重,但我不認為法院會採這麼寬鬆的標準就是了,畢竟這涉及整個遴選程序的公正性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11:46:00
誰說隨便填阿 填的又不是假的 算隨便填 你又亂唬爛別人講的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5 11:47:00
講到這邊就可以打住了,因為陷入這樣揭露是否足夠的爭執這種爭執不會有結論的,最後就是法院說了算
作者: CPer (CPer)   2018-05-15 11:48:00
其實我也不是很想回 就說我只剛好看到你回那一句覺得有漏洞才會說誰知道填的時後誰知道遴選委員有誰而已你覺得怎樣也不代表法院覺得怎樣 算了我不回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5 11:49:00
我那一句有特別強調"經歷" 經歷和現職有本質不同我想應該可以理解吧
作者: aniesway (jownshown)   2018-05-15 12:18:00
候選人在遴選過程不反應還把過程走完,等到選舉結果不合己意之後,跳出來說過程有瑕疵。應該是台大版的「事後越想越不對勁,複雜的防衛機制」吧
作者: KernelChen ( )   2018-05-15 12:20:00
作者: aortic (Go! GTI)   2018-05-15 14:25:00
最後爭執總在揭露事項跟補正辦法。既然法院說了算你這文?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5 14:29:00
只要是法律問題到最後不都是法院說了算?不然哪個人敢跳出來說法院要被他講的內容拘束?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5 16:56:00
問題是支持你論點的文獻都沒有 跳一堆一般法律原則 其他人都拿法條、細則、釋憲甚至法院自己的判決書來討論你論述的問題也一一點明 結果你還在堅持所謂的資訊揭露 這不要講上法院了 你論文這樣寫絕對會被教授罵死你論文只照自己意思寫而沒文獻支持 教授肯定先罵人的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5 17:54:00
正當法律程序裡的資訊揭露義務這篇連結的文章就寫了當然那是篇化名的沒錯啦。不過關於這項義務書中很多啦真的想了解的就自己去翻行政法教科書吧我想應該不會連引用比例原則這種東西都要引據吧QQ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15 22:18:00
拿比例原則來說剛好就說明了這個非法定的揭露義務可以推到無法補正的瑕疵就是不符比例原則,法定認有偏頗之事實不過是由遴委迴避,而非頂的"原則"尚不能推出有無偏頗之虞而需否迴避其法效果卻是無法補正遴選違法...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5 23:27:00
"法定認有偏頗之事實不過是由遴委迴避"這句我看不出是怎麼推出後面那句結論的??法定有偏頗之事實如果沒有迴避,結論就是無法補正的重大瑕疵啊。相較於資訊揭露,你在程序中有揭露就沒事,遴委還可以不用迴避(因為不是列舉的當然迴避事由),只是沒揭露結果一樣是無法事後補正的重大瑕疵而已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16 01:24:00
你搞不清楚嗎法定的揭露需要有"偏頗之具體事實"就憑一個"揭露"就要大於法定"偏頗之具體事實"的效果你的理論就是 沒有揭露>>>>具體偏頗之事實..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16 19:44:00
法定的揭露需要有偏頗德具體事實? 誰說的?法律程序中應該揭露的東西可多了,不是只有限於跟迴避有關的事實才需要揭露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6 21:39:00
法規說的 法規明文規定的 法規白紙黑字寫的
作者: aniesway (jownshown)   2018-05-16 22:02:00
你能跟#事後越想越不對勁 耗這麼久真的很強耶反正台ㄋ…台大候選人靠感覺隨便指控,背後有教育部當靠山,當然怎麼指控都沒在怕的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6 22:55:00
那代表你對限制政府權力這點很不清楚 罪刑法定是刑法上的概念 但是它的道理是可以通用的 行政法也有相應的規定要求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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