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kimkim: 又來沒有不聘任的權力了Zzz... 05/21 08:11
: → kimkim: 你去找找看法界贊成這種說法的有幾個,大概就陳長文呂秀蓮 05/21 08:14
: → kimkim: 李念祖陳淳文(不確定?) 05/21 08:16
: → kimkim: 絕大部分都是採適法性監督的立場,你要採極少數說也可以啦 05/21 08:17
https://cnews.com.tw/126180507a01/
【回應林智群律師】黃士修 / 大學法尊重大學自主,是基本法律素養
黃士修 /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
一個律師的水準,從他引援的判決就可以看出來。
日前,我寫了一篇《台大的威脅來自體內,它的名字叫法律新納粹》<
https://cnews.com.tw/126180501a01/ >,回顧2005年修正大學法第9條時,取消教育部
對公立大學校長的核准權,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
小有名氣的作家林智群律師(klaw),立刻在臉書上發了一篇《這年頭,只要有心,人人都
是法律專家》< https://www.facebook.com/klaw1207/posts/2101530106769730 >,引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5年度訴字第74號〉,主張公立大學校長選出後,還是要教育
部同意,誰管你有沒有「核准」兩個字。
合先敘明:單一判決不具有法條最終詮釋權。這應該是律師的常識。
■ 高高行對成大校長遴選案的判決
該判決書的結論是「原告先位之訴為不合法,備位之訴為無理由,爰以判決駁回之」。不
合法的理由是,原告要求撤銷遴選委員會103年10月21日公告之行政處分,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說,遴選委員會的公告不是行政處分,「既非行政處分,自非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原告訴請撤銷,難認合法」。
這個案例是遴選委員會宣稱成大校長遴選辦法牴觸上位規範,故召開會議決議更改投票方
式細節而引起爭議,但教育部還是依法聘任蘇慧貞為校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該判決書的中間文字敘述,確實認為教育部有聘任核准權。要注意的
是,法院的判決不是就此一錘定音,行政機關的解釋也非常重要。重點是你教育部以前是
怎麼解釋這條法律的,以前的人都沒問題,現在就突然有問題了。
■ 行政機關過去完全尊重大學自主
教育部的回應是什麼,我們一起來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代表謝奇璋的投書<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75248 >。
『自成大校長遴選爭議2014年底發生以來,成大校務會議及檢討小組曾3次行文教育部,
請求處理與遴選委員會之間的爭議,及詢問成大校務會議所制定的校長遴選辦法有無違反
母法。但教育部回函一貫不置可否,只表示「尚無明確跡證顯示遴選程序有違反相關法規
之情事」,反而要求成大之遴選辦法仍須加以釐清。教育部這樣的回覆實質上否定遴選委
員會為校務會議委託,須對校務會議負責的關係。』
你說教育部有沒有核准聘任權,現在的情況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說有,但教育部自己直到
管案之前都說沒有,完全尊重大學自主。
順帶也可以看出,其實潘文忠雖然奉旨卡管,但一再要求台大解釋,尚屬合法範圍。吳茂
昆眼中完全沒有法律,一上來就直接拔管了。
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很奇怪的,因為沒有辦法解釋,為什麼對私立大學校長
,教育部還是要有明文核准的權力,公立大學校長卻不需要教育部核准。
這裡就必須回到當年的修法背景與立法宗旨。這應該也要是律師的基本素養。
■ 大學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權
從94年大學法修正規範校長遴選的第9條修法說明,以及當年的朝野協商和社會輿論共識
,都是尊重大學自主,拿掉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的核准權,盡力排除行政機關上下其手
的空間。若說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有裁量空間,也僅限於在遴選委員會中派出的代表。
如此就可以看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視當初立法的宗旨,在文字上自己擴大解釋。但由於
判決書的中間敘述不影響判決結果,也無須過於追究。畢竟法官也是人,撰寫文書的時候
也會放進自己的主觀。
這個年頭當然不是只要懂中文,就算法律專家。但林智群律師掛著律師招牌,其法律見解
竟然如此粗糙,隨便拼湊發一篇臉書文,也敢當作媒體專欄文章,刊在蘋果日報<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502/1345614/ >和今周刊<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2/post/201805030006/ >上
。
雖然我幾乎快笑出來了,但這種律師其實也不是法學上新發現。在此奉勸大家,業界水準
良莠不齊,找律師一定要再三審視其法律素養和職業良心。
★重要參考資料
2005/12/13三讀通過的大學法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http://person.web.nthu.edu.tw/bin/downloadfile.php?file=WVhSMFlXTm9MekUxTDNCMFlWOHhNVGczWHprNE5qWXpNREpmT1RBME56Y3VaRzlq&fname=UT0145UTA5VTGHDDKLUT0545SXJHOLQP15VTCD45JDOPB5A5UTRPDG55RLB5MPB1
現行條文(94年以前)
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
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
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
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行政院版(94.5.12)
第十條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人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
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
員會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
立法院三讀通過版(94.12.13)
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校長遴
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說明
二、公立大學校長之遴選及續聘為本次法案修正之爭議點之一。教育部經徵詢國立及私立
大學校院協進會之意見,經獲致共識修法改採混合一階段遴選,由教育部與大學共同組成
遴選委員會。目前所規劃之遴選委員會組成比率,校務會議所推派之代表占五分之二,學
校所推薦之校友及社會公正人士占五分之二,亦即有五分之四之遴選委員係由學校推薦產
生,不僅尊重學校自主,更可避免以往校務會議所推派之代表比率超過一半,校長候選人
多來自於校內,難以吸收校外卓越人才等問題,真正落實超然獨立之遴選精神。另公立大
學主要經費來自政府,政府不能推卸監督之責任。爰遴選委員會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
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代表,並以對大學及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有充分瞭解掌握之學者專家為主
,不僅無法主導校長遴選結果,更能協助遴選委員會以更寬廣的視野遴選校長,而不自限
於學校內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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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現在要拿人數來說嘴?
首先,你的大多數到底是怎麼來的?
徐國勇?劉靜怡?還有?還是你只是張嘴就是我們人比較多?
你有做過統計嗎?有數據嗎?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討論一件事本來就是要拿出 "道理" 來說服別人,來做辯論。
哥白尼當年說地球是圓的時候,幾乎世界上的人都不相信,
以你的人數取勝論,所以地球是方的?
現在教育部的做法明顯爭議極大,
你還可以這樣護航,卻又甚麼道理都講不出來?
"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這種簡單的事都辦不到?
還要繼續硬凹?
不要再對現任教育部長的無恥視而不見好嗎?
加油,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