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蔡總統,還在「朕即國家」?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1 11:48:12
: → kimkim: 又來沒有不聘任的權力了Zzz... 05/21 08:11
: → kimkim: 你去找找看法界贊成這種說法的有幾個,大概就陳長文呂秀蓮 05/21 08:14
: → kimkim: 李念祖陳淳文(不確定?) 05/21 08:16
: → kimkim: 絕大部分都是採適法性監督的立場,你要採極少數說也可以啦 05/21 08:17
https://cnews.com.tw/126180507a01/
【回應林智群律師】黃士修 / 大學法尊重大學自主,是基本法律素養
黃士修 /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
一個律師的水準,從他引援的判決就可以看出來。
日前,我寫了一篇《台大的威脅來自體內,它的名字叫法律新納粹》<
https://cnews.com.tw/126180501a01/ >,回顧2005年修正大學法第9條時,取消教育部
對公立大學校長的核准權,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
小有名氣的作家林智群律師(klaw),立刻在臉書上發了一篇《這年頭,只要有心,人人都
是法律專家》< https://www.facebook.com/klaw1207/posts/2101530106769730 >,引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5年度訴字第74號〉,主張公立大學校長選出後,還是要教育
部同意,誰管你有沒有「核准」兩個字。
合先敘明:單一判決不具有法條最終詮釋權。這應該是律師的常識。
■ 高高行對成大校長遴選案的判決
該判決書的結論是「原告先位之訴為不合法,備位之訴為無理由,爰以判決駁回之」。不
合法的理由是,原告要求撤銷遴選委員會103年10月21日公告之行政處分,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說,遴選委員會的公告不是行政處分,「既非行政處分,自非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原告訴請撤銷,難認合法」。
這個案例是遴選委員會宣稱成大校長遴選辦法牴觸上位規範,故召開會議決議更改投票方
式細節而引起爭議,但教育部還是依法聘任蘇慧貞為校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該判決書的中間文字敘述,確實認為教育部有聘任核准權。要注意的
是,法院的判決不是就此一錘定音,行政機關的解釋也非常重要。重點是你教育部以前是
怎麼解釋這條法律的,以前的人都沒問題,現在就突然有問題了。
■ 行政機關過去完全尊重大學自主
教育部的回應是什麼,我們一起來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代表謝奇璋的投書<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75248 >。
『自成大校長遴選爭議2014年底發生以來,成大校務會議及檢討小組曾3次行文教育部,
請求處理與遴選委員會之間的爭議,及詢問成大校務會議所制定的校長遴選辦法有無違反
母法。但教育部回函一貫不置可否,只表示「尚無明確跡證顯示遴選程序有違反相關法規
之情事」,反而要求成大之遴選辦法仍須加以釐清。教育部這樣的回覆實質上否定遴選委
員會為校務會議委託,須對校務會議負責的關係。』
你說教育部有沒有核准聘任權,現在的情況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說有,但教育部自己直到
管案之前都說沒有,完全尊重大學自主。
順帶也可以看出,其實潘文忠雖然奉旨卡管,但一再要求台大解釋,尚屬合法範圍。吳茂
昆眼中完全沒有法律,一上來就直接拔管了。
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很奇怪的,因為沒有辦法解釋,為什麼對私立大學校長
,教育部還是要有明文核准的權力,公立大學校長卻不需要教育部核准。
這裡就必須回到當年的修法背景與立法宗旨。這應該也要是律師的基本素養。
■ 大學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權
從94年大學法修正規範校長遴選的第9條修法說明,以及當年的朝野協商和社會輿論共識
,都是尊重大學自主,拿掉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的核准權,盡力排除行政機關上下其手
的空間。若說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有裁量空間,也僅限於在遴選委員會中派出的代表。
如此就可以看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視當初立法的宗旨,在文字上自己擴大解釋。但由於
判決書的中間敘述不影響判決結果,也無須過於追究。畢竟法官也是人,撰寫文書的時候
也會放進自己的主觀。
這個年頭當然不是只要懂中文,就算法律專家。但林智群律師掛著律師招牌,其法律見解
竟然如此粗糙,隨便拼湊發一篇臉書文,也敢當作媒體專欄文章,刊在蘋果日報<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502/1345614/ >和今周刊<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2/post/201805030006/ >上

雖然我幾乎快笑出來了,但這種律師其實也不是法學上新發現。在此奉勸大家,業界水準
良莠不齊,找律師一定要再三審視其法律素養和職業良心。
★重要參考資料
2005/12/13三讀通過的大學法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http://person.web.nthu.edu.tw/bin/downloadfile.php?file=WVhSMFlXTm9MekUxTDNCMFlWOHhNVGczWHprNE5qWXpNREpmT1RBME56Y3VaRzlq&fname=UT0145UTA5VTGHDDKLUT0545SXJHOLQP15VTCD45JDOPB5A5UTRPDG55RLB5MPB1
現行條文(94年以前)
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
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
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
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行政院版(94.5.12)
第十條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人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
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
員會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立法院三讀通過版(94.12.13)
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校長遴
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說明
二、公立大學校長之遴選及續聘為本次法案修正之爭議點之一。教育部經徵詢國立及私立
大學校院協進會之意見,經獲致共識修法改採混合一階段遴選,由教育部與大學共同組成
遴選委員會。目前所規劃之遴選委員會組成比率,校務會議所推派之代表占五分之二,學
校所推薦之校友及社會公正人士占五分之二,亦即有五分之四之遴選委員係由學校推薦產
生,不僅尊重學校自主,更可避免以往校務會議所推派之代表比率超過一半,校長候選人
多來自於校內,難以吸收校外卓越人才等問題,真正落實超然獨立之遴選精神。另公立大
學主要經費來自政府,政府不能推卸監督之責任。爰遴選委員會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
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代表,並以對大學及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有充分瞭解掌握之學者專家為主
,不僅無法主導校長遴選結果,更能協助遴選委員會以更寬廣的視野遴選校長,而不自限
於學校內部體系。
==
所以你現在要拿人數來說嘴?
首先,你的大多數到底是怎麼來的?
徐國勇?劉靜怡?還有?還是你只是張嘴就是我們人比較多?
你有做過統計嗎?有數據嗎?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討論一件事本來就是要拿出 "道理" 來說服別人,來做辯論。
哥白尼當年說地球是圓的時候,幾乎世界上的人都不相信,
以你的人數取勝論,所以地球是方的?
現在教育部的做法明顯爭議極大,
你還可以這樣護航,卻又甚麼道理都講不出來?
"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這種簡單的事都辦不到?
還要繼續硬凹?
不要再對現任教育部長的無恥視而不見好嗎?
加油,好嗎?
作者: Peter521 (喧囂的風)   2018-05-26 03:22:00
所以,有人可以幫我簡單解釋一下kim到底想說啥嗎?然後台大是犯了什麼法啊?
作者: deathboy ( ̄艸 ̄")   2018-05-21 12:01:00
這是為了臺灣好,改革的路上本來就佈滿荊棘!!
作者: Apache (阿帕契)   2018-05-21 13:29:00
土條的尊重專業怎麼又轉彎啦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1 14:25:00
作者: Hyuui (修)   2018-05-21 14:26:00
參照立法意旨是法律專業人士的基本素養,請林智群多讀書。
作者: john0312 (Chen John L)   2018-05-21 16:36:00
釣出土條惹~~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1 17:15:00
現在教育部的 “適法” 是適什麼法?自己類推的法?大學法第一條就是法律內自治,教育部自己亂用不合適的法,還護航的下去?依法行政好嗎?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1 17:50:00
教育部不就寫了是正當法律程序嗎 就是一般法律原則這件事我好像在哪邊就回過你了 還問過你難道認為台大可以不受一般法律原則的限制嗎?而且回到源頭你不是主張教育部根本不能審查只能聘任嗎那你何必關心他用甚麼法? 反正按你見解通通違背大學法啊就算台大違背憲法違背遴選規則違背法令違背一般法律原則教育部都只能吞下去發聘書啊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1 17:56:00
法律內,依據是以大學法,遴選規定,明文條文。你現在教育部都不是用這些,這樣叫合法?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18:23:00
如果有爭議 的確要先發聘書 在上法院處理
作者: schel   2018-05-21 20:57:00
等等,有人說過當上校長後就不能法辦嗎?如果找不到法條禁止上任,你就只好聘任他,但是如果他違背憲法或是什麼重大法律的話,身為一個公務人員,當然可以法辦他,而且可以要求他下台,這兩件事是獨立的,不要混在一起講!!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1 21:00:00
其實並不是,很多人直覺將遴選和政治上的選舉類比認為教育部應該跟中選會一樣,只能依據遴選結果發聘書其他候選人有爭議只能循類似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程序處理然而遴選本質上就不等同於民主原則底下的選舉光遴選委員的組成就不是所謂單純的學生與教師代表其組成分子反而比較類似專家學者。然後在機關定位上中選會只是單純的選務機關,當然只能公告選舉結果不能審查然而教育部在定位上還是台大的上級機關,本來就有監督的權限,只是受限於大學自治,不能再就人選進行妥適性審查而只能就遴選之程序及候選人之資格進行適法性審查p.s實際上在大學法修法前,教育部因為對數人選有圈選權故就其圈選權之行使就是妥當性的考量,修法則將此部分拿掉使教育部對校長人選之妥當性監督接近消除,取而代之的是在遴選會上可以有官派代表數名,但因為名額不多,故比較修法前後教育部能行使妥當性監督實質上是大大限縮了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1 21:09:00
你自己都說教育部監督權限縮,還搞不懂當初為何要立法限縮嗎?就是怕教育部本身主觀意志干涉遴選啊!所以才給你第九條限制聘任而已啊!你要監督就是三個教育部遴選委員好好審查,不然過程沒違法就是聘任,真有爭議也是先聘任再說!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1 21:11:00
我不直接回答你的問題,我問題給你自己思考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1 21:12:00
不然遴選個屁啊?教育部直接官派啊!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1 21:12:00
1.修法前教育部可不可以認為遴選程序違法通通不圈選?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1:13:00
哇塞 沒發現自己的盲點 叫人回去自己思考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1 21:13:00
實際上就是先聘任,不然教育部大過大學法,遴選三小?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1:14:00
先告訴你 之前唯一一次拔校長也是上任後再拔的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1 21:15:00
我說了,除非你遴選委員會是明確違法,不然教育部沒資格干涉!這才是大學法修法的目的啊!搞不清楚狀況這次教育部搞一個跨部會會議本身就沒法源依據了,都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1:16:00
你的解釋是等於給行政權擴權 這事又牽涉到大學自主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1 21:17:00
選完了再二次審查?這三小?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1:17:00
而擴權的是教育部本身 你覺得這個是基本的制衡嗎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1 21:18:00
私立大學遴選時沒有教育部的委員,加油好嗎?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1:19:00
教育部能直接拔是明顯 也就是違規方自己知道沒爭辯的餘地 現在是教育部什麼都拿不出來 最終還是去法院法院會裁定是否違規 那之前為了保障大學自主 使學校正常運作 都還是先任命的如果教育部可以因為違規不聘 那每次都等到法院判決前都沒校長 沒政策等等 大學自主也就不用玩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1 21:48:00
恩,講得那麼義憤填膺,想必現在私立大學一定沒有大學自治教育部委員才幾個人,可以頂得過私立大學的核准聘任權嗎然後你們精妙的法律解釋導出教育部對公立大學的控制比私立大學還要低,我看應該是私立大學可以去聲請釋憲了直接告訴各位,我的結論就是教育部對公立大學的控制是事前委員參與(妥當性)+事後適法性監督,對私立大學只有事後適法性監督。你們要堅持教育部對公立大學只有事前派任幾位遴選委員之權事後只能乖乖當橡皮圖章接受不論合法與否的遴選結果那就隨你們的便吧
作者: MultiCam (地聯軍迷彩)   2018-05-21 22:01:00
我同意你,但怎樣判斷合法與否?教育部說了算?還是那份討論過程要加密十年的會議?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1 22:02:00
回樓上,那是另一個議題,簡單來說,對遴選會的適法性審查不外乎是針對候選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及遴選程序是否合法而這邊的合法是指法令及一般法律原則,因為台大也是機關該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則一樣都不能少,這對所有程序參與者包括其他候選人而言才是一個適正的程序。所以話說回頭,教育部本次要求台大重啟遴選的理由就是其程序不符正當法律的要求,所以形式觀察其理由是沒有逸脫適法性審查的範圍至於實質上其認為未揭露獨董資訊為不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由究竟是不是站得住腳,這當然會有不同看法,畢竟法令就這塊沒有訂得那麼明確,所以還是回到最終有權認定者對於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及內涵之認定標準,當然這裡指的最終有權者是法院。教育部雖然還是可以就其法律確信去作出判斷,但這判
作者: MultiCam (地聯軍迷彩)   2018-05-21 22:09:00
可是教育部不是主打違規兼職?還是我lag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1 22:09:00
斷結果最終要禁得起法院檢驗。他的公文是主打獨董資訊未於遴選程序揭露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2:10:00
問題是實際操作是使校務延宕 實際上侵犯了大學自主如果真的違規則已 但是沒有的話 任憑打壓抹黑上法院就會影響到校務 這又回到憲法問題
作者: MultiCam (地聯軍迷彩)   2018-05-21 22:12:00
另外「管教授涉及兼任台哥大獨董、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校內程序未完備,實屬不當,建議於重啟遴選程序檢視候選人資格時,一併注意」讓人感覺就是對人不對事,我認識的會議代表們也覺得這句太超過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1 22:12:00
如果我們肯認教育部對遴選結果有適法性監督權限的看法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2:12:00
再者 如果今天換一個政黨執政 也用同一招拖延 大學自自主就成笑話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1 22:13:00
那麼其權限之行使勢必會導致所謂校務延宕或侵犯大學"自主"然而教育部並不是法外機關,他的權限行使同樣必須合法,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2:14:00
但是有使侵權力度縮小的方式 也就是先任命再查證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1 22:14:00
也同樣必須通過監察院及法院的檢視,所以我不認為這會是個問題。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21 22:15:00
之前有一個校長就是這樣拔的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1 22:40:00
https://goo.gl/18PhkP 你要不要回去看一下公立大學立法沿革啊?2005年杜正勝跟管碧玲講了甚麼自己看一下好嗎?在第二點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1 23:34:00
簡單回應:1.要把公私立大學的教育部適法性監督權都拿掉也不是不能討論,只是這是立法論的層次,再者全部拿掉意味過程中出現再荒謬的事情教育部都只能聘任或同意聘任,這其實是把爭議程序往後延,而相對來看等爭議校長已經上任再來司法決定剝奪其資格,對於大學運作是否比較好,其實也值得懷疑。所以這兩者之間還需要更精密的討論與評估,很難斷言哪一種規範模式一定比較好。或者也可以有第三種折衷模式,就是明定教育部得審查的項目,非明列項目不得審查2.那個立法沿革的新聞連結其實把記者主觀評價部份去掉和我講的並沒有矛盾,當初立法就是要拿掉教育部事後的妥當性決定權(多選一),但對於適法性審查並沒有論及,而論諸實際在私立大學都可以進行事後適法性審查的前提下,沒有道理公立大學就不行,除非你要認為現行法對於私立大學的部分就已經違反大學自治了3.回復M大,教育部的做法我並不完全贊同,像違法兼職這塊其實涉及妥當性審查,因為並無明文規定違法兼職者就不得參與大學校長遴選,不過因為教育部公文就違法兼職這塊也是"提醒"在重啟遴選時要注意,並沒有直接否定管的候選資格所以算是畫蛇添足打擦邊球,沒有必要但寫進去尚未至違反監督界線的程度
作者: Arschloch (Arschloch)   2018-05-22 00:09:00
岳,4ni??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22 02:06:00
私立大學遴選教育部根本沒有介入只有最終核准權提醒什麼 違法兼職 有沒有送教評會? 沒有的話教育部是哪裡有權去未審先判同時遴委會亦無權去認定是否違法兼職從頭到尾教育部就是一直叫無權機關去做一些無法效的決定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2 07:29:00
過程中出現再荒謬的事情?你是以為遴選辦法是訂好玩的嗎?教育部遴選過程裡的三個委員是廢物嗎?法治國家就是依法行事啊!沒有違規,沒有違反,那是在不發聘書幹嘛?經公開遴選選出來之後,才在那邊雞蛋裡挑骨頭,這樣爭議才大吧?講半天你都聽不懂耶!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2 07:59:00
你們兩位都是熟面孔了,以上的爭議我們應該在別篇都討論過了吧,我實在懶得針對你們重複的問題回應好幾次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2 09:24:00
所以你以為台大是在堅持心酸的喔 = =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2 10:13:00
台大要堅持之前不是應該先盤點清楚本件的法律爭議到底有哪些?是否站得住腳?到目前為止我看到的資訊似乎台大校方對此點是很漠視的,還是台大校方認為即使法律上站不住腳還是要堅持?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2 10:24:00
站不住腳?現在基本上你連說服我都沒辦法你跟我說站不住腳?我還說教育部站不住腳勒!先喊先贏就是了?就上法院甚至釋憲論輸贏啊!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2 10:29:00
相信我,就算法院判出來了也說服不了你XD上法院我非常支持,請台大或管趕快行動,不要只會喊話。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2 10:38:00
教育部覺得自己是對的教育部也可以提告台大,教育部幹麻不提告?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2 10:42:00
教育部要告什麼?如果她可以為適法性監督,他就可以直接依其職權發函(不論你覺得是不是處分),所以提告沒有權利保護必要。如果他根本只能當橡皮圖章聘任,那提告是要告什麼根本當事人不適格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2 10:54:00
所以請問台大目前不照函走,教育部下一步是什麼?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2 12:12:00
教育部"會"怎麼做我不知道,畢竟我不是教育部內部人如果是問我教育部"應該"怎麼做,我認為站在教育部立場會認為台大未依其公文重啟遴選有怠忽執行職務的問題,是可以函送監察院處理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2 12:14:00
所以教育部連台大校長的就任,搞了四個月都沒辦法搞定,教育不是不是廢物?所以你承認教育部是廢物了?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2 12:15:00
你這推論我實在是不知怎麼連結出來的,與法律問題也無關恕我不回應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2 12:20:00
一直幫廢物護航,委屈你了你沒發現,教育部根本沒有任何法條,可以支持他強制台大重新遴選嗎?這背後代表的意義看不懂嗎?同時,教育部除了耍賴不聘任以外,也沒有任何法條,支持他不聘任耶!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8-05-22 13:36:00
你上面這番話讓我深深感到我在浪費我的時間跟你對話你可以不贊同別人的看法,但不要無視別人的說法你的一番話讓我這整篇寫這麼多都等於放水流我想我們以後就互相無視好了,別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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