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R1Fuv-U ]
作者: YumingHuang (連鎖效應)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轉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時間: Wed May 23 13:37:57 2018
1.轉錄標題︰
若為BBS他板文章可免填 FB請寫名稱
有關本署偵辦國人告發台大校長候選人管 O O 等涉嫌背
信、偽造文書等相關案件。有媒體報導「比白色恐怖更白
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標題聳
動,本署澄清如次:
1.轉錄網址︰
※超過一行請縮址,若為BBS他板文章可免填※
https://goo.gl/HcwYLY
2.轉錄來源︰
※超過一行請縮址,若為 他板文章可免填※
台北地檢署網站
3.轉錄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有關本署偵辦國人告發台大校長候選人管 O O 等涉嫌背
信、偽造文書等相關案件。有媒體報導「比白色恐怖更白
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標題聳
動,本署澄清如次:
一、 管OO等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迄今本署已分四
件他案調查中,為瞭解相關人士是否涉嫌違法,相關
證人之訊問自有其正當性及必要性。
二、 本署辦案一向嚴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規定,
就本案一直持續向各主管機關調閱相關證據資料,進
行資料比對及查證中。嗣因檢察官認有訊問台大遴選
委員等相關證人之必要,為顧及上開證人隱私,亦有
證人主動要求希望不要曝光,故由檢察官親自以電話
與證人聯繫,時間、地點均徵得證人之同意,至臺北
市信義路一段 3 號 4 樓本署第五辦公室進行偵訊,待
證人依時到庭時,檢察官均會依法辦理相關程序,亦
為本署偵辦案件保持偵查不公開之例行方法。本案承
辦檢察官以上開方式傳喚證人,大多數證人對檢察官
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均表感謝與支持,亦未聞有對
檢察官此種方式持有異議者。
三、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
辯護人。」上述證人如僅係單純證人,不涉及犯罪嫌
疑,依法作證本就不能由律師陪同。未來若修改法令,
證人亦可由律師陪同,本署自樂觀其成。本案如相關
證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之身分者,檢察官均依法有告2
知得選任律師。某律師竟斷言:「太便宜行事,而且非
常壞心」云云,其未明瞭事實亦未深究案情,實有妄
斷之嫌。
四、 檢察官偵辦社會矚目案件時,輒遇有以不正當手段利
用媒體干擾偵查、妨害司法公正者。為避免激化國人
的對立與誤解,本署呼籲讓檢察官辦案能不受干擾,
回歸「證據」,切勿渲染事實、混淆焦點。
4.附註、心得、想法︰
OK,所以我之前有些假設是錯的
不是假新聞,不是詐騙,是真的北檢打電話 ..
然後北檢說,我這是為你好啊 ~
我實在搞不懂寄個書面資料會曝光三小?
會侵犯隱私三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75
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所以這條是立好玩的?
"依法行政" 對現在的政府到底是有多困難?
真他媽的搞不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