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各種出包的學生會聯合選舉已經結束兩天惹,可是至今第三份選舉公報還沒出來
,選舉結果也還沒公佈,卻已經有許多人自行宣布當選/落選,讓我產生了幾個小小的困
惑。
首先,最重要的當然是台大選罷法第24條,#選委會應於開票結果後最遲七日內發布第三
份選舉公告,可是這只有說應該在期限內發布,卻沒有說遲遲不發布要怎麼辦,當然盡責
的選委會肯定不會讓這種事情發生啦,只是在法理上應該如何處理呢?
其次,既然沒有選舉公報,也就沒有「官方選舉結果」,而根據台大選罷法第21條第4項
規定,#第二份選舉公報到投票前一日是競選期間,非競選期間不能從事競選活動。雖然
現在已經投票結束,但是仍然屬於「非競選期間」,而許多當選人(?)卻在粉專宣布當選
感謝選民,順便描繪未來願景,這算不算是違法的競選活動啊?當然大家可能覺得現在選
舉結束了沒什麼,但如果選舉要重開,或者有人因此佈局下屆選舉,不也是違反規定?
再來,說到「競選期間」就想到另一個期間,也就是「投票日」,從法條看來投票「投開
票當日應該只有1日」,此次因為選委出包導致投票延期。然而台大選罷法在第37-1條只
有改定投開票日期,而沒有延長的規定,並且如果改定投票日 #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
公告,而很明顯的「延長1日」是不可能在「3日前公告」的。另外雖然同條第3項有說發
生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選委會定之,但這應該是指選委會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另定之
,而非可以恣意決定才對。況且如果選委出包也是不可抗力,並且因此可以任意改變投票
時程,那麼不只是架空法規,甚至是讓開票停電都成為合法合理的選舉手段,這樣不會有
問題嗎?
最後,到底有多少人因為選委出包沒有辦法投票?選舉結果到底如何?又到底有沒有效?
這些重要的問題什麼時候會有答案呢?我也想請問各位選民,投票過程發生如此大的瑕疵
,「已經當選的候選人(?)」卻不予置評而只是各自發表勝選感言,這樣的態度是合理的
民主自治體應該有的表現嗎?
以上是正在苦讀行政法的失學廢物的小小疑問,請大家幫忙解惑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