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蜜蜂冬瓜露」耳熟能詳 業者卻打「台大」名號賣水
2018-07-25 21:08聯合報 記者陳俊智╱即時報導
以藝人白冰冰代言的冬瓜茶飲打響名聲的知名公司「佳和食品」,2016年因為用「台大」
字樣賣礦泉水,被國立台灣大學指控侵害商標權,一審被智慧財產法院判賠8萬250元;業
者不服判決提上訴,反被查出公司直至去年2月仍在製造販售侵權商品,結果二審再被智
財法院判敗訴,賠償金也增加到15萬130元。全案判決確定不得再上訴。
台灣大學以「臺大」和「台大」2種字樣註冊商標,2008年經智慧財產局核准通過,但佳
和食品仍以「台大」純水等字樣生產販售瓶裝礦泉水,且2016年經學校2度發函請求除去
侵權商標後,還是繼續販售,因此衍生訴訟,一審被智慧財產法院判敗訴。
佳和食品上訴指稱,公司雖然前後有9個月又19日侵害商標行為,但實際上沒有利潤,而
且台大並未使用侵權商標於同一種商品,對台大而言並無損失,請求法院廢除一審判賠裁
定;臺大除主張駁回佳和食品上訴理由,也附帶上訴聲明佳和應再給付41萬9750元。
台大主張,台灣大學是台灣地區最高學府及世界知名頂尖大學,而「臺大」和「台大」是
台灣大學簡稱,也是國內相關事業和消費者也普遍認知,知名度已達著名商標程度,但佳
和未經授權同意,擅自在販售的瓶裝水標註「台大」純水,明顯侵害商標權。
台大指出,佳和公司雖稱侵權礦泉水已全面停售,但去年10月一審判決後,市面上仍可買
到該產品,且瓶身印製的製造日期為「2018.02.22」、保存期限為「2019.02.22」,顯見
該公司到今年2月為止仍持續製造販售,侵害商標的不法行為持續發生並未中斷。
法院調查,「台大」商標是既有名詞,消費者會直接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示。佳
和食品在礦泉水瓶身正面使用「台大」字樣並放大比例,雖然設計上採用框線形塑,並在
「台」字的「口」內置入水滴圖形,與台灣大學註冊的標楷體「台大」、書法字體「臺大
」有別,但2者讀音、觀念均相同,仍有混淆消費者認知的疑慮。
法院認為佳和食品侵權行為屬實,且一審宣判之後仍有製造販售情形,侵權時間應從2016
年8月24日算到2018年2月22日,按每年10萬元的損害額計算,除了一審的8萬250元,應再
賠償6萬9880元。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272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