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學生會總提兩案
【編號:107107 (收件時間:107.9.28 17:30 )】
提案人:鄭景平、陳炳煇、游哲綸、林謙、吳奕柔、林宇廷、許瑞福、吳瑞北、吳榮梅、
蘇炫榮、黃脩閔
案由:本校各學生自治組織應有公務信箱與聯絡各該會員之權限。
建議(決議草案):確認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應有公務用ntu mail信箱,與聯繫其會員之權限
,俾保障本校學生之權利。
說明:
(一)本校學生自治組織對外代表其會員發聲、對內其會員施政,實為有完整責任與能力
之自治實體。然而現今制度下,卻缺乏對本校學生自其所屬之各自治組織獲取資訊之權利
之保障。對於自治組織而言,現今僅能透過非官方管道(如:臉書粉絲團)發佈資訊,或
請託行政體系之對口單位(如:課外活動組)代為發布資訊,無法確保每一位會員均能有
效、即時獲取資訊;對於本校學生而言,常有因無法即時得知資訊導致權益受損(如:本
次工學院學生會會長選舉)。凡此種種,均導致學生對於其所屬自治組織缺乏連結,從而
參與意願低落;嚴重者更導致自治組織之代表生活失衡(如:若夜間宿網系統故障時,卻
無法將資訊推播給住宿生,每每導致生治會幹部與網管之私人信箱被灌爆,除一一手動回
覆外別無他法,更無助於解決問題。)
(二)另外,在無公務信箱時,自治組織之幹部僅能以私人信箱與其會員聯絡, 除有危
及隱私權之疑慮外,公私不分之狀況亦將導致自治組織之幹部產生混亂:若課業上重要訊
息被自治組織之事務掩蓋,對自治組織之課業亦不免造成危害。
(三)為保障本校每一位學生能即時、有效獲取資訊以保障其權益,學生自治組織能有效
推播訊息並免於行政單位之實質審查,應為各自治組織開設公務用之ntu mail信箱,並有
發信至各該會員群組之權限。
【編號:107110 (收件時間:107.9.28 17:31 )】
提案人:鄭景平、陳炳煇、游哲綸、林謙、吳奕柔、許瑞福、吳榮梅、蘇炫榮、黃脩閔
案由:應確認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可委託適當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
建議(決議草案):確認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為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
會長、各學院學生會長共十一席與各宿舍生活自治會代表共四席,合為十八席學生代表;
並確認學生代表均非一般文書所指互選代表與當然代表,故可依各代表自治組織之規定
,委託適當職務代理人出席校務會議與下轄各會議。此外,本項決議亦應載明於日後會議
通知。
說明:
(一)國立台灣大學校務會議(下稱本會)劉有恆議事員所編〈國立台灣大學校務會議議
事程序彙編〉中載明:「依據82.6.19.校務會議決議互選代表與當然代表的規範如下:互
選代表……必須親自出席,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當然代表……如因事故不克出席時,
由經核定之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代理主管出席必須事先依程序以書面簽准,不能自行委
託他人代理出席。至於……學生代表,並非學校行政主管一類的當然代表,亦非由專門辦
理校務會議代表選舉而產生的互選代表,不能直接適用前述兩種規範。學生代表……係由
擔任各該學生自治組織特定職務者擔任,因此代理出席者必須符合各該學生自治組織本身
規章的職務代理規定。」
(二)據上述規範,學生代表並非屬於互選代表、亦非屬於當然代表,而為各學生自治組
織之特定職務者;又本校各學生自治組織事務繁多,雖各該組織中特定職務者盡其所能出
席校務會議,仍不免有不克出席者。參照上開決議,本會自應允許不克出席之學生代表依
各自治組織之規定,委託適當職務代理人出席本會及所屬各會議(如:程序委員會),以
盡可能確保本會正常運作與出席代表之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