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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瑞北聲請擋管中閔上任校長 法院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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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勉予同意管中閔就任,但身為候選人之一的電機系教授吳瑞北,要求教育部不得未
重啟遴選就發聘台大校長,必須先釐清遴選爭議,不能漠視法律程序、恣意濫權發聘,向
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防教育部聘管中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權衡公私益,認為聲
請無理由,今裁定駁回,可抗告。
吳瑞北指出,台大報教育部訂1月8日為管中閔正式上任日期,而學期開始是2月1日,根本
不急著那麼早交接,顯然是為防止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的訴願結果出爐,教育部完全沒有程
序正義。
去年7月間,葉俊榮新任教育部長,九月間,葉俊榮拍板台大校長遴選案,要求台大退回
到包含管中閔在內的五位候選人階段,重新進行遴選,且要求遴委會須先決議遴委、富邦
金控董事長蔡明興是否迴避或解除遴委職務。
吳瑞北擔憂葉俊榮恐直接聘任管中閔,將造成其他候選人權益喪失並難以回復,九月間首
度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主張在訴願等台大遴選相關訴訟判決確定前,教育部不
得在未重啟遴選下,逕行作成校長聘任的行政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訂9月25日下午開庭審理,但因葉俊榮在9月12日要求台大重啟遴選,
「情勢變更」,吳瑞北認為「危機已解除」,沒有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遞狀撤回聲請
,庭期因而取消。
教育部去年12月24日勉予同意管中閔就任,引發吳瑞北不滿,12月25日早再度向法院聲請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教育部不得在台大未經重選程序前,逕自發聘書給管中閔當校長
。
裁定指出,吳瑞北參與台大校長遴選,且經第一階段選出為8名候選人之一,作為校長遴
選對象(並為當選人管中閔之競爭相對人),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吳具有「遴選程序應公正進行」主觀公權利,對於遴選程序公
正進行,自可認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本諸「遴選程序應公正進行」請求權,提起本案訴
訟,可認具當事人適格而有公法上法律關係爭議。
葉俊榮於去年12月24日公開宣示將「勉予同意」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後,翌日即以107
年12月25日函發文台大,並獲回覆將於108年1月8日就任交接,則吳瑞北爭議中的公法上
法律關係,也可認為有重大變動急迫危險。吳就校長遴選爭議所主張者,於本案訴訟乃重
啟遴選程序,而於本件聲請案則是維持「教育部未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現狀。
教育部以107年12月25日函,同意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新任校長,吳聲請禁止教育部核發聘
書予管中閔,可認是「維持現狀」適當手段。但本院經開庭聽取兩造言詞陳述,又發函向
台大徵詢意見後,權衡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所涉各方公私利益,認吳請求維持「教育部已經
同意聘任、但管中閔未獲聘任」現狀,尚難通過必要性審查,故本件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此外,吳另於107年12月28日具狀提出「備位聲明」,請求停止教育部107年12月25日函之
執行等。法院認為,本件假處分聲請案之繫屬與教育部函文是於同日發生,吳並無就該函
提起訴願後另案聲請停止執行之餘裕,固為事實,但本件吳並非該函文受文者,且未對該
函文提起訴願,則吳另為聲請停止執行,客觀上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要件仍有未合
;且行政法院對於聲請停止執行,仍須進行利益權衡,而本院就大學遴選爭議應否維持現
狀權衡如上,則吳另以「備位聲明」所為請求,於本件裁定結果,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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