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vin619008 (尻川)》之銘言:
: 抱歉我統一回在這篇
: 上一篇我太過強調實驗程序、倫理審查的問題,是我誤會bruce問題的意思。
: 確實我們有考量不周的地方,沒有注意到參與者在那個情境下可能無法立即反應或表達不
: 滿,以至於我們也沒有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讓包含bruce在內的幾位參與者感到非常不
: 快。
: 因為趙老師主要在進行司法心理學的研究,像是問卷調查對司法程序的態度,或是訪談實
: 務工作者,這類觀察行為的實驗是其中一部分。老師會採用這樣的研究是因為過往國外研
: 究也有採用類似的研究,所以這讓我們當初覺得是可行,沒有考慮到實際上進行實驗時,
: 會對參與者造成如此大的影響與傷害。我們當時討論的預防措施亦不足以應對這樣的問題
: 。在與趙老師討論後,未來我們會暫停進行這類的研究。
我是當初司法心理學實驗室的受試者之一,在致信bruce板友後同意讓他轉po我的站內信
,在看到板上回應後,我覺得有些部分應該由我自己來說。雖然我自己並不這麼認為,但
對某些板友來說,跑完整場申訴流程似乎賦予了我某種正當性。
我在18年時參與的那場心理系實驗,號稱是為了研究合作關係,實際上是研究審訊風格對
關係建立的影響。
實驗開始時,研究生會請你填寫知情同意書,之後再發下試題讓兩名受試者作答(其中一
名其實是研究團隊的同謀)內容可簡單分三大部分,研究生會安排真受試者與假受試者合
作完成前兩大部分。最後一部分則規定受試者獨立完成,此時研究者會藉故離開,假受試
者則會誘使受真受試者協助他作弊。在交卷後,研究團隊會假意揭發受試者違反實驗規定
,單獨對真受試者進行審訊,並錄音記錄受試者反應(當然,錄音不會徵求你的同意)。
審訊完畢後,研究生會簡短的告知受試者,這才是真的實驗,並請受試者填答問卷。
: 4.關於實驗流程,為了符合學術倫理規範,我在實驗開始前有強調參與者有隨時、不
負?
: 何理由停止實驗的權利。實驗目的、實驗流程這些都有在實驗最後階段揭露、說明清
楚?
: 我也盡力確認參與者在情緒上已經恢復,並且有理解實驗目的。參與研究同意書也是
事?
: 事後都有簽署一份(for cover story與真正實驗)。
一直到現在,被設局欺騙與嚴詞審訊依然帶給我某種程度上的陰影,然而在驚慌失措與困
窘的當下,其實很難表達自己的不滿。因此我在實驗後與研究者聯絡,詢問了知情同意的
效力、錄音的正當性,然而研究者的態度非常強硬,告訴我「已經通過倫理審查,有問
題可以向倫審會說」。知情同意的問題bruce在先前的po文已經說明,我只能說,我簽下
該份同意書不代表我同意被研究團隊欺騙和羞辱。
: 2.本實驗的目的不是觀察參與者被誣陷後的反應,而是觀察參與者對冤枉事件的加害
人?
: 道歉如何反應。在事前則是透過國民參與審判的cover story偽裝。
然而,在當時我並不知道真實實驗的流程或目的,也沒有收到研究者的解釋或道歉,所
有的細節都是我事後致電研究生時才得知,研究生也承認他覺得沒必要對受試者解釋太
多,因此他也特地為我解釋了整場實驗設計。
您應該也發現kevin板友其實對實驗目的不太清楚,這難道不是您作為研究者的責任嗎?
在這裡我必須為bruce說話,倫理審查的申訴本身幾乎不可能匿名,基本上倫審會也會建議
你先與團隊聯絡,這兩點就足以讓絕大多數人打退堂鼓了。申訴流程如此冗長是因為第一
次召開會議時委員無法做出決議,而後遇上行政問題,因此才耽擱了近半年。
就實驗本身而言,當初在送審時便被刁難,修改多次後才放行(此訊息來自研究者)。在
我申訴後,據說倫審會派人到現場勘查,不過一般來說,倫審會的介入大概只會到審查報
告為止。在通電時,研究者坦承自己不知道受試者會因被騙感到不滿、從未遇過他人反饋
、自己其實沒有能力處理(研究者實驗時的態度相當冷漠,他後來說是因為自己累了)。
我不認為這些狀況能如實呈現在當初送審的資料中。
就倫理部分,社科實驗的欺騙本身就有爭議性,研究者宣稱有國外文獻支持,我也動手查
過資料,反對欺騙的聲音不會比支持來得少。當然,也並不是所有實驗者都會騙人,社會
科學中,經濟系便主張盡可能公正公開。(經濟系實驗真的滿好玩的,大家若對實驗有興
趣可以做看看)。心理系內部,若是從事貫時性研究,巴結受試者都來不及,遑論得罪。
kevin板友的碩論研究的是道歉的藝術。我也拜讀過,比對現實的情況,確實發人深省。
也希望研究團隊能理解到,在受試者表示自己因實驗而受傷後,告訴對方許多人認為實驗
很好玩,是一件非常傷人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