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澳門僑生陳皓揚殺貓遭退學 提告興訟二度敗訴
2020-05-21 14:45 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即時報導
台大前澳門僑生陳皓揚虐殺兩隻貓,遭法院依動物保護法判刑定讞,台大也作出退學處分,
但他認為修畢學分已符合畢業資格,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校方依獎懲
辦法勒令退學合法為由判陳敗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一審今再度判陳敗訴,
可上訴。
2015年12月28日,就讀台大化工系的陳皓揚在台北市大安區溫州街以徒手勒頸,以拳頭毆打
腹部,造成棄貓「大橘子」脊椎錯位、神經出血死亡,再將貓屍帶往台大校園「醉月湖」湖
邊丟棄,被法籍王姓女老師目擊,陳遭法辦。
案件爆發後,陳遭受動保團體嚴厲批評,基於報復動機,8月1日在文山區景隆街「動物誌」
餐廳附近,掐住並毆擊店貓「斑斑」致死,將貓屍以腳踏車載往福和橋下新店溪丟棄,讓貓
屍隨溪水漂走,再被法辦。
刑庭法官對他兩次虐貓行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訂應執行刑10月,得易科罰金60萬元,
併科罰金35萬元定讞。陳也遭台大以再度違反動物保護法,送獎懲會議處,認定他損害校譽
至深,依獎懲辦法規定予以勒令退學處分。
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認為,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者構成刑章
。陳恣意傷害動物生命,除違反刑事處罰規定外,也損害台大名譽。
他先殺害「大橘子」流浪貓,經處以兩大過兩小過懲處,仍再犯此等法所不容行為,惡性重
大並損害校譽至深,依獎懲辦法勒令退學處分合法,2018年3月29日判陳敗訴。案經上訴,
最高行認為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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