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次109-1台大學生自治選舉選公二發佈之爭議》
就選委會標準看來,想要參與本次台大學生代表的選舉,只要在規定時間內上傳本人可
被辨識的照片即可(從醫學院林冠廷收到的信件比對選委會收到圖片跟臉書大頭貼相較
不符而被DQ的論點推論而來),而其餘細節包含未脫帽、未半身、使用濾鏡、臉部未達
20趴皆能被選委會所接受。稍早私下詢問本次意圖續任的管理學院學生代表邱馨儀是否
有上傳其他未使用濾鏡的照片,甚至得到選委會蔡朝翔主委表示邱馨儀使用濾鏡的照片
可行的消息。
這次選舉公告二發佈的兩項爭議點,第一項是法規上面的文字到底要多嚴格的被遵守。
若全然依照法規行事,而取消掉未遵從者的選舉資格,則這次選舉許多原本超競選的選
區將成為不足額競選,對於本次選舉以及往後學生自治參與無非是一次重大的打擊。此
外,學生自治法規規定有寫明選舉委員會在合理時限內應當要求候選人對有違法規或者
不足之資料進行補正,其背後所傳達的是選舉委員會應當負起將選舉辦妥的一定責任,
不可將疏失全部歸咎於候選人本身,而貿然將候選人DQ。若選委會非全然遵從法規而能
在選舉的照片上有所通融,也就是如今的情形,選舉委員會則要明確論述怎樣的照片可
行,其評斷標準為何?又是否有理?像是本次台大選委會DQ的醫學院林冠廷所繳交的資
料是一張貓咪圖片,而非照片要求的本人,我認為林冠廷是有意為之而有錯在先。選舉
要求附上照片的原因即是為了辨識候選人身份,醫學院林冠廷本人不太可能不知道要求
繳交照片的原因。但雖然我在此提出個人的想法,選委會在收到抗辯,開會討論後選擇
了怎麼樣的DQ標準,還是選委會本身說的算,而這個標準是否合理,台大學生的輿論圈
子將自又公評。
第二項爭議則是選舉委員會應該在多久之前通知候選人,要求補正?像是本屆醫學院林
冠廷一例,林冠廷聲稱自己在晚上約莫八九點的時候一併送出照片以及資料。有些人主
張從林冠廷資料繳交到十二點選舉資料繳交與補正的截止時間為止,時間其實相當的充
裕;沒有在截止時間之前要求準候選人補正資料,而在截止時間後、審查全部資料後,
才告知醫學院林冠廷其被DQ的消息,選委會應該承擔責任,並且彌補過錯。但是選委會
則表示,候選人審核的部份是選委會中的選務組在負責,在這四個小時內,選務組的同
學並非時時刻刻在線盯著是否有人上傳的照片有重大的瑕疵;此外選務組的工作並不是
只有包含照片的審核,還有其餘資料的審核、行政機關跑公文等雜但重要的事情需要處
理,截止前四個小時內上傳資料,並且要求選舉委員會在這四個小時內要求準候選人針
對資料進行補正實在過於苛刻。選委會認定截止前12小時前繳交資料,並要求選委會依
法要求準候選人補正,才是較為合理的時間,而選舉法規中所呈:
「登記表件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
如距登記期間截止仍有合理時間者,選委會應命其補件或修正;逾期未補正者依照前項之
規定。」
其實並未寫明所謂合理時間到底是多久。選委會表示是否是12個小時,完全可以再討論
。
另外,比對台大學會法規彙編中的法規,《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候選人登記辦法》中寫
道:(照片)為候選人個人之正面證件照或生活照,且不得有其他人之影像。而選罷法
第三章第十八條《候選人登記之要式》則要求照片應為本人脫帽半身光面照片二張或電
子。明顯前後條文規範不一致。
綜合觀之,學生自治法規仍有許多需要修改以及釐清的條文,特別是選舉相關的條文攸
關候選人與準候選人適格、當選與否,若不謹慎訂定標準,必將引發許多爭議。事實上
在往年的學生自治選舉中,就產生了不少分歧,最終上告學生法院。以去年選舉監察委
員會對選舉委員會提出的告訴為例,其中就提到水源校區是否設立票點、公平性的問題
;臨時出狀況例如108-2選舉的大雨延遲了開始投票的時間,造成的投票權益受損以及是
否影響選舉結果;以及選票印製的不足,選舉委員會是否有權暫停投票,若不得以而為
之,是否能有這種權利,還是此狀況違法,嚴重影響選舉結果。
學生自治在法規的完善程度上仍舊有許多要努力的地方,其規範不只應該明確而清楚,
更要能讓執行者能有能夠服人而一定程度做出改變的彈性。本次109-1選舉公告二的發佈
清楚顯示了這一點,而此次後續的爭議將會如何轉變,是選舉委員會以及其餘學生自治
參與者(包含相關公共輿論參與者),共同要面對的問題。
2020/ 12 / 02
作者為108-2 109-1 管理學院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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