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1. 為維持本板秩序,並保障使用者權益,特制定本規則。
2. 本看板為台大討論板,可進行對於任何臺灣大學的相關事宜進行討論。
3. 本看板崇尚自由討論風氣,於不牴觸其他規定之前提下保障所有言論自由。
4.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法律、站規、群組規、小組規牴觸者,優先適用上級規定。
5. 本規則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法律、站規、群組規、小組規為依據。
第2章 發文
1. 本規則所稱發文,其定義如下:
A. 於本看板新增文章
B. 回覆文章至本看板
C. 於本看板修改並存入文章
D. 轉錄文章至本看板
2. 本規則所稱文章,包含以下部分:
A. 外標題
B. 內標題
C. 內文
D. 簽名檔
E. 於推文區編輯新增之內文
3. 為尊重多元文化之精神並確保溝通順暢,本板允許以各族群母語發文。非以
繁體中文華語發文者應於內文開頭附上完整繁體中文華語翻譯。違規行為之
認定,以華語翻譯為主。
4. 文章之內文應超過繁體中文三十字。標題、簽名檔、於推文區編輯新增之內
文、標點符號、非繁體中文、表情符號、網址或故意增加之無意義文字不算
在字數內。板主執行板務者不在此限。
5. 標題之語意表達應以繁體中文華語為主,若需使用其他語言應於不妨礙不特
定多數人理解之範圍內為之。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6. 標題應與內文相符且必須包含正確分類,分類框應使用半形方括號,未經板
主同意不得自訂分類。
7. 非板主不得使用[公告]分類(轉錄他板公告至本板除外)。
8. 發文應與台灣大學相關,且應具備可觀性、建設性、公眾利益、實用性或參
考價值。
9. 涉及金錢交易之文章應至NTU_GoodLife板發文;單純宣洩心情而無實質說明
及討論價值之文章應至NTU_Hate板發文,並請遵守各該板板規。
10. 同一篇文章不得在無重大訊息更新等必要情況下,利用自刪重發或自回文等
方式手動置底。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1. 每人每日發文不得超過三篇,單純編修文章而無新增文章至看板者除外。因
任何原因自刪、被刪除或分身張貼皆視為使用額度。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12. 禁止在一個月內於本板以相近內容發文超過兩次。
13. 禁止在一周內於本板及其他三個以上看板以相近內容發文。
14. 未經作者同意,禁止於本板以任何形式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獲
原作者同意者應於內文標明已獲得許可,否則視同未經原作者同意,惟著作
權法上例外者為例外。本條需由著作權人檢舉,板主始得認定。
15. 經板主群認定已充分討論、已失控或有引戰嫌疑或其他有必要中止之討論串
,得以公告說明理由並宣布討論串禁止回覆,自公告發出起30分鐘後不得再
以該主題發文,避免大量占用看板板面。
16. 違反本章規定第3條至第10條者,刪除文章並水桶一周,累犯加重水桶兩倍
並退回文章。惟首次違反本章規定第3條至第6條者,板主應先要求其限期補
正,未於限期內補正者仍依本條規定處分。
17. 違反本章規定第11條者,除刪除所有超貼文章外,每超貼一篇水桶一周。
18. 違反本章規定第12條至第14條者,刪除文章並水桶兩周,視情節輕重得退回
文章,累犯加重水桶兩倍並退回文章。
第3章 推噓文
1. 本規則所稱推噓文,其定義如下:
A. 於本看板所新增之推文、噓文及箭頭。
註:根據2018/3/10投票結果,轉錄文章不需刪除原文推噓文,隨原文轉至本板
之推噓文不受本板管轄
2. 推噓文之語意表達應以繁體中文華語為主,若需使用其他語言應於不妨礙不
特定多數人理解之範圍內為之。
3. 一篇文章一個ID限推一次同一圖片
4. 未經推噓文者之同意,禁止任意刪除、修改他人之推噓文。若因推噓文違反
其它規定,經板主通知發文者刪除為例外。本條限遭修改之使用者檢舉。
5. 禁止在一篇或多篇文章中超過三次重複、相似、空白且無關討論之推噓文。
6. 違反本章規定第2條至第3條者,除刪除所有違規推噓文外,每條違規推噓文
水桶三天。
7. 違反本章規定第4條者處水桶兩周,累犯加重水桶兩倍
8. 違反本章規定第5條者處水桶一個月以上至一年以下,視情節刪除推噓文。
第4章 看板違規事項
1. 發文或推噓文不得使用難以辨識之符號造成使用者閱讀困難。本條所稱難以
辨識符號包含:
A. 過量且非必要之語碼轉換(俗稱晶晶體)
B. 注音文
C. 火星文
D. 其他經板主認定妨礙閱讀之符號
2. 未經當事人同意,禁止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依站方或組務要
求者不在此限。
3. 禁止針對個別族群之仇恨言論。特定族群係指基於不同的種族、性別、年齡
、國籍、身體狀況、性傾向等先天差異的不同族群。仇恨言論係指威嚇、誹
謗,或煽動針對個別族群作出暴力、歧視及憎恨的言論。
4. 發文或推噓文不得包含限制級、使不特定多數人感到驚嚇、噁心、不適之內
容或連結。討論上顯有必要者於加註警告並採取遮蔽措施為例外,但仍不得
包含限制級內容或連結。本條不受檢舉時效限制。
5. 發文或推噓文不得欺瞞板友或以肯定語氣對不實訊息做事實陳述。但能證明
其於發文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具相當理由確信其真實者,免除刪文或刪除
推噓文外之其他處分。
6. 未經同意,禁止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
開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例外者為例外。本條限本人或本人授權之
代理人檢舉,並應檢附證明。個人資料之範圍以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準。
本條不受檢舉時效限制,效力不因站方開罰單減損。
註:由於板主無法即時執行板務,強烈建議當事人在第一時間先至
Board-Police板報案,由站方介入處理。
7. 禁止冒充他人ID、校方或政府機關發文或推噓文。冒充ID之部分以站方於
Violation板之認定為準。本條不受檢舉時效限制,效力不因站方開罰單減
損。
8. 禁止對特定人物進行與事實無關的挑釁、謾罵、威脅、毀謗與侮辱性評論。
暗示、影射、同音異字等客觀上得確定所指涉對象與內容者亦同。本條需經
本人或本人授權之代理人檢舉,板主始得認定。
9. 禁止引戰。稱引戰者,係指以片面、不正確或違反一般人知識水準之內容引
發負面觀感或貶抑特定群體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引戰文、釣魚文、討噓文
、反串文等。
10. 嚴禁任何廣告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廣告訊息、業配宣傳、點閱率紅利網站、
可分紅縮網址、拍賣網站、個人部落格、個人之影音網站頻道等。本條不受
檢舉時效限制,效力不因站方開罰單減損。
11. 嚴禁利用本板不當更動PTT數值,是否不當更動數值以站方於ID_Finance板
之認定為準。本條不受檢舉時效限制,效力不因站方開罰單減損。
12. 嚴禁任何經站方公告之本站不受歡迎人物使用本板,本條不受檢舉時效限制
。
13. 發文違反本章規定第1條者,板主應先要求其限期補正。未於限期內補正者
刪除文章並水桶一周,累犯加重水桶兩倍並退回文章。以推噓文違規者,刪
除所有違規推噓文並視情節水桶一周至兩周,累犯加重水桶三倍。
14. 發文違反本章規定第2條至第5條者,刪除文章並水桶兩周,視情節輕重得退
回文章,累犯加重水桶兩倍並退回文章。以推噓文違規者,刪除所有違規推
噓文並視情節水桶兩周至一個月,累犯加重水桶三倍。
15. 發文違反本章規定第6條者,刪除文章並水桶一個月,視情節輕重得退回文
章,累犯加重水桶兩倍並退回文章。以推噓文違規者,刪除所有違規推噓文
並視情節水桶一個月至兩個月,累犯加重水桶三倍。
16. 發文違反本章規定第7條至第9條者,刪除文章並視情節水桶兩周至一年,視
情節輕重得退回文章,累犯加重水桶兩倍或永久水桶並退回文章。以推噓文
違規者,刪除所有違規推噓文並視情節水桶兩周至兩年,累犯加重水桶三倍
或永久水桶。
17. 發文違反本章規定第10條者,除移送Violation板處分外,刪除文章並水桶
六個月,視情節輕重得退回文章,兩篇以上違規或累犯永久水桶。以推噓文
違規者,除移送ADer-Killer板處分外,刪除所有違規推噓文並視情節水桶三
個月至六個月,兩則以上違規或累犯永久水桶。於本板及他板跨板違規者不
論發文或推噓文一律永久水桶。
18. 經提報至Violation板或ADer-Killer板且尚未於本板發文或推噓文之跨板違
規ID,板主可預防性水桶至多兩周,但應於處分後二十四小時內至
Talk_Service板申請追認,如未於時限內申請追認或組務不同意時,該處分
立即失效,並應補償實際水桶日數之豁免權。
19. 違反本章規定第11條者,刪除文章並水桶六個月,視情節輕重得退回文章,
兩篇以上違規或累犯永久水桶。
20. 違反本章規定第12條者除移送站方處理外,永久水桶並退回所有文章,無法
退回之文章及推噓文全數刪除。
第5章 網宣特殊規範
1. 本規則所稱網宣文,其定義如下:
A. 由校方主辦或協辦之活動宣傳圖文
B. 由本校在學生主辦或協辦之活動宣傳圖文
C. 由本校社團主辦或協辦之活動宣傳圖文
D. 由本校合作之學術單位主辦或協辦之活動宣傳圖文
E. 政府機關主辦之活動宣傳圖文
F. 由本校合作之產業單位主辦之活動宣傳圖文
G. 以本校學生為目標之競賽或徵才說明會宣傳圖文
H. 其他校方許可使用本校場地之活動宣傳圖文
I. 本校校內店家之活動宣傳圖文
J. 校外店家提供台大或台灣大學聯盟教職員生專屬優惠之活動宣傳圖文
2. 網宣文標題可使用任何語言,不受第一章第5條限制。
3. 網宣文應使用[網宣]分類發文,以推噓文為之者僅限於有關之文章內。
4. 網宣文需自活動起始日往前十日推算內始可發文。
5. 非店家發布且未被刪除之網宣文可自刪原文手動置底一次,不受第二章第10條
限制。
6. 每個符合本規則之店家一個月限發一次網宣文,單純編修文章而無新增文章
至看板者除外。因任何原因自刪、被刪除或分身張貼皆視為使用額度。
註:依據2018年4月3日之投票結果訂定
7. 屬於本章第1條F、G、H、I、J項且定有截止日期之網宣文應於截止日後一周
內自行刪除。以推噓文為之且無違反規定者除外。
8. 屬於本章第1條I、J項之網宣文應於發布網宣文前自行刪除舊的網宣文。首次
發文者或以推噓文為之且無違反規定者除外。
9. 未經許可,禁止所有不屬本章第1條規定之活動宣傳圖文。非營利公益性質之
活動宣傳圖文得向板主申請許可後,視為網宣文辦理。
10. 發文違反本章規定第3條者,視為違反第二章第6條。以推噓文違規者,視為
違反第四章第9條。
11. 發文違反本章規定第4條者,刪除文章並水桶一周,累犯加重水桶兩倍並退
回文章。以推噓文違規者,刪除所有違規推噓文並視情節水桶一周至兩周,
累犯加重水桶三倍。
12. 違反本章規定第5條至第6條者,視為違反第二章第10條。
13. 違反本章規定者第7條至第8條,刪除文章並水桶兩周,累犯加重水桶兩倍並
退回文章。以推噓文違規者,刪除所有違規推噓文並視情節水桶兩周至一個
月,累犯加重水桶三倍。
14. 違反本章規定第9條者,視為違反第四章第9條。
第6章 徵求特殊規範
1. 本規則所稱徵求文,其定義如下:
A. 徵求受試者或問卷
B. 提供職缺徵才(下稱徵人文)
C. 徵求資料、物品或服務(下稱徵物文)
D. 徵求同伴
2. 本規則所稱之交易,依各該法律/法令所禁止之行為為準,包括但不限於實
體貨幣與有價證券、任何形式虛擬貨幣(含批幣)、以物易物、各形式服務
、贈送等。
註:藥事法第49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供應藥品或醫療器材需具備
「藥商」資格,所謂供應亦包含無償之贈與。
3. 徵求文應使用[徵求]分類發文,僅本章第1條C、D項得以推噓文為之,且限於
有關之文章內,且每一帳號一個月內限發一篇。
4. 本章第1條A項限由本校在學生或其他學術單位為學術用途發出。
5. 徵求人體研究或人體實驗之受試者應取得研究倫理委員會核可。
註:「人體研究法」第三條定義人體研究係指「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
檢驗或個人之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
6. 徵求受試者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A. 研究計畫主持人
B. 研究目的
C. 研究進行地點、時程
D. 研究進行方式、內容
E. 審查類別(非人類研究或人體實驗免填)
F. 受試者納入/排除條件
G. 受試者是否易受到脅迫或不當影響之傷害
H. 提供給受試者的報酬金額、給付方法以及給付時程規劃
I. 徵求受試者期間、人數
J. 保證參與者之隱私
7. 採用欺瞞(deception)方法之研究嚴禁於本板徵求受試者,本條限實驗相關者
檢舉,本條不受檢舉時效限制。
註:參照本板討論串「審判心理之研究誠徵受試者」,目前機制未能有效確保
受試者不受傷害,為保護本板使用者故嚴格禁止。
8. 徵求問卷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A. 問卷設計者
B. 研究目的
C. 提供給填答者的報酬、給付方法以及給付時程規劃
D. 保證參與者之隱私
9. 承諾提供報酬之問卷徵求文應按時給付報酬,並至遲於規畫之時程截止後三
日內於原文回報報酬給付狀況,本條不受檢舉時效限制。
10. 徵人文限由本校校內單位、中央研究院或與本校有合作關係之學術單位發出
。板主可要求發文者於文中明示發文者單位與本校合作之關係,或要求發文
者站內信告知板主。
11. 徵人文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A. 聘任單位
B. 職務名稱
C. 人數
D. 徵求條件、資格要求
E. 工作地點
F. 工作時間(以時薪計者應寫明時數)
G. 工作內容
H. 薪資(須明確寫出金額)
I. 聘任單位聯絡方式
J. 其他法律規定應載明事項
12. 徵人文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
,本條不受檢舉時效限制。註:常見違法事項包含不提供勞健保、未寫明薪
資(如:經常性薪資未滿四萬卻寫面議、比照科技部學士與碩士級專任研究
助理待遇等等)、要求提供非必要之隱私資料、限制性別等。
13. 徵物文限由本校學生或校友發出,徵求標的為資料者除外。
14. 本板禁止以金錢交易,涉及金錢交易之文章應至NTU_GoodLife板發文。
15. 嚴禁交易公告執行清單所列出之物品,本條不受檢舉時效限制。
註:#1QOArzZ7 (SYSOP) 公告執行清單20180430
16. 徵求文之相關權利人應自行備份,本板不保障文章留存時效。
17. 發文違反本章規定第3條者,視為違反第二章第6條。以推噓文違規者,刪除
所有違規推噓文並視情節水桶兩周至一個月,累犯加重水桶三倍。
18. 違反本章規定第4條、第10條、第13條者,刪除文章並水桶兩周,累犯加重
水桶兩倍並退回文章。
19. 違反本章規定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1條者,刪除文章並水桶兩周,視
情節輕重得退回文章,累犯加重水桶兩倍並退回文章。
20. 違反本章規定第7條者,退回文章並水桶兩年,該計畫主持人列入黑名單並
公布於板規,永遠禁止於本板徵求受試者。累犯或為黑名單之計畫主持人徵
求受試者加重水桶三倍或永久水桶。
21. 違反本章規定第9條且無正當理由未回報或未完成給付者,水桶一年。超過
時限回報或完成給付者,水桶三個月。已執行之水桶若達到或超過三個月則
應立即解除,但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22. 違反本章規定第12條者,刪除文章並水桶六個月,視情節輕重得退回文章,
累犯加重水桶兩倍並退回文章。
23. 違反本章規定第14條者,視為違反第一章第9條。
24. 違反本章規定第15條者,依站方規定水桶一年並無條件退回文章。
25. 以推噓文違反本章規定第4條至第15條致無法刪除文章者,刪除違規推噓文
;須退回而無法退回文章者,水桶時間加倍,但不得超過原上限之三倍。
第7章 新聞特殊規範
1. 新聞標題可使用任何語言,不受第一章第5條限制。
2. 使用[新聞]分類應遵守下列規則:
A. 發文張貼新聞應使用[新聞]分類
B. 標題應為原新聞標題,但張貼新聞屬討論上有必要並以回復文章至看板
方式張貼者不受本章規範限制
C. 將新聞以轉錄的形式至本看板時,須將原文章之推噓文刪除
3. 發文張貼非繁體中文華語之新聞應於開頭附上完整繁體中文華語翻譯,並註
明譯者。
4. 發文張貼新聞應與台灣大學相關,且應具備可觀性、建設性、公眾利益、實
用性或參考價值。
5. 每位使用者每日限發文張貼一篇新聞,單純編修文章而無更換新聞內容或新
增文章至看板者除外。因任何原因自刪、被刪除或分身張貼皆視為使用額度
。
6. 發文張貼新聞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A. 原標題
B. 日期
C. 記者、編輯或作者署名(外電新聞可免)
註:署名應為自然人姓名,不得為XX中心、綜合報導等
D. 新聞來源(本國新聞可免)
E. 完整新聞內文
F. 來源網址
7. 發文張貼新聞不得有下列情形:
A. 來源網址失效。
B. 來源網址超過一行。(請使用縮網址)
C. 無記者、編輯或作者署名之本國新聞。
註:署名應為自然人姓名,不得為XX中心、綜合報導等
D. 無來源之外電新聞。
E. 影音新聞未附官方文稿。
F. 與看板上已存在之新聞重複。
G. 非第一手來源發布之新聞。(如來源為奇摩新聞等)
H. 超過三天之新聞。
I. 分篇新聞非第一篇張貼者。
J. 以彙整方式一文多PO新聞
K. 發布至本板後更換新聞內容
L. 新聞之內容來源僅包含網路討論區或不具名網友,如:巴哈姆特、PTT、
DCARD、Facebook社團、「有網友表示」等。
8. 張貼新聞嚴禁下列情形,本條不受檢舉時效限制:
A. 偽造來源、記者、編輯或作者署名
B. 修改或增減原標題。
C. 修改或增減原內容。
9. 違反本章規定第2條 A.未使用[新聞]分類者、C.未刪除推噓文者,視為違反
第二章第6條。 B.未使用原新聞標題者,視為違反本章第8條。
10. 違反本章規定第3條者,視為違反第二章第3條。
11. 違反本章規定第4條者,刪除文章並水桶兩周,累犯加重水桶兩倍並退回文
章。與其他規定競合時優先適用本條。
12. 違反本章規定第5條者,視為違反第二章第11條。
13. 違反本章規定第6條至第7條者,刪除文章並水桶一個月,視情節輕重得退回
文章,累犯加重水桶兩倍並退回文章。
14. 違反本章規定第8條者,水桶六個月並退回文章。與其他規定競合時優先適
用本條。
第8章 板務執行規範
1. 本規則所定之執行時間換算如下:
A. 一周等於7天
B. 一個月等於30天
C. 一年等於365天。
2. 板務之溝通往來應以站內信為準。非以站內信為之者,板主得逕為不受理。
3. 板主對違規行為做出處分前應先發文公告至看板,若因事態緊急等事由而先
行處分者,最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補發公告。公告應包含下列資訊:
A. 被處分的使用者ID
B. 違規文章標題
C. 違規時間
D. 違規內容
E. 違反之規定
F. 判定違規之理由
4. 做成處分後應將處分公告及違規文章一併收入精華區公開保存,以作為累犯
加罰之計算並供他人參考或被處分者申訴尋求救濟。
5. 稱累犯者,係指經板主依某板規處分後二度違反同一板規。
6. 累犯加罰為各條分開計算。
7. 雖為累犯,但離前次犯規超過三年度者視為初犯。僅統計年份不計日期及月
份,違規時間為當年度及前二年度。
註:2020年1月1日之違規僅需視其於2020、2019、2018是否有違規紀錄判斷累
犯與否,而2020年12月31日之違規亦同。
8. 若同時觸犯多條板規或多篇文章違規者,採一罪一罰處置。
9. 觸犯板規而於板主處分前自刪者,原則上不予追究。但經板主判斷有追究之
必要者仍得依規定處分。追究之必要性由板主寬鬆認定之。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10. 違規者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11. 限期補正之期限由板主裁量,但至多不得超過三天。
12. 限期補正之通知限以站內信或於違規文章中以推噓文為之。
13. 板規修訂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14. 板主僅對上任後發生之違規有處分權。
15. 補償之水桶豁免權應紀錄於精華區,永久有效。
16. 板主不得自行認定帳號由同一人持有,需由帳號部判定
17. 同一人持有之帳號,累犯次數合併計算。
18. 水桶期間使用同一人持有之其他帳號或請人代PO者,同一人持有之其他帳號
或代PO者無條件水桶至原帳號水桶期限
19. 水桶期間使用同一人持有之其他帳號或請人代PO違反板規者,原帳號水桶期
限應加上同一人持有之其他帳號或代PO者所應處分之水桶日數,同一人持有
之其他帳號或代PO者無條件水桶至延長後之原帳號水桶期限。
20. 累犯本章第13條及第14條者無條件退回文章並永久水桶所有相關帳號。
21. 代PO違反本板板規者不因其為代PO而減輕處分。
22. 若有重要事項需要公布但權限不足或仍受水桶處分中,可寄信請板主代發。
經板主認定後認為有必要代發,即代為從信箱轉錄到板上並附上原作者id。
23. 若使用者非故意違反板規(如回信操作失誤、手機操作問題、誤刪他人推文
),板主得視情節減少水桶日數,但最低不得低於一周且仍應計入累犯次數
內。
24. 板主得將文章標記為待查證,但應發文公告至看板並說明理由並應於五個工
作天內完成查證。逾時未完成查證者,文章作者得要求板主取消標記。
25. 板規未盡事宜,以Ptt站規、台灣大學校規及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 若發生
板規未規定之意外狀況,板主將臨時應變以比例原則處理。
26. 板規之最終解釋權歸板主及上級組務所有。發生衝突時依上級組務解釋為準
。
第9章 檢舉規範
1. 檢舉限以站內信向板主為之,非以站內信檢舉者概不受理。
2. 本板使用者均得向板主檢舉本板之違規行為,非以當事人為限。但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3. 檢舉應包含下列事項,有缺漏者板主得逕為不受理:
A. 違規文章代碼(AID)
B. 被檢舉人id
C. 違規內容(推噓文或文章內容)
D. 認為其可能違規之理由
4. 檢舉時效為違規發生時間起算七日,超過時效之檢舉板主得逕為不受理。但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 每位使用者每周檢舉數量以五篇為限。達到五篇者,板主得回覆七日內不再
受理並要求停止站內信。經板主回覆不再受理仍寄發站內信者,板主得向
Violation板檢舉。
6. 檢舉被駁回達五件之使用者,板主得回覆三個月內不再受理並要求停止站內
信。經板主回覆不再受理仍寄發站內信者,板主得向Violation板檢舉。
第10章 申請投票與賭盤
1. 有需要於台大板舉行投票或賭盤者,請向板主申請。板主同意則會協助舉行
活動,並公告之。問卷調查不適用此申請。
2. 考量近年來使用者多以手機利用PTT,板主或其他經板主同意之使用者得舉辦
推文投票以評量本板使用者意向做為參考。稱推文投票者,係指以計數使用者
意向為目的,而要求以特定格式推噓文並以之作為計數之唯一標準。單純討論
意向不屬推投。
3. 推投期間不應超過三天,投票結果不具約束力。
4. 以下事項不得直接以推文投票為之,但可以推投結果做為參考:
A. 板規修訂
B. 板主選舉
C. 判決之作成或變更
D. 其他專屬於板主或上級組務之權力
5. 推文投票應使用[推投]分類。
6. 未經板主同意不得擅自舉辦推文投票。
7. 違反本章規定第5條者,板主應先要求其限期補正,未於限期內補正者於推文
投票結束後水桶一周,一年內不得再為推文投票之申請。
8. 違反本章規定第6條者,刪除文章並水桶兩周,累犯加重水桶兩倍並退回文章
。
第11章 申訴與救濟
1. 使用者不服板主之板務處分,請先與板主以站內信溝通。溝通後仍不服或板
主未於收到溝通信件72小時內(以站內信寄出時間計)回覆,得於受處分日起
30日內,至Talk_Service板提出 [申訴] 案。
2. 板主有下列情形者,使用者得於事實發生30日內,至Talk_Service板對板主
提出 [檢舉] 案。提出時應檢附具體事證或足認有違反規定之事由。
A. 兩週未上站者
B. 三個月未編輯精華區者
C. 五天未處理板務者
D. 其他違反各級規定之情事
3. 使用者提出申訴案,應檢附溝通信件及相關申訴案文件。如涉及水桶處分,
應檢附被處分文章與處分公告(信)。
4. 若使用者於組務板提出之申訴案或檢舉案,所提供之信件及文章有缺漏,應
盡速補正。經小組長通知補正後7日仍未補正者,小組長得駁回該申訴案或檢
舉案。
5. 見#1CLXxDNX (SYSOP)
6. 見#1Tji0FC2 (Talk_Service)
第12章 板主選罷規範
1. 板主任期一年,每至寒暑假選出新板主。
2. 若板主提早辭職將補選板主。補選板主任期不重計,一樣當到當年度任期再
進行重選。
3. 登入次數180次以上、發文篇數滿20篇且退文篇數為0者始具參選資格。
4. 於時任板主公告之期間內依規定完成參選程序,且已明確闡述其政見者,為
候選人。
5. 候選人於選舉期間遭水桶或退回文章者喪失競選資格。
6. 投票將記錄IP及選項以防止灌票。
7. 嚴禁任何人於選舉結果公布前以任何方式公開或非公開發表為候選人當選或
不當選之交易。包含但不限於祭品文、允諾、要求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等。候選人於當選後被判決曾違反本條者,其當選無效。
8. 違反本章規定第7條者,包含同一使用者持有之帳號兩年內不得參選。發文違
規者刪除文章並水桶六個月,視情節輕重得退回文章。以推噓文違規致無法刪
除文章者,刪除違規推噓文;須退回而無法退回文章者,水桶時間加倍。以非
公開方式為之者,水桶兩年。若違反第7條規定者為候選人,立即喪失候選資
格,且上述除退文之外的各罰則均加倍處罰。
9. 其餘未盡事宜、變更選舉資格,由時任板主視情況另訂之。
第13章 祭品文規範
1. 本規則所稱祭品文,係指發表內容在發文者自訂條件成就後,須兌現祭品(
如:發p幣、發雞排)之文章或推噓文。
2. 發表祭品文之前,應事先取得板主同意。原則上若未違反規定,板主宜從寬
認定之。
3. 祭品文內容應包含祭品發放條件、發放數量、發放時間以及發放地點。惟若
祭品為虛擬物(如發放p幣),則不需包含發放地點。
4. 祭品發放條件成就後,兩周內需發放祭品,並於原文檢附證據。
5. 違反本章規定第2條至第4條者,刪除文章並水桶兩周。惟若因特殊原因且事
先經板主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