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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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藝文補助申請須知修正注意事項
一、本年度藝文補助申請將由三期改回為二期:第1期受理收件時間自本須知公告日起,
至99年11月10日(三)止(限100年1月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100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第2期受理收件時間自99年11月11日起,至100年5月2日(一)止(限100年7月1日以後
之計畫,並於100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二、本年度起開放使用線上登錄填寫相關表格輸出,請逕上本局網頁
www.culture.gov.tw/frontsite/art_index.jsp。後續並可查詢申請進度,歡迎多加利用
。
三、申請計畫請確實編列預算,如獲本局補助,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
經費二分之一者﹙除公告補助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已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者外﹚及實際支
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二分之一者,本局將送結案審核委員會議審查,並得列入行政考核紀
錄之重要參考。
四、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變更未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
意者,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之重要參考。
五、音樂類申請案若為重奏類型,請檢附演出人員合作演出之有聲資料。
六、申請案遞件,應一案一信封送件,申請案表件及計畫書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
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
七、申請專業藝文類「空間營運管理」應以全年度申請為原則,於每年第一期提出申請。
另結案時應附申請者使用情形報告,及提供公共使用,資源共享之使用記錄。
八、申請研討會、研習推廣、研習進修,採收費或售票者,應於企劃書(及表格12)詳述
收費標準或票價結構、預估收費或售票收入、公部門補助款之運用方式,若有招生簡章請
一併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