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辦法
民國87年9月22日第2073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88年5月11日第210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0年1月2日第217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0年4月10日第219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2年5月20日第229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4年3月15日第237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7月5日第263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管理本校學生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其充分發揮應有之功能,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之場地包括大禮堂、展示室、閱覽室、練習室、儲藏室、舞蹈排練室、戲
劇排練室、音樂排練室、工作室、排演室及社團辦公室等。
凡借用第一項之場地者,本中心管理組得酌收場地管理費,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中心之場地以提供學術、藝文、慶典、集會或學生社團活動為原則,非經核准
不得從事其他用途。
第四條 本中心之場地以提供本校學生社團、行政單位及教學單位借用為原則。
校外單位借用之申請,於不影響前項使用時,得核准之。
第五條 本校行政單位因公務上遇有特殊情形,經本校行政程序核准得優先使用本中心之
場地時,原借用單位繳交之費用應無息退還或延期使用。
第六條 借用單位之申請經核准後,於借用期間,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因素外,不得
申請延期或要求退費。
第七條 校內或校外單位借用本中心場地期間,車輛如需進入本校校區時,應事先依規定
申請進入,並依指示停放。
第八條 校內單位及學生社團借用本場地應以書面敘明活動之性質及內容;校外單位應以
單位公函方式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本中心管理組提出,經審查核准後,應於七天內,
完成借用手續,並繳清費用,方得借用。但情形特殊經簽准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中心場地之開放時間:
一、平常期間:週一至週日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
二、寒暑假期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週六及週日休館。
三、國定假日休館。
四、元旦、春節、溫書假比照本校行事曆休館。
前項一、二、三、四款未開放時間,需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經簽准核可。但場地費另
加收每一時段5,000元;若因學務處公務特殊需要,除場地費外支付值班人員
加班費。
第十條 借用單位於借用場地時除應遵守各該場地應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政府法令及本校校規。
二、 使用事實應與申請內容相符。
三、 不得損壞場地之各項設施。
四、 未經許可不得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因辦理選舉而設投票所。
五、 各場地全面實施禁煙。
六、 表演舞台不得使用吊具,亦不得於舞台地板拉道具或任意敲打。
七、 不得攜帶鞭炮、火燭等易燃物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入本中心各場地或使用
之。
八、 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期間內佈置場地,借用後應回復原狀。
九、 借用單位自行使用之各項器材、應於借用期間結束後理清,本中心管理組不負保
管之責。
十、 借用申請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轉借其他單位使用。
十一、社團配用之社團辦公室,若不能善加使用,本組有權收回,另配其他社團。
前項所指各項場地之應行注意事項,由本中心管理組依權責訂定,經學務長核可後實施
。
第十一條 借用單位之申請經核准後,無正當理由放棄達兩次以上者,該學年度不得再行
申請。
借用單位如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中心得隨時中止出借,並於一年內停止該
單位對於本中心各項場地借用之申請,情節重大或涉及不法者,則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借用單位應善加使用本中心各項器材或設備。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者,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本中心場地之各項設備或器材,於借用單位使用前即已產生瑕疵或毀損者,借
用單位應即告知本中心管理組予以處理。因疏於告知仍繼續使用致損害發生或
擴大者,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場地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