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活動中心社團違規使用場地處理規則
100.5.30本校99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為使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所管之場地或借用之各教學館能獲
得有效之運用,並保障本校社團借用場地之權利,故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之違規使用場地及記點制,規定如下列各款:
一、登記場地後未再申請核准或已獲核准卻未使用場地者,每一時段記1點。
二、擅自讓渡或交換已核准之場地給本校其他社團者,每一時段記2點。
三、場地清潔未確實、門窗未關好、桌椅混亂、活動結束未關閉燈光、空調系統
未關或其他場地未恢復原狀影響下一場次使用者之權益,每項記0.5點,依
序累加,單一場次最高記2點。
四、擅自開啟教學館未借用之設備或空調者,每一時段記3點。
五、擅自搬動未經核准借用之物品,記3點。
六、於禁止用餐之場地用餐者,記3點。
七、除乾淨之軟底舞鞋外,穿其他鞋進入木質地板教室者,記3點。
八、損壞場地原貌,活動結束後未予復原者,記3點。
九、未借用場地而私自闖入使用者,每一時段記5點。
十、借用器材未準時歸還或將器材攜出至未經核准之場地者,記5點。
十一、申請內容與使用現況不符,每一時段記3點。使用現況不符且包含校外活
動或商業活動者,每一時段記8點。
十二、故意破壞現場設備者,記10點。
十三、活動逾時,未達15分鐘者,記1點。
逾時超過15分鐘者,記3點。
逾時超過30分鐘者,記7點。
逾時超過45分鐘者,記10點。
犯上述違規事項,若經勸導仍不改善者,依情節輕重,加記1至10點。
第三條 每學期記點累計達5點者,暫時停止網路登記場地權限,待繳交改善報告書後始
復權。
每學期記點累計達10點者,應停止網路登記場地權限,並公告於一活之多媒體播
放系統、公佈欄、網頁,待繳交改善報告書後始復權及撤除公告。
社團每學期記點累計達15點以上且情節重大者,逕予停止下一學期借用場地權
利。
記點紀錄每學期重新歸零。
每學期之起迄時間,依校行事曆公告之時間。
第四條 活動中心禮堂之使用,除依第二條規定記點外,若有以下情事發生者,在下學年
度之禮堂場地協調會中,將被列入第二順位名單:
一、觀眾未於晚間十點前全部離開禮堂之情形。
二、因活動佈置等相關因素,造成影響下一時段使用者之情形。
第五條 如臨時有事需取消已獲核准之場地,最遲需於使用場地之前七日至活動中心進行
取消,每取消一時段之場地,記0.3點。如於活動七日內方進行取消者,每取消
一時段之場地,記0.5點。
第六條 每學期記點累計達5點、10點、15點者,將透過社團活動資訊系統,寄發停權通知
至社團負責人及社團指導老師所登記之電子郵件信箱。
第七條 本規則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