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書
主旨:關於本人於95年1月3日向 貴校提起申訴乙案,依
貴校校秘字第0950000364號函覆說明二,
正式檢附申訴書向 貴校所屬該會提起申訴,敬請查照惠覆。
姓名:XXX
身份證字號:NXXXXXXXXX
出生年月日:XX年3月10日
住居所及電話:XX市XX街XX號XF 電話:092X-XXX-XXX
原處分決定之單位:國立台灣大學
壹、本案是否已提起訴願或訴訟:尚未提出。
貳、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一、 本人服務 貴校七年,七年中年度考績多次評列甲上,並多次獲
人評會核予記功以上行政獎勵,此除感謝服務期間歷任長官對於本人
之肯定鼓勵外,也足證本人在服務貴校期間,教學及學生服務工作上,
一直克盡本務,最後卻因無法配合行政主管的要求脅迫以偽造文書的
方式簽結經費,遭到羅織不實理由誣人入罪,在未經查證事實發函教
育部勒令調校,已嚴重損害本人名譽。
二、 本案起因為本人無法遵從 貴校某行政主管在經費核支處理上簽具
不實理由,要求本校學生安全危機處理執行小組教官,配合以偽造文書
方式結案,甚至多次要脅如不遵從欲以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此一令人費
解之違法行徑,對本人及小組教官造成極大困擾與壓力,經本人及小組
教官經會議討論後共同決議,認為應依法行政,這樣的命令實難遵從,
最後仍據實簽結。
三、 在該案結案三日後,本人申請教育部進修博士班學費補助等乙、丙
類核可權益上此極為單純且多有先例的案件上,遭到該主管一再刁難,
本人瞭解此為行政主管權責,只得遵照辦理改以自費請休假方式參加本
校博士班考試報名。豈料,事後該主管卻在嚴重違反程序正義,在事先
不告知人評委員及當事人有本懲戒案欲行討論的情況下,召開對本人報
名博士班考試之懲戒案,會前蓄意不予本人於會前答辯準備時間,想出
了「違規報考博士班」為抗命罪等荒謬理由,於主持會議中,一再強勢
主導欲進行懲戒,甚至於會中公然訓斥人評委員是非不分,最後經表決
結果未通過懲處,自此,本案理應結案處理。
四、 但該主管卻漠視第一次懲戒會議即遭否決之既成事實,數月後,於下
任前兩天再行召開第二次懲戒會議,所持理由改以「不服從指揮督導」
之理由(依照懲戒規定,該理由處分範圍為記大過一至兩次),在會中
再次違反程序,不予本人答辯說明,會中逐一詢問出席之10位委員,有
多達7位委員表達,個人利用休假自費進修,是否處分?必須慎重審議。
最後決議,未通過「不服從指揮督導」,記過以下處分為主管權責,若
主管認為必要,由主管自行決定。本人於該次會中表達如主管個人認為
一定要處分,亦請主管依據法規,行申誡一至兩次懲處,本人如不服懲
處,再依規定提出申訴。該主管答覆,當然會依規定處分(載於該此會
議記錄中)。
五、 該主管於卸任前一天簽呈未依法規之勒令本人調校處分,發函教育部,
教育部希望貴校能夠補正人評會程序。
六、 遂第三度召開懲戒會議,會議事由以「XXX調校討論案」召開人評會,
再次違反行政程序,會前刻意不告知本人調校理由,本人與會欲行答辯時,
才知道除第一次及第二次懲戒會議之所羅織的理由外,又新增列了三項本
人從不知悉的不實指控,本人於會中即提出程序正義與指控不實之質疑,
並於審閱會議記錄時,提出補正本人會中發言漏列之請求,但均不為接受,
承辦人(會議記錄人)答覆:主席認為XXX所述新增列之調校理由說名不符
實情,因該項說明內容係完全採自7.29日XX長之簽呈,並未有新增列內容,
是故不需修改。
七、 本人勒令調校懲處乙案,起因為本人無法配合偽造文書的命令,但該
主管卻在本人報名貴校博士班考試的問題上一在以不成立之事由若欲強行
入罪。就進修而論,鼓勵進修為既定政策,有心上進的任何人理應受到鼓
勵,而此進修同意與否之差別,在於獲得長官同意與否後始行進修,在於
考上後是否能夠獲得教育部每學期部分學雜費補助與獲得學位後可否將此
學位列入晉升上階之晉升積分計算;任何人參加任何考試應為法律所保障
之自由,而本人卻因參加 貴校博士班考試,卻要受到處分?請問所持之
依據及標準何在?
八、 第三次懲戒會,對於本人勒令調校乙案,重點應著重在「基於何理由,
本人必須受到調校處分?這些理由成立與否?是否屬實?」這些理由當然
對於人評委員之判斷有直接之影響。
第三次懲戒會議再次違反程序正義,於會議前刻意不告知本人遭調校的理
由,當本人在會中發現提出該會議不符程序質疑,主席並未對會議召開程
序行任何補正,更重要的是此影響本人勒令調校乙案所羅列之理由是否屬
實?竟完全未詢問本人或請本人加以說明,甚至在本人提出質疑後亦然,
此等未經查證,違背事實之理由,卻將之納入懲處本人之會議記錄公文書
之附件中,此行政作為已嚴重影響個人名譽,本人於會中提出該理由事實
不符之質疑,在會後要求修正個人再會中所發言內容(補登本人在會中提
出程序及與事實不符之質疑),亦不被採納。行政處分後至今,對於最基
本應為之行政事項,如載明所為行政行為之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
表明所為行政處分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等,
此等最基本之書面通知資料至今未見,本人於貴校服務時,曾多次對於本
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請求閱覽本懲戒案直接相關之個人進修簽呈,
然承辦人卻一再以機密文件不得閱覽為由拒絕,不免引人質疑,究竟有何
隱情?讓個人的進修簽呈列為機密文件呢?此一連串令人費解之行政過程,
是否符合程序正義?比例原則?
九、 貴校至今對於造成本案起因之行政主管企圖脅迫部屬簽擬不實簽呈
偽造文書,一再刻意迴避不加處理,最後卻在「脅迫偽造文書的行政主管
與依法行政的部屬」之間,仲裁了依法行政的部屬屬於「人地不宜」必須
要勒令調校,其所考量的是公平正義,還是職務的尊卑呢?至今本人仍無
法理解所為依據何在?但本人深信 此僅 貴校為極少數人罔顧正義的作
法,貴校亦是我的母校,本人在求學期間所接觸的師長同學,絕大多數都
是認真、傑出、富正義感,且讓人敬重,所以我深信追求公平正義是不會
孤單的,這不也是 母校校訓最重要的「敦品」的深切意涵嗎?
貳、希望獲得之補救:
一、釐清脅迫偽造文書之行政責任,敬請函覆說明。
二、造成本人名譽受損之行政行為,應行澄清處理。
此致
國立台灣大學
申訴人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