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奈米科技學程 (以下簡稱本學程) 由本校工學院、
電機資訊學院暨理學院共同舉辦,並組成奈米科技學程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由工學院奈米機電系統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召集人。
第二條
為訂定本學程方向,並執行學程之推動,奈米科技學程小組設置成員九至十五人,
由工學院院長、電機資訊學院院長與理學院院長聘任,任期三年。
第二章 修習資格
第三條
本校工學院、電機資訊學院、理學院及其他學院大學部之學生、研究所學生,得申請修習
本學程。
第四條
申請修習本學程學生,應通過本小組之審核,未通過審核之學生亦可修習本學程課程,
惟各課程之修習以具有學程資格之學生為優先。各課程其它修習條件,依據授課教師要求
訂定之。
第五條
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期舉辦一次。本學程每年招收人數由本小組決定之。
第三章 課程
第六條
本學程分為核心課程和一般課程。申請通過之學生應修習至少廿學分。其中包含研修三門
(含)以上之核心課程,及四門(含)以上之一般課程。
第七條
本學程核心與一般課程名稱及學分數請參見課程規劃。
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第八條
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第五條之規定,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本系
(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
修業年限,至多以兩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之規定。
第九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
所認定之。
第十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本學程各科成績及格分數,
依本校學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
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程辦理。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
標準者,應予退學。
第十二條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向本小組申請核發本學程證明書。
第五章 學分費
第十三條
學生因修習本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依學校規定辦理繳納學分費,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
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達十學分以上者,學士學位班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研究所學生應繳交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
第六章 預修採計與學分抵免
第十四條
本學程學生通過申請審查後,曾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得辦理抵免。
第七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
第十五條
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大學畢業生,若成為本校研究所學生,
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工學院、電機資訊學院及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送請教務會議通過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