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支持家庭類勞工納入勞動法令保障

作者: danapai (佩)   2007-01-04 15:12:07
家庭職場,立法要規範;國家介入,勞雇有保障!
連署支持家庭類勞工納入勞動法令保障
在台灣,愈來愈多家務勞動工,散佈在醫院、養護中心或是個別家庭中。由於傳統
家務勞動社會地位卑微,因此多是本地中年二度就業婦女、或外籍勞工從事家務及
看護工作。
她們填補社會福利漏洞,承擔台灣老、弱、殘、病、幼的照護工作,但卻被排除於
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連勞工保險也沒有!多年來,勞工團體積極主張勞基法一
體適用所有勞雇關係,但卻遭受勞委會拒絕、延宕,我們只有朝另立家事服務法推
動,以民意要求勞委會正視家務工無法可保的困境。「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費時
二年餘,共同完成工人版「家事服務法」草案,規範家務勞動條件及勞雇雙方權益
,將勞動基準法、兩性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彙整重編,推動制立特別法以保障家
務勞動者,同時也明訂國家應提供「喘息服務」等短期照護,讓重症者家庭及外籍
看護工都有喘息的機會,並促進本地婦女二度就業的機會。本法草案完成後,分別
於2003年、2006年送入立院成案完成一讀,且先後徵詢殘障、老人、工傷者等受照
顧者團體的意見。
「家務勞動公共化」是台灣政府不可迴避的議題,在全面社會福利承接個別家庭照
護前,不管是「一體適用勞基法」,或另訂「家事服務法」,都是家庭職場法制化
的基本規範,更是長期照護體系的建構前提,兩者相輔相成、毫不衝突。我們主張

一、家庭類勞工應立法保障。我們要求社會福利挹注,不增加弱勢家庭的負擔。家
事勞動者的工時因難精確計算,是以不強制規定每日以八小時為限,但雇主應提供
勞工每日至少連續十小時休假,以確保照顧者的基本人權,才能提供好的服務品質
,於勞雇雙方皆有利。
二、家務工應有休假的基本人權,重症患者由國家提供喘息照顧。內政部以行政命
令排除「聘有外傭」者不得申請居家照顧,此舉嚴重侵犯被照顧者公民權益,也對
外籍照顧者有明顯種族歧視。我們與身障團體站在一起,要求所有適用免費居家服
務申請的身障者,不因聘用外勞而損失其基本公民權益。
三、家庭類勞工強制納入勞工保險,分攤雇主風險。勞保費雖會增加勞、雇雙方些
微保險費用,但可以形成有效的互保作用,也免於意外事故後無力處理的困境。
保障弱勢者無分先後,應攜手並進,任何「先有配套,再有保護」的考量,都會跌
入執政者分化弱勢者的詭計。唯有形成合理的勞動規範,才能促使長期照護體系的
建立,讓照顧者有休假、被照顧者不增加負擔,喘息服務的財源可以來自「就業安
定基金」,創造本地中年婦女二度就業的照護市場,造成三贏的局面。
發起團體:家事服務法推動聯盟
連署團體/個人(含職):
電話/郵址:
敬請回傳:
天主教新竹教區外籍牧靈中心 金天立 [email protected] 0953160128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顧玉玲 [email protected] 093316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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