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會您好:
我是戴瑋姍,今天得知選委會取消我的候選人資格,我感到非常難過與不解。
我在5/9星期四向研究生協會會長林飛帆表達參選意願,
他向我表示上選委會的網站登記,
並且繳交相關表件,便可以取得選舉權。
於是我在5/10下午16:00完成網路登記,
但由於適逢母親節準備離開台北,
因此我詢問林會長能不能晚點再繳交照片和證件影本,
林會長則表示會再向選委會確認能不能補件,
而事後選委會兩次(第一次為16:30,第二次為18:00)都承諾他可以補件。
因此在離開台北前,由於獲得會長的保證是得以補交的。
如果當初選委會沒有承諾此事,我絕不會遲交,造成我失去候選人資格
於是我想,既然會長和選委會都說可以稍晚補件,
那麼回家之後仔細挑張照片再寄給選委會比較好,
因此我請會長替我繳交保證金後,便搭車離開台北了,
而我回到家19:30也立即寄送照片給選委會。
然而,後來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收到選委會的通知,
說我可能資格不符,將會重新討論我的資格。
對此,我相當不能接受!
為什麼本來研協會長和選委會都說可以補件,
但其後卻推翻承諾,並轉而取消我的資格?
先是答應我補件的請求,後來又取消我的參選資格,這樣符合信賴保護原則嗎?
雖然選委會曾向我說明緣由,
但我還是必須表達我的抗議,
也希望選委會和研協會能重新思考這個問題,謝謝。
政治所 戴瑋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