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 針對「訴字第一號判決」選委會決議公告

作者: NTUSA25th (25屆臺大學生會)   2013-05-29 22:29:32
各位同學晚安:
  我是選委會主席謝達立,很抱歉今日選委皆忙於明日選務準備工作,現在才公告選委
會之決議。以下為選委會對於「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法院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號判決」之
決議:
  學生會選舉罷免委員會(以下稱選委會)於本學期接受研究生協會(以下稱研協)之
委託辦理一百零二學年度研協會長選舉,選委會在執行選舉業務中發生爭議,因而做出撤
銷候選人戴瑋姍競選資格之決議(可參見相關決議文)。然而在「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法院
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號判決」中,學生法院認為本會之決議為逾越權限之自治行為,因
而判決原決議應被撤銷。
  學生法院在該判決中指出,選委會在研協會長選舉適用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為逾越權限
之自治行為。是以選委會辦理研協會長選舉理應適用研協選舉相關法規「國立臺灣大學研
究生協會選舉辦法」(以下稱研協選舉辦法)。然依照研協選舉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目前
兩組候選人皆無法滿足其參選要件,即目前研究生協會會長選舉無合法之正當候選人。然
而研協選舉罷免法中對於候選人於登記期間截止後是否得補件一事,規範未臻明確,選委
會於適用上產生疑義。今選委會既係研協之選舉委辦機關,對於研協之法規適用有疑義,
自應函請研協解釋。故選委會將函請研協對相關法規解釋,目前本會將依現行法律狀態繼
續辦理研究生協會會長選舉。
電子檔連結:http://tinyurl.com/oq32zh6
※相關法規: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選舉辦法
第十三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之表件〕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備具左列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含候選人姓名、所級、永久住址、通訊住址、行動電話、電子郵件信
箱、經歷、政見。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由選委會決定。
三、本人最近六個月內二寸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一式三張。
四、本人學生證正反兩面影本兩份。
五、行政規費及選務員保證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六、選委會認定有必要交付之資料。
七、置助選員者﹐需提供其名冊及學生證正反影本。
前項一至六款表件不合規定或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不足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第七款助選員學生證影本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同取消助選員資格。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得拒絕任何表件之增補或修改。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民國10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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