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TUvote (臺大選委會)
2014-12-02 19:54:52※ [本文轉錄自 NTU 看板 #1KSWpUk7 ]
作者: NTUvote (臺大選委會) 看板: NTU
標題: [校園] 創制複決執行委員會公告
時間: Mon Nov 24 00:35:39 2014
各位同學晚安:
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於2014年11月22日發布公告,公告學代會
提案之「導師選課簽證制度」公投案成立,針對此案,創制複決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說明並公告如下:
一、法源依據
查「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創制複決暨公民投票辦法」(以下簡稱本會公投法)對於「創制
複決執行委員會」有關執行公民投票事務之行政規定,並未明定。又查「國立臺灣大學學
生會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有關選舉罷免之處分決議,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為之。
故在本會公投法未明定,應準用相類似之法律,則本會執行公民投票事務之行政事務,應
以行政程序法為之。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規定:「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
認之。」,同法第111條第6款:「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
限者」、第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該行政處分皆為無效,合先敘明。
二、管轄機關錯誤
本會公投法第3條規定「創制複決投票之進行,由創制複決委員會(以下簡稱執行委員會)
辦理之」,同法第6條第2項規定「執行委員會由大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兼任之」,故選舉
罷免執行委員雖兼任創制複決執行委員會,但其機關並非同一,兩者職權有別。選委會於
2014年11月22日以選委會名義公告「公投案成立」,其公告屬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
違背管轄規定,應屬無效。
三、提案人所提議案與本法所能定之創制複決範圍不相符
本會公投法第8條規定:「投票人得對『本會事務』依法提案以制定法律或廢除、中止、修
正法律或政策。」,同法第34條:「經創制複決投票表決通過之政策,執行委員會應即送
交學生會行政部門執行,不得違背......」。換言之,本法所稱創制複決的範疇,應以「
本會事務」為限,方得由本會行政部門執行。故如舉辦「我國應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之
公民投票,非但不是由本會行政部門所能執行,更非本會公投法所准許之範圍。但若改為
「本會行政部門應支持並呼籲我國政府儘速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則行政部門具有執行
可能性,方為本會公投法所准許之範疇。
而提案人所提公投案由為「是否同意選課結果需經過導師簽證? 」,不論其是否通過本會
公投,本會行政部門皆無從執行本案,故依據上開規定,其案由應非本會公投法所准許之
範疇。選委會於2014年11月22日以選委會名義公告「公投案成立」,其內容屬於「其他具
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應屬無效。
四、選委會於2014年11月22日以選委會名義公告「公投案成立」處分無效,自始不生效力
綜上所述,選委會於2014/11/22以選委會名義公告「公投案成立」之處分,不但管轄機關
錯誤,並且其內容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屬無效處分,本會得依職權確認其
無效,另行做成有效之行政處分。
五、駁回提案人之創制複決申請書
依據上述第三點,由於提案人所提公投案並非本會公投法所規定之「本會事務」,其內容
應當違背法令,謹依本會公投法第14條第2項駁回提案人之申請。
提案人若有不服,得於駁回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執行委員會提起訴願。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創制複決執行委員會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最後一行應該是本會不是執行委員會
作者: RPedsel (Edsel) 2013-11-24 02:36:00
推
作者:
j71648 (川禸木)
2013-11-24 10:33:00推!!
作者:
kawaku (淡島)
2013-11-24 13:59:00推XDDDD
作者:
Jasy (傑西)
2013-11-26 05:02:00tw0517tw正解 應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處分機關為學生會創制複決執行委員會 上級機關應是學生會
作者:
kuofuchi (有腹鰭的吳郭魚)
2013-11-26 23:26:00呃,但是學生會的公投法是規定向執行委員會提訴願公投法第14條第3項.......
作者:
Jasy (傑西)
2013-11-27 01:05:00那我看不懂t大的意思了 囧 這篇署名沒問題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