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 公告《選舉競選或助選活動規範細則》

作者: NTUvote (臺大選委會)   2016-10-24 22:50:50
發布《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競選或助選活動規範細則》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競選或助選活動規範細則全文(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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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競選或助選活動規範細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制定全文6條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職權,規範
本會各選舉之競選或助選活動,故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候選人,係指於本會第二份選舉公告發布後至第三份選舉
公告發布止,已依法完成候選人登記,且已刊載於第二份選舉公告
內取得候選人資格之本校學生。
第三條
 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擬參選人:係指於本會第一份選舉公告發布後至第二份選舉
公告發布止,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之本校學生。
二、 候選人競選活動: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由候選人本人所
為,或雖非由候選人本人所為、而於事前經任一候選人或得
其概括授權之人同意之公開宣傳行為
  (一) 對特定候選人或擬參選人為推薦、贊同或支持;
  (二) 對特定候選人或擬參選人為批評、質疑或反對;
  (三) 對特定候選人或擬參選人之立場或政見,為轉載、
散布、引用、陳述或評論;
  (四) 評論特定政見、身分、屬性或行為,且其評論內容
足以對特定候選人或擬參選人造成推薦或批評之效果;
  (五) 鼓勵選舉權人參與或不參與投票;
  (六) 鼓勵選舉權人參與或不參與特定候選人或擬參選人所
舉辦之活動;
 (七) 對他人所作、且內容符合本款第(一)至第(六)目
規定之一之文字、圖畫、錄音、錄影、紙本或網頁資
訊等,為轉載、散布、引用、陳述或評論。
三、 擬參選人競選活動:指符合前款各目其中之一,且由擬參選人
本人,或雖非由擬參選人本人所為、而於事前經任一擬參選人
或得其概括授權之人同意之公開宣傳行為。
四、 公開宣傳行為:指運用使不特定多數人得見聞之方法以表達意
見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公開之集會、演講、陳列看板、散布
傳單、散布刊物、或於網路發表或轉錄圖畫、文字、影片或網
頁資訊,及大量寄發訊息等。
第四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競選活動,包含前條規定之候選人競選活動、
擬參選人競選活動。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所稱助選活動,係指非為候選人或擬參選人
之本校學生所為,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其中之一,
且未經任一候選人、擬參選人或得其概括授權之人事前同意之公開
宣傳行為。
第五條
 本細則第三及第四條所稱之同意,包含對個別行為之同意,以及對
人之概括授權。
第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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