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 103-1會期請假規則

作者: Candresha (太陽王)   2014-12-01 10:15:31
學代會103-1會期請假規則
內容: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103-1會期請假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訂定。
第二條 各會議出席以簽到單為準,未簽到者視同未出席。
第三條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第十一
條所定請假類別指下列各款:
一、一般請假:指依議事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請假,須於會議召開前三日完成請
假手續,請假事由如以下各目:
(一) 病假。
(二) 課假,請假時應檢附課名、課號或教師姓名。
(四) 喪假。
(五) 家庭事假。
(六) 社團事假,同一會期內以兩次為限,請假時應簡述社團名稱及活動內容。
(七) 打工事假,同一會期內以兩次為限,請假時應簡述打工內容。
(八) 其他未竟事由,需簡述其特殊性,必要時紀律委員會得要求檢附或簡述
相關證明。
二、 緊急情況:指依議事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請假,凡事前可預知請假事由者,
原則上不屬之。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二章第十一條【請假]若學代因故無法出席
者, 應於會議召開前三日,張貼請假公告於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之電子布告
欄或發送電子郵件予秘書處及紀律委員會請假。
第四條 議事規則第十一條所稱紀律委員會係指將電子郵件於期限內送達紀律
委員會主席處。
第五條 請假需檢附或簡述第三條所定各項證明,於紀律委員會審議後並行公布大會
之電子佈告欄。
第六條 於開會通知所定會議開始時間三十分鐘後方為簽到之委員,紀律委員會於請
假審議文件上公開其選區及姓名。學生代表如因各種事由無法準時抵達者,
得於會議結束後三日內將事由以書面、以文書型式張貼於大會之電子佈告欄
或以電子郵件向紀律委員會主席交付說明。前項說明與其姓名並行公布大會
之電子佈告欄。自102-2會期始,委員出席狀況將在各次常會後公布於電子
    佈告欄及學代會臉書社團公告以利選民監督。
第七條 議事規則第十二條所稱情狀嚴重者,係指不符合請假規則逾三次者,紀律委
員會得向大會提議交付懲戒。
第八條 本準則經紀律委員會通過,大會備查後,由紀律委員會主席發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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