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 103-2第7次定期大會公報

作者: NTUSC (台灣大學學生代表會)   2015-06-27 10:12:29
公報
學生代表大會103學年度第2會期第7次定期大會
103學年度學議字第2014200013號
時 間:2015年6月8日(一)18時45分至21時26分。
地 點:本校新生教學館102室。
出席者:涂欣凱、蔡佳昇、周允梵、翁毓聆、洪子鈞、林子翔、黃泰源、呂
磬煒、王立心、連翊婷、蘇靖富、唐龍、邱丞正、周易、彭立言、謝宇修、
李芷毓、高嘉妮、陳宣竹、曾靖軒、李俊霆、高章琛、賴櫻芳、鍾政霖、施
正倫、周振涵、林宗穎、朱希平、施保全、馮硯、吳軒宇、李耕銘、侯瑞瑜
、鄭佑宣、戴劭芸、蔡炫琦、林昂頡、吳佳玲、黃序立、陳一雄、趙宣凱
出席者41人。
缺席者:黃莉婷、林昕鋒、林煥鈞、黃申、陳俊臣、劉宇珺、楊凱翔、許家
睿、牛許時、陳立欣、顏崇益、謝孟璇、黃冠博、黃泓睿、楊牧衡、辛爾康
、蘇昱仁、張家豪、張永樑、龔晏徵、廖廷軒、汪天祥、張閩喬
缺席者23人。
請假者:彭治齊、樓彥成、崔永序、盛怡樺、邱子軒、張禎晏、陳禹竹、林
常棣、陳映儒、林承賢、闕帝佳
請假者共11人。
主 席:副議長朱希平(6月8日18時45分至21時26分)
列席者:會長王日暄、內務副會長林冠嘉、活動部部長紀泳瑜、活動部副部
長賴國維、文化部部長黃銘進、文化部副部長戚育瑋、財務部部長陳思穎
列席者共7人。
紀 錄:副秘書長范正一、副秘書長周子暐、秘書許鈞雅、秘書陳孟岑、秘
書林宛潼
報告事項
一、 本會校務委員會無召開會議。
二、 本會紀律委員會已完成本(103-2)會期第1至7次定期大會出缺席記
錄。
三、 本會財務委員會已針對活動部「杜鵑花節紀念品一案」進行審議,
並邀請文化部說明「台客尼客野餐音樂市集」與「臺大音樂節」的財務狀況

四、 (一)本會活動委員會已針對活動部「臺大金頭腦」活動進行事後
檢討。
(二)本會活動委員會已針對學術部「深夜食堂」活動進行建議,因人數不
足,僅以談話會形式進行。
(三)本會活動委員會已針對「好國好民|臺灣青年政策論壇」提供建議,
並將提交大會審議。
五、 本會教務委員會無召開會議。
六、 本會學務委員會出席2015年6月8日暑期社團經費審查諮詢會議,並
針對提出申請之社團經費計劃進行審議。
七、 本會總務委員會出席2015年6月3日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針對性別
友善廁所設置要點、新生籃球場廣告刊登案等議題進行審議。
八、 本會外務委員會無召開會議。
九、 本會法制委員會已針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議。
十、 本會規程修正委員會無召開會議。
十一、 (一)本會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已針對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對獸
醫系42名學生因系統問題導致投票錯誤的問題進行後續應對措施及改善方案
進行監督。
(二)本會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已針對亮票事件會同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共
同討論,最終以不處分結案。
會長提出施政報告
一、 行政部門於2015年6月4日出席體育場地管理委員會,討論包括綜合
體育館多次違約、本(103-2)學期整修項目,以及整合體育場地借用系統。
二、 行政部門於2015年6月5日出席教務會議,以臨時動議提案學制改革
方案,最終決議該案擱置,由各系所先行查察各自轉系現況及相關規定。
三、 行政部門於2015年6月3日出席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並提案修訂性
別友善廁所設置辦法,決議為該法案通過。
四、 行政部門於2015年5月24日辦理「臺大金頭腦」活動,並已經活動委
員會初步檢討,其他書面質詢將於稍後以書面形式回覆。
五、 行政部門於2015年6月6日及7日分別辦理「臺大音樂節」及「臺大電
影節」,活動十分成功。
質詢事項
一、 本會學生代表蔡炫錡、吳佳玲、謝宇修,要求說明「好國好民|臺
灣青年政策論壇」於行政部門中之承辦單位及其組織成立之法規依據,並要
求提出本案之施政計畫、施政報告、預算書、迄今所招募之幹部及募款使用
資料等,特向行政部門提出質詢。
質詢問題:
1. 該活動是由哪一部門管轄?總負責人是誰?
2. 為何未見到相關企劃、預算等報告?
3. 該活動已開始執行,卻未送至本會審查,是否有程序問題?
4. 行政部門與贊助者之間是否有其他協議?贊助者是如何決定的?
5. 贊助款目前何在?
6. 既然款項進到了學生會帳戶,卻為何沒有向財務委員會報告?
7. 如何避免產生為候選人造勢的疑慮?
8. 是否能在第8次定期大會前完成相關審議?確切時間?
9. 依照活動時程規劃,不可能在時間內完成審議;若按時舉行,是否有
預算違法動支的嫌疑?
10. 先行墊款等同預算支出,如此說法是否有欺騙本會之嫌疑?
11. 本活動已嚴重違反程序與法律問題,建議財務委員會不予通過。
12. 粉絲專頁時程與報告書完全不相同,該以何為準?
13. 與其他學校的合作模式?
行政部門答覆:
1. 本活動是由跨部門專案模式進行。總負責人是王日暄,並非以臺大學
生會會長之名義。
2. 第2次定期大會業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初步構想,因計畫未臻成熟,致
遲未提交學生代表大會審議。
3. 由於資金來源充滿不確定性,加上會務繁忙,故致未能善盡告知義務

4. 該贊助商願意無償提供食材及烹飪人力。協議內容為行政部門提供場
地及道具,贊助商提供食材。
5. 礙於該贊助者滯臺時間不長,贊助款先行存入學生會之中國信託帳戶

6. 贊助款存入學生會帳戶而未向財務委員會報告,是我(王日暄)個人
疏失。
7. 候選人發言時間及學生提問時間會時長相同,不會有任何偏袒。
8. 將於1週內將本案送交財務委員會及活動委員會審議。
9. 未來未經審議通過前之支出,將由我(王日暄)個人先行墊款以因應
支出。
10. 我(王日暄)絕對沒有要欺騙學生代表大會的意思。
11. 時程將以報告書為準,粉絲專頁將進行修改。
12. 他校主要協助宣傳,包含:海報印刷、宣傳品發放等。
討論事項
一、 本會學生代表周易、吳軒宇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
二讀時:增列第68條第2項:「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第十八條之三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二
條之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
過。)
二、 本會學生代表謝宇修、謝孟璇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多元性
別平等促進法》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多元性別平等促進法》草案」通過。(二讀
時:第2條第4項修正為:「性別歧視:謂基於性別、性取向及其他一切與性
相關之差異而所做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目的均足以妨礙於平等之基礎上認
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
由。」第13條第1項修正為:「對行政部門侵害本法第二章所規定之權利之行
政措施,學生代表得以三人向大會提起糾正案。」第13條第2項修正為:「對
侵害本法第二章所規定之權利而成立之糾正案,大會得決議追加命行政部門
製作檢討報告之條款。」第14條修正為:「學生代表於大會或委員會上侵害
本法第二章所規定之權利者,得付學生代表大會紀律委員會懲戒之。經大會
出席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或委員會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應付學生代
表大會紀律委員會懲戒之。」第20條修正為:「會員於第二章所規定之權利
受侵害時,大會得決議令大會校級會議代表應於有關校級會議上提案該權利
侵害之回復。」)
三、 本會學生代表吳佳玲、謝宇修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
表大會臉書社團使用規則》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交付本會法制委員會審議。
臨時動議
一、 本會學生代表周易臨時提案。「有鑑於學生會「好國好民」活動及
預算於審查過程中,嚴重違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預算法等規則,爰此,建
請大會通過決議文:「學生代表大會要求學生會「好國好民」相關之活動與
預算於學生代表大會議決之前,全部停止執行。另外要求學生會在目前預算
與活動上,規避學生代表大會審查之諸多行為,及目前對於會員之不法承諾
道歉。在大會議決前動支之預算,建議於決算時不予通過。」,提請審議。
決議:決議文通過。(二讀時:決議文修正為:「學生代表大會要求學生會
好國好民專案小組對於相關活動之預算於學生代表大會議決之前,全部停止
執行。另外呼籲學生會好國好民專案小組負責人王日暄,於日前預算規避學
生代表大會審查之諸多行為,及目前對於會員之不法承諾道歉。大會議決前
動支之預算,建議於決算時不予通過。」)
自由發言
散會
書面質詢
一、 本會學生代表周振涵,針對網頁之法規彙編更新、網頁更新之處理
辦法,特向行政部門提出質詢。
(行政部門答覆請見下頁。)
二、 本會學生代表吳佳玲、蔡炫錡,為了解「臺大金頭腦」活動事後處
理狀況及檢討報告,特向行政部門提出質詢。
(行政部門答覆請見下頁。)
103-2第7次定期大會公報.pdf:https://goo.gl/vSlf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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