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TUSJ (台大學生法庭)》之銘言:
: 學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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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系 所 │年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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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賈文宇│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四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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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於昨日取得畢業證書後喪失學籍,服務兩年多後依法卸任。
在此以前任學生法官的身分,感謝本屆學生會與學代會的共同努力,
不僅盡力填補學生法官之缺額,更大幅翻修《學生法院法》使其更加
完善。當然,有前任會長與學代會的抬愛,才有為校、為學生自治服
務的機會。
同時感謝法院陳書記長協助處理許多無聊的庶務,使學生法官能更專
注於裁判事務而無後顧。
更感謝各位同僚能容忍我總有說不完的意見,並針對這些意見給予我
許多啟發。
在兩年的任期中處理過兩件訴訟、一件解釋。為數不多,但讓我對司
法的任務與意義上有深刻的體會。司法「認事用法、定紛止爭」的任
務,訴諸純然的中立毋寧是緣木求魚,因為我必須帶入本身對法治的
認知而作成判斷。這無法是一個「純客觀中立」的結果,每一次認事
用法都可能有寬嚴不一的標準,而我能做的是排除個人的利害及對學
生法院的謗譽,但不排除我對法治的理解與價值選擇下,探尋一個我
認為最合理(可能是維護程序正義,也可能是追求實體價值)的判準。
將這一點經驗與判斷公開,希望有助於未來學生會與學代會在選任學
生法官的方向,也與(現在與未來的)同僚分享。
最後謹期待學生法院能繼續為台大學生自治有所貢獻,也期待台大學
生自治能更加符合法治的標準。學生自治對司法系統的重視,代表著
對法治精神的信服與追求,而司法系統專業的回應與任職,也是促使
學生自治更進一步信賴法治的動機。希望這樣的「良性循環」能持續
不斷,努力讓每一個學生自治的決策都能在法治的框架下精進不已;
爭一時個案的妥適,也要爭長期體制的健全:我相信這是學生會、學
代會以及學生法官的共同任務。
卸任學生法官(2008.12-2010.07) 賈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