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

作者: lawrence7373 (一羽毛)   2013-11-29 11:44:31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
原   告:郭淨宇
      性別:男
      系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社會工作學系
      電子郵件信箱:b99310006@ntu.edu.tw
訴訟代理人:張文哲
被   告: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所在處所:國立台灣大學(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ntuscvote@gmail.com
代 表 人:李心文(學生會會長)
訴訟代理人:廖建瑋
參 加 人:蔡呈佑
      系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
      電子郵件信箱:b99303095@ntu.edu.tw
      任柏融
      系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研究所
      電子郵件信箱:r01341033@ntu.edu.tw
      鄭兆凱
      系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
      電子郵件信箱:r01322032@ntu.edu.tw
      羅偉立
      系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
      電子郵件信箱:b00610055@ntu.edu.tw
      許家睿
      系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
      電子郵件信箱:b97302158@ntu.edu.tw
      徐亦甫
      系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
      電子郵件信箱:b98302123@ntu.edu.tw
本案參加人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參加人徐亦甫自本裁定公告日起退出本案參加人。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
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其他訴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3項準用之。於本案依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下稱學生法院法)第
14條第1項前段,得準用上開規定。
二、緣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10日向被告登記參選國立台灣大學101-2年度聯合選舉(下稱
本次選舉)之社會科學院學生代表,其後並未當選,遂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
免法(下稱學生會選罷法)第65條規定提取選舉無效之訴,起訴聲明「確認國立台灣
大學101-2社會科學院選區聯合選舉之選舉無效」。其主張要旨如下:
  (一)原告應有學生會選罷法第19條(民國100年修正前條文)保障名額之適用,從
而應當選為社會科學院學生代表。學生會選罷法新修正條文公告不合於法定程
序之要求,因而不生效力。
(二)縱使學生會選罷法新修正條文生效,原告仍受信賴保護。
(三)原告並指出本次選舉結果,將造成102學年度第1學期之學生代表大會之中,社
會工作學系未能獲得任何代表席次,對於社會工作學系(所)之學生權益保障
,顯有不足。
三、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如原參加人徐亦甫於本次選舉當選之社會科學院學生代表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原參加人徐
亦甫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做成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四號裁定。
四、惟原參加人徐亦甫業已請辭學生代表職務,且經學生代表大會公告在案(#1IboCNqI
(NTUSC) [ptt.cc]參照)。其參加原因既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行政訴訟庭
學生法官:韓欣芸(審判長)
學生法官:陳家慶
學生法官:王德瀛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鄭兆庭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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