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下級行政庭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六號裁定

作者: winnie1996 (維尼)   2018-06-21 12:12:34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下級行政庭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六號裁定
 
原告
姓名:張哲豪
性別:綠豆糕
系級:醫學系七年級
 
被告
機關名稱: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秘書部
代表人:部長 賴怡璇
 
上列當事人有關給付申請檔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賴怡璇為被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秘書部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法未盡之處,於行政
訴訟案件準用行政訴訟法。」,另依據行政訴訟法186條,於承受訴訟時,得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178條。
 
二、按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
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179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原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秘書部部長及代表人黃彥慈已於106年7月31日卸任,而賴怡
璇已於同年9月18日經學生代表大會 106 學年度第一會期第一次定期大會通過任命,應為
新任秘書部部長與秘書部代表人。然經本院兩次(107年2月21日及同年6月7日)通知學生
會秘書部應承受訴訟,現任秘書部長賴怡璇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78條規定,命其續行訴訟,如主文所示。
 
審判長  學生法官 高鈺婷
陪席法官 學生法官 周函諒
受命法官 學生法官 周慶昌
 
本裁定性質屬為終局判決前的中間決定,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不服,可於本案終局判決
後一同上訴。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 蘇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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