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一百零七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

作者: etuclaroc (upgrade)   2020-11-26 17:34:38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法院 院務會議
一百零七年度 第二次 院務會議 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民國 107年 9月 3 日 16 時 00 分
開會地點: 霖澤交誼廳
出席法官: 學生法官 高國祐 周函諒 高鈺婷 吳姿穎
何奕萱 楊劭楷 林易勳
紀  錄: 書記官 曾維翎
會議紀錄正文開始
第一案、討論案:學生法院法修正案
一、修正學生法院法第9條
內容:將「及」改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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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過。
二、修正學生法院法第44條第2項
內容:法條誤植行政法,少一個「庭」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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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零票
本案通過。
三、討論案:修正學生法院法第13條、第30條、第39條
修正內容如下:(紅字為增字部分、刪除部分已刪除線表示)
第十三條 【書狀應記載之事項】
○一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系所、電子郵件信箱,當事人為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處所。
二、有代表人及訴訟代理人、被告或相對人者,其姓名及、性別、系所。
三、請求之標的物或聲明。
四、事實與理由之陳述。
五、供證明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件數。
七、法庭。
八、年、月、日。
九、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仲裁案件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名稱及所在處所,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系所、電子郵件信箱。
二、相對人之名稱及所在處所,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系所、電子郵件信箱。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意仲裁之說明或文書。
四、請求之標的物或聲明。
五、事實與理由之陳述。
六、供證明之證據。
七、附屬文件及件數。
八、法庭。
九、年、月、日。
十、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條 【裁判書】
○三裁判應做成判決書或裁定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系所、電子郵件信箱,當事人為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處所。
二、有代表人、及訴訟代理人、被告或相對人者,其姓名、性別、及系所。
三、裁判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庭。
第三十九條 【判斷書】
○二判斷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及所在處所,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系所、電子郵件信箱。
二、有法定代理人、仲裁代理人者,其姓名。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年、月、日。
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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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過。
第二案、討論案:整理、分類歷年學生法院所有裁判
內容:整理過去學生法院所有裁判的電子檔,並在google drive以資料夾分類,以方便之後案件審理搜尋之用。細節事項由首席法官與書記處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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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過。
第三案、討論案:107-1司法部門預算案
新增評議費、判決整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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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過。
臨時動議

自由發言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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