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尋云] 國立台灣大學尋云手語社章程 2017.03.10

作者: m5839276 (謙謙)   2017-03-10 20:05:45
※ 引述《m5839276 (謙謙)》之銘言:
國立臺灣大學尋云手語社章程
前言:
為保障社員權益,鞏固社團基礎,制定本章程,為全體社員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名稱>:
本社名為「國立臺灣大學尋云手語社」。
第二條<宗旨>:
為推廣手語並為喜愛手語之同學提供一研習交流的場所,進而走入聾啞同胞的
世界,故成立本社團。
第三條<社址>:
1.本社團辦公室位於臺大校總區第二活動中心817室。
2.本社團社板位於臺大批踢踢實業坊NTUSLC及Facebook”尋云溫馨閒聊老人小孩
交流小天地”社團頁面。
第四條<社員>:
1.資格:凡喜愛手語之人士每學期申請入社,填妥社員基本資料並盡義務者
,即為本社社員。
2.本章程提及之大一、大二、大三、大四及資深定義:
大一:該學年入社之社員
大二:前一學年入社之社員
大三:前一學年為大二社員之社員
大四:前一學年為大三社員之社員
資深:曾任大四社員之社員。
3.權利義務:
(1)義務:凡本社社員有以下之義務。
<1>大一大二社員,有繳交社費之義務;校定期中考週後加入之大一社員或
有特殊情形之大二社員可減免部分社費,由監察委員共同討論之,但收
取之社費不可低於當學期全額之百分之五十。
<2>遵守章程。
(2)權利:凡本社社員有擔任幹部、參與社課、社員大會及本社所舉辦之相關活
動的權利。
第二章 幹部
第五條<幹部>:
1.定義:凡大二社員且擔任本章程提及之職務者。
2.權利:唯幹部得收徒。
3.任期:上學期自八月一日起至隔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止,下學期自二月一日起至當
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條<社長>:
本社置社長一名,由社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一次。對內統籌
各部工作、推展社務、召開社員大會、幹部會議、預算案、結算案、編寫該任
期之行事曆及撤換不適任幹部人員。對外代表本社團。
第七條<副社長>:
本社應置副社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產生。協助社長領導各部、處理社
務、負責公文之收發、並紀錄社團之事蹟以編為社史。
當社長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處理社務時,由副社長代理其職掌。
第八條<教學部>:
本部應置部員數名、得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手語教學之
進行及設計教學活動以提昇社員手語表達能力。
第九條<美宣部>:
本部應置部員數名、得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團活動宣傳
之美術相關事宜。
第十條<總務部>:
本部應置部員數名、得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產及社團
資源之管理、社團財務之收支及記錄。
第十一條<公關部>:
本部應置部員數名、得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團內外之
聯繫、開發社團服務領域、尋找社團贊助之廠商相關事宜、社團通訊錄及檔案
資料之整理。
第十二條<活動部>:
本部應置部員數名、得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活動之規劃、
提交活動企劃協調各部配合。
第十三條<大家長>:
本部應置部員數名、得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內感情聯
繫之活動規劃及招生事宜。
第十四條<網管>:
本部應置部員數名、得置部長一至二名,由社長直接任命之。負責社團電子資
料管理與保存、社團活動之網路宣傳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副部長之產生>:
本章程第八條至第十四條之各部部長得視實際需要提副部長一至二人,由社長
同意任命之。
第十六條<幹部異動>:
社長得視當屆情形增減幹部職務,調整之內容需呈報監察委員審核並經監察委員
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後方得執行。
第十七條<幹部會議>:
1.幹部會議由社長召集之,各部應至少推派一名部員出席,若該部全體部員均不
克出席,應至少委任一名代理人出席。社長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社員出席。
2.代理人之委任,需代理人表示同意代理及被代理部門之所有部員表示同意被代
理後,方始有效。其表示應向社長為之。
3.代理人須具備大二社員之身分,且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部門之代理人。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十八條<召開>:
1.每學期應由社長召開至少一次。且應有一次於校定期末考週前後兩週內召開。
社長不為召集時,得由監察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召集之。
2.經大一大二社員四分之一(含)以上連署,說明召開事由,要求社長召開。若
社長兩週內不為召集,得由連署之發起人經監察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後召集之。
3.監察委員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九條<程序>:
1.得聽取幹部之行政報告或對幹部提出質詢。
2.選舉監察委員。(詳細辦法見第四章)
3.選舉章程委員。(詳細辦法見第五章)
4.罷免或補選社長、監察委員及章程委員。(詳細辦法見第八、九章)
第二十條<決議>:
社員大會之決議應紀錄並由該次大會之召集人於三日內公告於各社板。
第四章 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監察委員>:
1.設監察委員至多七人、至少三人,由任期屆滿當學期之第一次於校定期末考週
前後兩週內召開之社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章程委員不得
兼任之。
2.上學期監察委員應至少包含大四及大三社員各一名。下學期監察委員應至少包
含大四、大三及大一社員各一名。
3.由監察委員互選監察委員一人擔任主任監察委員。
第二十二條<職權>:
1.監督各級幹部。
2.審核預算、結算、核定社費、行事曆與行政細則。
3.臨時社員大會的召開。
4.社長改選的選務事宜。
5.審核經第二十七條修改之章程。
6.解釋章程,須諮詢章程委員。
7.於公告社務時,須附加相關章程法規。
第二十三條<例行監察委員會>:
1.為監督各級幹部,應於每學期校定期中考週後兩週內召開期中會議,其召集由
主任監察委員及社長共同為之。
2.為審查當學期預算之編列,應於當學期開學前召開預算審查會議,其召集由主
任監察委員及社長共同為之。
3.為審核當學期預算之實際使用情形,應於當學期校定期末考週後兩週內召開決
算審核會議,其召集由主任監察委員及社長共同為之。
4.上開會議召開時,各部應至少推派一名部員出席。除期中會議不得委任代理人
外,其餘會議若該部全體部員均不克出席應至少委任一名代理人出席。有關代
理人之委任,準用第十七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
5.上開會議作成之決議、預算審查結果、決算審核結果,均應紀錄並於七日內由
主任監察委員公告於各社板。
第二十四條<臨時監察委員會>:
1.經監察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含)以上發起,得由召開臨時監察委員會。其召集
由主任監察委員為之。會中得聽取幹部之行政報告或對幹部提出質詢,亦得視
實際需要邀請相關社員出席。
2.會議作成之決議,應由主任監察委員於三日內公告於各社板。
第五章 章程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章程委員>:
1.設章程委員至多七人、至少三人,由任期屆滿當學期之第一次於校定期末考週
前後兩週內召開之社員大會選舉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監察委員不得兼
任之。
2.章程委員應至少包含大四、大三及大一社員各一名。監察委員不得兼任之。
3.由章程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任章程委員。
第二十六條<職權>:
1.章程之修改。
2.於章程施行上有疑慮時,提供意見供監察委員解釋章程時之參考。
第二十七條<委員會之召開與章程之變更>:
1.應於任期第一學期開學日後三個月內召開例行章程委員會,會中得因應社會環
境之變遷或社團實際運作狀況之改變,適度修訂章程。召開委員會時得邀請上
屆章程委員與會。
2.經章程委員兩人(含)以上或大一大二社員三分之一(含)以上之連署,得提出章
程修正案。章程委員應於修正案提出後七日至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章程委員會進
行審查。其召集由主任章程委員為之。
3.經大一大二社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連署,並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二分之一
(含)以上之同意後,得提出章程特別修正案。章程委員應於特別修正案提出後
兩週內召開任務型章程委員會依特別修正案內容修正章程。其召集由主任章程
委員為之。
4.修正案或特別修正案之提出,應以該案發起人公告於各社板為之。
第二十八條<章程修正之覆議>:
1.經第二十七條第1項與第2項修正通過之章程,得於公告後兩週內,經監察委員
三名(含)以上或大一大二社員三分之一(含)以上之連署,針對修正之內容提出
全部或部分之覆議。章程委員應於覆議案提出後一個月內召開特別章程委員會
審議。逾期未審議,則原修正之內容視為自始無效。
2.覆議案經審議後,若經出席章程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表決,則維持原修正
內容。若未達人數,則原修正之內容視為自始無效。
3.章程委員會所作成之覆議案決議,得於該決議公告後兩週內,經監察委員五名
(含)以上或大一大二社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連署,提交社員大會複決,經出
席社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表決,則維持原修正內容。若未達人數,則原修正
之內容視為自始無效。
4.覆議案之決議,應由主任章程委員於三日內公布於各社板。
5.覆議案及複決案審議之期間,原修正通過之章程仍視為有效。
第六章 法定人數
第二十九條<會議之法定人數>:
1.社員大會:大一大二社員五分之一(含)以上。若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應
由大一大二社員二分之一(含)以上於七日內追認後,該會議始有效。
2.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含)以上。
3.章程委員會:章程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含)以上。
4.若上述會議與會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應由該案承辦單位全體成員於五日內追認
其決議。前述之追認,當事人得以任何形式之文字為之。
第七章 社長選舉
第三十條<投票資格>:
本社社員。
第三十一條<選舉辦法>:
1.社長候選人應向監察委員登記參選,得於投票前舉辦政見發表會。
2.法定人數:大一大二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出席投票。
3.開票時,應有監察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含)以上在場監督。
4.投票結果採相對多數決。
5.社長登記參選資格為社齡一年以上本校在學之本社大二社員。
第八章 罷免
第三十二條<罷免>:
1.社長之罷免須經大一大二社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含)以上連署,並召開臨
時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三(含)以上表決通過,罷免社長。
2.監察委員及章程委員之罷免需經大一大二社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含)以上連
署,並召開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之四分之三(含)以上表決通過,罷免監察委員、章程
委員。
第三十三條<補選>:
罷免案通過後選務承辦單位於兩週內得辦理補選事宜。補選期間社長職務由
副社長代理;監察委員職務由其他監察委員代理;章程委員職務由其他章程委員
代理。
第九章 社團財務
第三十四條<盈餘>:
盈餘為該學期的實際收入扣除預算案既有項目之實際支出,並不得超出該項目
的上限。
第三十五條<預算編列>:
1.每學期預算編列以該學期收支平衡為準則,逐項審核。
2.收入之評估以上學年決算之實際收入為依據,有特殊項目之異動者,由監察委
員核定通過。
3.支出之評估以上學年決算之實際支出為依據,有特殊項目之異動者,由監察委
員核定通過。
4.各部預算中得設定預備金,其數額不得超過該部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五。經預算
審查會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科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
第三十六條 <決算審核>:
1.每學期結算以該學期預算案為準則。
2.收入之審核除校內補助外,其餘項目以實收金額為該學期之收入。
3.決算審核時:
(1)實際花費超出預算案既有項目花費者,得由監察委員視情況追加之。
(2)實際花費非預算案既有項目者,得由監察委員視情況追加之。
(3)若總支出大於總收入,得由監察委員視情況以社產補貼之,以達收支平衡。
惟社產補貼之金額不得超過當學期決算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且不得超過六千元。
4.決算審核後:
(1)上學期之盈餘,得完全列入下學期之收入。
(2)下學期盈餘扣除上學期社產補貼金額後之餘額,得將其中百分之五十用於當
年度暑假期間社團活動之補貼,其餘歸入社產。補貼之使用,應依第三十八
條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社團器材>
1.社團器材若有損壞或遺失,應於三日內通報當屆總務,未通報者自行賠償。
2.社團器材若因當學期社團活動損壞或遺失,於結算案時統一處理。
3.社團器材如因個人因素損壞或遺失,由損壞者負維修或賠償之責任,關於賠
償比例之部分由監察委員審核,其餘部分統一由社產負擔之。
4.社團器材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損壞或遺失,統一由社產負擔之。
5.社團器材之添購,由幹部提出,監察委員審核後,統一由社產負擔之。
第三十八條 <專款專用>
以新生為主體所舉辦各活動的費用由參加者負擔,所有財務不列入預結算表,
惟新生盃、新手觀、期末公演不在此限;若有特殊項目異動者,由監察委員開會
審核。
第十章 行政細則
第三十九條<行政細則>:
1.社團幹部在不違反本章程之原則下,須於預算案時提交該學期之行政細則予
監察委員會審查。
2.行政細則須包括各部整學期之預定活動日期、目的及企劃大綱(含籌會日期)。
第十一章 施行細則
第四十條<施行細則>:
於預結算案時備章程以為查閱;幹訓列於課程中。
本章程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 年 三 月 十 日公佈,一百零六 年 三 月 十 日
起正式實施。
此 呈
章委:王豪謙 鄭旭玶 陳意雯 辜柏耘 王冠博 郭威漢 鐘宥筑
下方附件為本次章程委員會議之修正案,煩請查閱章程增刪內容。
附件:https://www.space.ntu.edu.tw/navigate/s/28B503EEB7E24F529D53FD18C35ACC16Q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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