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Helper (TA_Helper)》之銘言:
: → TAHelper:http://homepage.ntu.edu.tw/~ntupersonnel4/insure/ 01/03 15:23
於編列經費時,應如何計算補充保費所增加之費用?本校雇主補充保費的經費來源為何?
雇主補充保費2%:將於報帳同時,即逐筆自各經費來源方式計收。支付對象無論
是否本校在保人員,均應於核發時,以支付金額乘以2%的費率計收。
個人補充保費:由支付給受款人時,自該費用就源扣繳。
舉例說明:
例1.如果打算發給一位計畫主持人主持費10,000元,該主持人如果是在本校
參加健保的教師,則需要編列10,200元。其中200元是學校用來繳納雇主
之補充保費。10,000元則核發給計畫主持人。
例2.如果打算發給一位兼任助理協助研究費5,000元,該助理如果是沒有在本
校參加健保的學生,則需要編列5,100元,其中100元是學校用來繳納雇
主之補充保費。另外本次核發費用達5,000元,所以要另外從個人扣100元
給學校彙繳個人之補充保費,其餘4,900元撥付給該兼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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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份怪怪的,不知道依據是什麼?
照這種編法,實際上用來計算補充保費的薪資應該就要是10,200或5,100,
而不會再是10,000或5,000了,換言之,要扣除的2%分別會是204跟102,
從而,由於學校連雇主應負擔的2%都想從經費中收取(->已違背規定了),
因此在本校參加健保的受雇者實際上能拿到的錢,
會變成10,200扣掉2%後的9,996,
未在本校參加健保者則會被變成扣掉4%的4,896(5,100-204),
而不會再是以10,000或5,000為基數來計算並扣減2%的10,000與4,900。
也就是說,學校身為雇主應該額外加扣的2%補充保費,
在經費編列上應該要另計,而不是直接加計成為薪資本數才對,
當然,加計到薪資本數一定會遇到核撥單位對於薪資上限的規定,
以國科會來講,優良等級的計畫主持人一個月的計畫主持費也不能超過20,000,
兼任助理部分,具博士候選人者不能超過34,000,博士生不能超過30,000,
碩士生不能超過10,000,大學部不能超過6,000。
(ps.國科會已經調薪了,參見國科會「臺會綜二字第1010058554號」函)
在薪資上限的規定下,這種將雇主應付的補充保費加列為薪資本數的做法,
不就是擺明了不讓兼任助理可以獲得其可能得以受領到的最高額度薪資嗎?
如果再根據國科會的說法,http://ppt.cc/IUMv
雇主,也就是臺大應該要支付的2%,得用計畫經費編列的10%管理費來扣,
至於未在臺大投保的兼任助理應該自付的2%補充保費則算在上列的薪資之內,
這也就是一開始大家會有疑慮的剝兩層皮的問題,
畢竟我原本的保費就是從我賺來的兼任薪資來付了,
結果現在還要對這些用來付保費本金的兼任薪資扣補充保費。
換言之,臺大現在的作法非但不是去設法好讓助理們少被健保局多剝一層皮,
而是處心積慮地想要在健保局之外,額外再多剝助理們一層皮,
把自己身為雇主所應該付的2%補充保費計入兼任助理的薪資當中!
再回到TA薪資部分,原先學校的給薪標準已經低於國科會,
加上經費來源並非國科會,而是教育部,於是又可以不甩國科會的規定,
在教育部沒有進一步指示之前(至少我還沒找到),
學校頂多也只能維持健保局的說法,讓助理們用薪資來付自付的補充保費,
這種把其身為雇主應該給付的補充保費加計為薪資本數的作法,
除有侵權行為跟不當得利的問題,只怕也已經違反全民健保法第85條之規定,
就算學校不給組工會好了,反正釋字684號解釋都說學生都可以告學校了,
看是要個別來告,或是要打集體訴訟,總是有辦法讓臺大難堪,
當然,在這之前,得先去向健保局檢舉臺大違法才是,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