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外學歷採認審查辦法

作者: DLL0529 (Charlotte)   2010-12-18 20:08:09
第 8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認定: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
關或專業評估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9 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修業期限,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
少須滿三十二個月;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持博士學
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累計在
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
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各校應依上述原則、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
學校行事歷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
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其二校修業時間,得予共計。
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
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不
適用第一項規定。
依前項在二校修習學分數,得予共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獲頒學位所
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如上訴辦法所說,有雙學歷的外籍生不適合第一項規定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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