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dca (peace)
2011-02-11 15:19:38依學則:
第二十七條 學生已有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達二分之一不及格,
之後有另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逾三分之一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二十八條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
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已有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達三分之二不及格,
之後有另一學期修習學分總數逾二分之一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二十九條 下列學生不適用本學則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
一、本學則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全學期修習學分總數未超過九學分者。
三、運動成績優良甄審、甄試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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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 敬覆
※ 引述《twin (kitty)》之銘言:
: 若被三二是和二一一樣?還是直接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