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我今天是有去上課啦,也有聽到老師很好心的洩題
不過老師在講115條因過失所致之共同海損時,好像有講到這條要限縮解釋
依稀記得老師說要把運送人的過失排除在外,各關係人不用分攤這種共同海損
老師好像有舉船長做例子,說如果船長的過失還要分攤的話,對其他人顯失公平?
這段當下聽的時候還可以理解
不過回去再讀劉杯的海商法時,發現他好像跟老師採不同見解,不認為要限縮解釋?
(劉杯海商法p.461, p.464參照)
還是我理解有錯?所以想借老師當天的錄音檔來重聽一遍
當然如果有人能直接解答那更好:115條,汪老師認為要如何限縮解釋?
願以一杯星巴克或其他報酬交換,只要能幫到我,都好商量
期末崩潰中,還麻煩各位了,非常感謝
也祝各位期末通通嗨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