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轉錄][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判決

作者: claire920 (喵)   2008-04-17 12:38:57
※ [本文轉錄自 NightLaw 看板]
作者: bp61p3 (bp61p3) 看板: NightLaw
標題: Re: [轉錄][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判決
時間: Wed Apr 16 17:44:41 2008
針對該判決書程序和實質瑕疵
提供上訴書狀 給大家參考
台灣大學進修部學生會會長的職位,對於已經停招的進修部學生權益攸關重大
希望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能謹慎對待,儘速做出令人信服的裁判
促使進修部學生會長的職位正常運作以保障學生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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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狀
上 訴 人 進修部選舉委員會
代 表 人 鄭宇庭
被 上訴 人 陳光正
為提起上訴事:
上訴人不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95學年訴字第001號判決,因此在法定期間內提

上訴,並敘述上訴的聲明及理由如下:
上訴聲明
一、廢棄原判決。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理由
按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第二十條:「對於下級行政庭之終局裁
得上訴於上級行政庭,但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查國立臺灣大學學生
生法庭95學年訴字第00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法院於權限之
有無辨別不當,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暨判決理由不備之情事,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為此提起本件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如上訴聲明所示,理由詳列如下:
一、
按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第二十條:「學生法官因下列原因,喪
生法官之資格。一、 畢業或其他原因致本會會員資格喪失者。二、 自行辭職。…學生法
官於任期中休學者,不喪失學生法官之資格,但自休學之日起,至復學之日止,應停止其職
務之執行…」。查原判決由張郁昇、曾彥超擔任法官參與本件審判時,已因畢業喪失學生會
會員資格,或因休學中應停止職務之執行,構成喪失學生法官之資格,構成原判決法院之組
織不合法。
二、
按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候選人得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按同法
十六條候選人得提出選舉無效之訴。除此二條法律外,沒有候選人得提出「投票結果無效
」之訴的法律依據。所以,原判決依據之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第二款投票無效規定,在程序上就不得由候選人起訴或追加訴「投票結果無效」之聲明,因
此原判決有關投票無效之決定,是在被上訴人起訴不合法的情況下作出,逾越選舉無效訴訟
之權限範圍,構成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當屬判決違背法令。
三、
按選舉無效起訴之被告為選舉機關,當選無效之被告為當選人,候選人可以一次提出二項
訴訟,但不得先提一項,再追加一項,因為訴訟標的及當事人完全不同,無法以「基礎事實
同一」主張訴之追加。同理可證,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
投票無效規定,只是抽象地說「關於投、開票相關事務過程」也就是在任何影響投開票過程
的人,都可能是當事人(即被告),並且應排除選舉機關或當選人,因為這二類當事人已經
有專屬的訴訟程序,也就是說「投票無效」是第三種類的例外規定。因此,被上訴人提出的
是選舉無效訴訟,與「投票結果無效」的訴訟訴訟標的及當事人完全不同,自然不得「依基
礎事實同一」主張追加,原判決作出投票無效之決定,已構成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律不
當之當然違背法令。
四、
上訴人辦理學生會選舉,縱然有原判決指摘之瑕疵,但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
法第六十條規定,被上訴人尚應舉證證明此瑕疵必須故意、違法且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法庭
才得以宣告選舉無效。依據雙方不爭執的投票結果,此次選舉會長當選人之得票數,領先被
上訴人票數達15票,超過總有效票數五個百分點以上,差距顯著。被上訴人自始至終無法
提出,有哪些人會投他票,而這些會投他票的人又是因為選舉機關哪一些瑕疵無法行使投票
權。原判決認定當天投票延後20分鐘開始,提早10分鐘結束,構成所謂瑕疵;但原判決卻完
全沒有說明、亦未命上訴人舉證這三十分鐘內確有15人欲至投票站投被上訴人一票。欠缺此
一說明,原判決就沒有足夠理由來認定選舉無效,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且原
判決謂此瑕疵「雖非上訴人『故意』延後選舉投票時間,自不能謂上訴人就此即無『過失』
」,即原判決既已指明本次選務瑕疵僅達過失程度,依前揭法令及說明,該瑕疵自不足以構
成選舉無效之結果,原判決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
五、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七條規定,選舉訴訟應於六個月之內審結,超過此一除斥
期間,法院喪失審判權,當選公告發生確定效力。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
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選舉罷免無效及當選無效確定訴訟之效果,於本法適用
之。」有關六個月除斥期間之效力也應一體適用。其實以公職人員之任期約三或四年計,都
需要六個月內審結,學生會會長任期僅為一年,除斥期間應該更短。不論如何,本件判決作
出之日距離選舉日期已經十一個月,超出六個月的最寬限制甚久,學生會長當選公告已發生
確定力。學生法庭在喪失審判權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已構成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律不當
之當然違背法令。
綜上所述,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甚明,特此提起本件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如上訴聲
明所示。
此 致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學生法庭庭 公鑑
作者: pp112560 (pp)   2008-05-25 13:00:00
連法庭都可以違法判決~司法還有啥公信力可言敬請念法律的同學以此為鑑~以己之專業致法之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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