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談談法源的部份。
通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活動中心社團辦公室管理規則草案"之中
http://www.active.ntu.edu.tw/Document.html (法規篇的第五項)
關於舊社辦的申請,明定以"未有違規"行為作為能否繼續申請的依據。(第八條)
如何定義違規呢?關於使用規定的部份有四條(十一~十四):
十一 社辦係供學生社團辦理社務、社員聯誼、存放社團檔案資料及社產之用,
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十二 社辦應保持整潔,不可破壞室內原有設備,不可遮蔽玻璃門窗,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
限。
十三 社辦之使用不得有危害公共安全、違反校規之情事。
十四 社辦所提供之設備,由配置之社團負保管之責,並建立社辦財產
明細表,各社團於社團負責人交接時,須一併辦理社辦財產的移交手續
;社辦不堪使用之公用設備,應繳回學生活動中心管理組辦理報廢手續
,若有遺失或人為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八 舊社團於申請社辦前已完成社團登記,
且前一年使用社辦期間未有違規行為,則以
配置原址為原則;新社團依申請時社辦空間予以配置。
簡言之,除非你要凹今天238破壞設備、遮蔽門窗、違反公共安全和校規,
不然學校於情、於理、於法,完完全全站不住腳,
而這也再度證明校方從光祖時代(社團評鑑制度)到現在
管訓的面貌仍舊荒謬和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