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這個部分是有法規規定的
先看勞基法第43條
http://ppt.cc/A9Km
第 43 條
(請假事由)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中央主管機關訂了勞工請假規則
http://ppt.cc/Z2UH
請看第三條關於喪假的部分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給。
這些規定不是醫院可以隨便訂的
各位有空可以看看勞基法
發現醫院違法的部分可以寫信到各地勞動局投訴
雖然我之前寫過他們說到醫院查沒有找到違規事項
但我想大家一起多寫幾次他們應該就會比較謹慎處理
一起為自身權利努力吧!
附上台北勞動局勞資信箱網址
http://ppt.cc/V9s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