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發文占了版面,可見今天小弟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感覺很複雜,
在此簡單敘述一下發生的問題,
小弟是南部某醫學中心開刀房護理師,
今年因故預計於四月一日離職,
於是今天就先去和單位的總務詢問年初收取的單位公費一千元退還三分之二,
因為年初繳前時我就直接挑明說小弟四月一日就要離職,是否可以只繳交三分之一,
畢竟後面的八個月此單位就變成了前單位,裡面發生的任何事已與本人無關,
前任總務表示這樣似乎不合規定,好說歹說拜託我先繳交完整的一千元,之後離職前再商量
但現任總務表示單位規範表示離職者一律送紀念品,不可以退錢,如果有疑慮請洽主管,
於是乎我去找了行政組的小組長,
她卻表示,公費是單位內所有的特殊費用,
從旺年會到單位人員婚喪喜慶,物品修繕,聚餐......等等都由內取出,
如果要認真的算一個人用了多少其實是不太可能的,也不可能退錢給我,
只能由贈送紀念品或離職後的單位聚餐中扣除,
我並無法接受,首先我和這單位沒什麼感情,聚餐我不可能參加,
買紀念品,我要什麼東西會自己買,沒有用的紀念品獎牌跟我的婚紗照一樣,
都只是占一格位子,很不方便!
對方便回答我:那是你主動放棄你的權利,不可以退錢因為規範有規定.
well.......這樣的邏輯其實讓我覺得很好笑也很無奈,
錢是小事,但是我就是不喜歡這樣硬生生把我的錢拿走賣乖的感覺.
在此想請問各位護理界的學姐學長學妹學弟,在您們上班的地方,
離職前是否可以提出一樣的要求?
感謝各位的解答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