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到職還沒過三個月試用期,就拿了一份不定期月薪僱傭契約書,不懂是什麼就傻傻簽下
去了
但根本沒說明白那張就是兩年約的契約書
後來問學姐才知道那張就是簽約兩年的契約書
而且內容很多都是不利乙方的條款
尤其是離職要賠錢這個部分
雖然自己也沒看清楚就簽名了(因為上面寫"不定期"沒有想到就是兩年約)
想問的是,這份契約內很多提到賠償的部分不是根本違反勞基法嗎?
像是沒完成離職手續就離職還要多付5000元行政處理費,以及未遵守離職規則之預告期間
規定,要依未遵守預告期間之工資金額,給付違約金(這項看不懂),還有最好懂的兩年內
離職要給付違約金三萬元
我如果沒滿兩年就離職要賠很多錢?
我想聽聽學姐們的實際經驗案例
有賠錢的也好,沒賠錢的也好
畢竟醫院是財團,講什麼勞基法或其他法條其實根本玩不贏吧~